在推動臺灣與中國關係全面正常化的目標下,我們願意對兩岸經貿關係採取更開放的態度,也希望北京政府,能從兩岸共榮共利著眼,不要再為了主權之爭妨礙雙邊關係的發展。如果北京政府一味漠視臺灣的善意,仍然不放棄對臺灣的敵意和使用武力,所有的積極政策,都將無法推動,所有的善意,也都將難以持續。
為了具體落實本黨「強本西進」的共識,未來的兩岸經貿政策應該依循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兩岸經貿關係必須兼顧國家安全與經濟利益。
第二、臺灣需要一套完整的經濟安全發展戰略,以積極管理取代臨時性、消極性的政策。
第三、我們願意就任何議題,包括兩岸經貿問題,與中國展開協商。雙方在談判的過程中都應該要以高度的善意,共同發揮智慧與創意。
- 兩岸經貿關係,並不是只有戒急用忍或大膽西進可供選擇
- 強化經濟體質是兩岸經貿關係的根本
- 應該建構經濟安全發展戰略,兼顧積極性與防禦性政策
- 善意與創意才能創造兩岸經濟繁榮
臺灣與中國的經貿關係,向來是政府兩岸政策中最有爭議的一項。長期以來,國內經常陷入「嚴厲禁止」與「全面開放」二者選一的迷思中。認為不是戒急用忍,就是大膽西進。這樣子處理兩岸經貿問題的方式,過度的簡化了兩岸經濟議題的複雜性,其實是相當錯誤的。問題的癥結在於,在兩岸經貿關係中,「安全風險」及「經濟利益」同時存在。
在經濟利益上,臺灣與中國的經貿關係已經是臺灣經濟發展重要的一部份。然而,在肯定兩岸經貿關係的經濟效益之時,也絕對要考慮國家安全的風險。傳統觀點把兩岸經貿和臺灣安全對立起來,認為是互斥關係。當前政府對兩岸直接通航、貿易和投資的限制,就是基於這種想法,但這些措施將越來越受到挑戰。
以禁止赴中國投資的措施所建立起來的消極性政策,在制訂當初,或許有其特定時空環境下的需要,並且在短期間之內發揮一定的功能,但是卻很難成為治本之道,充其量只能為促進經濟體質健全的積極性政策,爭取更充裕的時間而已。然而執政黨一貫的毛病是,經常在有了臨時性措施之後,就忘了要做長期性的改善工作。因此我們主張,應該積極提昇我國的經濟能力,讓北京政府更難以採取經濟手段作為威脅我們的工具。在積極性政策得以落實而有所成效、我們的經濟體質更加健康時,目前消極禁止的政策,就可以逐步調整了。
兩岸加入WTO之後,現行對中國的經貿限制措施也可能會受到影響。第一,我國要求中國產品必須經過第三地始可進入,是否違反WTO「一般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將有所爭議;第二,除非證明中國產品對我國造成傾銷或對我國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否則現行對中國進口貨物採「負面表列」的作法,與WTO自由貿易的精神不盡吻合;第三,根據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臺灣除非與中國達成協議,在例外清單中有所保留,則應對中國的服務及服務供應者給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對中資來台及中國企業人員來台,加以限制將會較為困難;第四,雖然WTO並未規定兩岸航空器直航的問題,但航空客運有助臺灣發展區域營運中心,降低人員往來的成本。
我們認為,要解決兩岸經貿的問題,就不能把「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對立起來。我們主張以「經濟安全發展戰略」來兼顧這兩大目標。
「經濟安全發展戰略」的根本目的,是要確保經濟資源(包括資金來源和市場)的管道暢通,使人民生存的基本經濟條件不受威脅。「經濟安全發展戰略」除了要保護領土完整及主權獨立外,還包括透過經濟繁榮與成長,使國家發展的方向與所需條件不受威脅。有形的基本物質條件、無形的國家認同和國家體制,皆在安全考慮之內。
強大的經濟力量是臺灣安全的根本支柱。「經濟安全發展戰略」的根本原則是,與其消極管制,不如積極管理;與其對抗市場,不如因勢利導,以擴大市場、加強市場本身的力量來對抗風險。準此,「經濟安全發展戰略」分為積極措施和防禦措施,前者以擴大自身經濟實力的方式來降低風險,積累國民財富和外匯存底,避免財政赤字和失業問題,以經濟實力和高度生活水平來鞏固國家的凝聚性、政權合法性及國際地位;後者則以制度化、系統化的監控來降低風險,以預警指標系統、監控、追蹤等方式,維持原料市場、勞動市場、出口市場、金融市場和證券市場的穩定。具體地說,我們應該採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性措施
(一)加強與先進國家的經濟整合
從「比較利益」的觀點,先進和開發中國家都值得合作,但與先進國家合作較能取得技術且較不易造成所得分配惡化,故值得優先鼓勵,對開發中國家的合作則宜採保留態度。
1. |
我國與美國、日本的貿易關係,應該超越WTO既有的最惠國待遇層次,逐步邁向雙方關稅全免,創造利於各項產品流通的環境。 |
2. |
對於與先進國家合作投資的產業,給予融資、貸款利率及其他優惠,並由政府 主動提供資訊和技術上的輔導與協助。 |
3. |
對於與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合作投資的產業,應以在國內無法發展和必然沒落的產業為主。政府不需加以限制,也不需特別鼓勵。 |
(二)著重發展高技術、創新性的產業
只要臺灣自身產業的發展與昇級順利,就不需要擔心「產業外移」與「產業空洞化」。只要臺灣廠商能掌握關鍵技術,在產品設計上、製造技術上保持和中國的差距,就不用擔心臺灣經濟會被中國吸納。產業昇級是臺灣的根本出路,著重發展高技術、創新性的產業,是解決兩岸經貿風險問題的根本之道。
1. |
大幅提升人力資本的素質,根據先進國家標準,把同年齡層受大專教育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以上。 |
2. |
鼓勵研究發展,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專利權採報備制。 |
3. |
簡化高科技公司上市上櫃標準,開放報備股票制度以方便新興產業取得資金。 |
4. |
鼓勵開放研究室及其他技術服務業,以使中小企業有機會投入高科技產業。 |
5. |
鼓勵大學研究室和企業的合作與交流。 |
6. |
政府除了應該擴大既有的勞工職訓教育之外,更應該輔導和補助私人企業加強職業訓練。 |
7. |
政府應該對企業採取功能性獎勵措施,貼補企業進行技術研究、產品開發、人才培訓等活動,獎勵措施一體適用所有產業。 |
(三)展開兩岸航運談判,降低企業營運成本,吸引跨國企業來台。
雖然WTO對航權問題沒有硬性規定,但為了降低企業營運成本,吸引跨國企業來台投資,以臺灣為經營整個亞洲市場的運籌中心,我們可以在國家安全與對等互惠的前提下,呼籲中方就航運議題與我方展開協商。我們可以提出一些有創意的構想,例如:
1. |
在海運方面,我們可以與中方協商,要求中方依照比例互惠原則,在我方開放 高雄、基隆二大港口後,中方應對等全面開放諸如廣州、大連、上海、青島、
天津等所有國際港口。以雙方直航、權宜輪先行為原則。 |
2. |
在空運方面,雙方可以討論的議題是,兩岸空運航線由臺灣方面的航空公司負 責經營,利潤則由台、中雙方共享。航空客運有助臺灣發展區域營運中心,降
低往來中國經商旅遊的成本。 |
二、防禦性措施
(一)分散出口市場,降低對中國市場的依賴程度
目前,臺灣有18%的貨品出口到中國市場,對中貿易佔我國貿易順差額的266%。如果增長速度不變,到二00五年時,臺灣對中國市場的依賴度將會高達26%,貿易順差的比例更將達到300%。相對的,中國對臺灣市場的依賴度不到2.5%,對臺灣也一直是逆差。一旦雙方發生衝突,臺灣所受的傷害絕對遠高於中國。為了避免風險,應採取如下措施:
1. |
建立各產品對中國出口存依度預警系統。總出口依存度之預警線為15-20%,個 別產品出口依存度依產品性質決定。 |
2. |
對出口到其他國家的產品給予融資優惠、簡化報關手續及減低手續費率等優惠
,以分散出口市場。 |
3. |
發展高附加價值的產業,強化國際行銷能力,讓臺灣的產品有能力行銷到先進 國家。 |
4. |
改變輸入中國市場的產品結構。目前我國出口至中國市場的產品,以零配件、 工業原料等容易被其他國家替代的產品為主,未來應該提升產品的技術層次,
反向造成中國對我方的技術依賴,提高中國對我進行貿易戰爭的成本。 |
(二)妥善因應中資來台問題
1. |
擴大市場規模,降低單一資本來源的影響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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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本市場之所以容易被中資控制,正是因為市場規模不大。九五年底,香港上市股份市值約為三千億美元,與臺灣目前股市規模相近,而中資佔有其中20%。臺灣應該致力擴大市場規模,避免步入香港的後塵。在資本來源多元化,國內資本充裕化的情況下,中資對臺灣的影響可以降到最低。為了達成這個目標,應採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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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降低外人來台投資的比例限制。 |
b. |
加快釋出官股,加速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步伐,使民間及外資有更多投資的機會
,避免陷入黨營事業或少數人壟斷的局面。 |
c. |
降低上市資本額及營業額的限制,讓更多企業上市擴大股市規模。 |
d. |
降低企業現金增資條件高門檻的規定,讓企業透過現金增資提高自有資本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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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強化對來台中資的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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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於中資來台,有證管會,陸委會,經濟部(投審會、商業司、國貿局),交通部、中央銀行外匯局等機關控管。但事實上,各執行機構在相互配合的預警、審查、監控、管制的制度尚未完善,且尚有漏洞。這些漏洞包括:第一,各機構獨立執行各自的業務,少有對中資的來台投資做主動聯合審查、監控、管制的動作;第二,各機構被動的執行無法主動的執行。例如、外國公司申請來台成立分公司,中資的持股比例不能超過20%,經濟部的商業司會依此規定辦理。但問題是當設立分公司通過後,中資增加其持股比例到50%以上,則商業司目前無主動監控、管制的機制;第三,目前對中資由香港、澳門來台的控制是較嚴且有效率,但對經由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來的資金,則審查較寬。未來應採取如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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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對於來台中資的審查,應由目前「針對資本比例上限」的管制方式,改為「針對資本屬性」和「針對投資項目」的管制方式。這就是說,中資來台應保留政府得以進行審查的彈性權限。所謂「針對投資項目」,是援用WTO有關「安全條款」或「特別防禦條款」的規定,限制中資介入以下幾種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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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易形成自然壟斷性質的產業,例如電信、電力、鐵路等基礎建設。 |
—— |
對臺灣社會容易製造廣泛影響及意見取向的產業,例如經營電視、廣播、報 紙等傳播媒體。 |
—— |
在我國產業結構中具有關鍵領先功能的科技產業,例如半導體業。 |
—— |
容易影響經濟秩序穩定或製造波動的產業,例如金融業、證券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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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建立外資來台的「資本最終所有人申報制度」,由與兩岸經貿、投資有關的相關機構,例如證管會、陸委會、經濟部(投審會、商業司、國貿局)、中央銀行,應共同建立一套可對中資來台或台資出去的申報、審查、監控和追蹤的制度。除了針對特殊個案加以監控外,亦應建立定期抽查制度,避免中資以匿名、借
殼、改換所有權人等方式逃避監督。 |
c. |
對中國企業人員來台採一般准許,例外禁止的方式。但陸委會、海基會、調查
局、國安局等相關單位,應加強稽核來台人員之背景資料,規定中方人員來台後應定期向有關單位報告其行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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