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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98-04-02

宣佈事項:無

詢答事項:

陸委會以積極態度看台港之間的互動

問:香港特區政府首長曾蔭權1日與桃園縣長朱立倫碰面時曾提及任期內盼訪台。陸委會對曾蔭權訪台有何準備?他將用何種身分來台?

答:陸委會以積極態度看台港之間的互動,多溝通、多接觸對於兩岸關係及台港關係都有正面的效益。香港政府在這方面可努力的空間還很大,我們期望香港方面有更積極的行動。只要香港政府能就促進台港關係有積極規劃,相信任何層級來台,對台港關係都可以產生正面效果。

有關陸資來台後續相關事宜仍需待兩岸就陸資來台議題完成協商後才能有具體規劃

問:陸資來台刊登廣告何時會有配套?修正調整方向為何?

答:這部份要等兩岸就陸資來台的討論比較具體時,才會有後續涉及廣告等問題。目前尚未到達具體討論階段。

問:報載大陸國台辦與商務部將在江陳會後籌組「中字輩企業採線團」來台。陸委會對此有何規劃?

答:這部份尚未有具體規劃,現在無法進一步說明。

兩岸可望4月中旬展開第三次江陳會談程序性及預備性磋商

問:第三次江陳會談時間、地點及各項議題協商進展為何?

答:

一、根據兩會共識,第三次江陳會談將在今年上半年舉行;確切的時間將根據雙方協商進度進行安排,在業務溝通告一段落後,即可進行第三次會談及預備性磋商的各項安排。目前業務溝通仍在持續進行,如果順利的話,不排除在4月中旬左右展開程序性及預備性磋商,就會談的時間、地點、協議簽署等事項,作成安排。至於地點的選擇,在第二次江陳會談時曾討論到這次會談可以選擇在北京以外地區;但確切時間及地點,仍待兩會進一步磋商才能確定。

二、第三次會談協商議題包括: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兩岸定期航班、兩岸金融合作及陸資來台投資等四大項,目前皆已陸續進行業務溝通(專業部門各種形式的溝通及連繫),並已獲致一定程度共識。

(一)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方面,將建構民刑事司法連繫和協助的機制,並就重點打擊的各類型犯罪、偵查合作、資訊交換、人犯遣返等,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以確保兩岸人民權益,提升司法案件的處理效率。此一議題雙方溝通相當順利,達成協議應不困難。

(二)空運定期航班的協商重點,是在既有平日包機的基礎上,實現兩岸空運航班常態化的運作,並就航路的優化、航班、航點的擴增等,進行配套的安排,希望全面提升航空運輸效率及服務品質。本項議題因為大陸方面內部意見整合時間較長,目前進度較遲緩,部分關鍵問題仍待突破。

(三)兩岸金融合作方面,原有的四項子議題包括: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和保險業三項監理MOU,以及貨幣兌換涉及的人民幣拋補及清算機制等,皆已進行多次業務溝通。因為三項MOU技術性很高,而且不同業別的要求也有所差異,再加上金融合作範圍很廣,因此,經雙方研議後,未來安排是由兩會簽署整體性的金融合作協議,將三項MOU的共通部分、貨幣兌換及其他金融合作事項,皆納入協議範圍,並賦予各業別金融監理機關進行監理合作的細部安排及三項MOU後續洽簽。透過這樣有層次的安排,應該更能夠符合各金融管理機關的特殊需求。

(四)陸資來台投資議題,主要是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製造業、服務業、愛台十二項建設及不動產等,就雙方政策、法令、開放方式及項目等進行溝通及對話。經過溝通,雙方對於促成陸資來台都有很高的意願,大陸方面也會組團來台考察,並透過後續的各項安排,逐步落實陸資來台投資,為台灣經濟引進更多活水。

陸委會將積極與國會溝通,希望有關大陸配偶權益等三項兩岸條例修正法案能於本會期通過

問:民進黨對大陸配偶相關規範的修正草案意見為何?陸委會將如何與民進黨溝通?修正條文預計何時通過?

答:

一、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優先審議法案中,涉及兩岸條例的有三項:第一項是有關大陸配偶在台取得身分證年限問題、工作權及繼承權的修正條文;第二項是有關陸生來台就讀的條文修正案;第三項是兩岸條例第25條之2,關於兩岸稅收互免的條文修正案。

二、這三個法案在3月31日的立法程序過程中,在野黨團針對大陸配偶及陸生來台的修正法案提出復議,使得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審查無法如期舉行。

三、我們非常關切,會加強與國會的溝通,希望在野黨能了解,大陸配偶是台灣小孩的母親,也已經是台灣家庭的一份子,在台灣社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我們願意站在正面積極的角度看待大陸配偶在台灣社會扮演的正面效益,也希望包括本案在內的三項修正法案能得到大家的支持,儘速排入討論議程,在本會期通過。

政府對兩岸專業交流態度積極,並已就雪龍號訪台進行配套處理

問:大陸雪龍號4月1日抵高雄,兩岸研究人員將首度偕手前進南極一事,陸委會立場為何?

答:本案申請時,政府就特別關注,並就人員及船舶部分有過討論。交通部認為船舶來台有些因素必須透過雙方溝通處理,經過邀請方及被邀請方做了相互的處理,主管機關也做了相關配套,促成雪龍號能順利來台。相信此行有助於兩岸海洋專業的交流,政府政策上對於兩岸專業交流的態度是積極的,其餘部分本會並無評論。

兩岸人員交流管制範圍僅限於政府職員本身,並未擴及配偶

問:國安會秘書長夫人陳月卿赴大陸,相關法規對於特定職務人員的配偶有無規範?本事件之後,陸委會會否考量修法對特定職務人員配偶的私人行程做出限制?陳月卿赴中前是否曾向陸委會報備?

一、兩岸條例民國81年立法以來,考量民間人員交流的需求,民意代表及學校老師向來並未列入人員交流管制的對象。

二、政府對於兩岸人員交流是用正面態度來看待,管制範圍設定在政府職員本身,並未擴及到配偶。況且,民法上規定的夫妻關係,權利義務是個別獨立的,財產上也有各種適用方式可供選擇。因此,夫妻共同生活,固然有其綿密的關係,但在公法權益上,還是有其界線。

三、公務員本身從事公務時,無論是法規或培訓過程中都一再告誡公務員,其所面對的公務責任是他自己要去承擔的。因此公務員面對家庭成員,相信都會在站在公務保密責任的立場堅守崗位。

四、至於陳月卿女士赴大陸前是否曾向陸委會報備乙節,移民署才是人員進出管制的主管機關。

類別

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