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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97-06-12

本會劉副主委於民國97年6月12日主持例行記者會紀錄

詢答事項:

江董事長在協商中所提新航線議題只是先行交換意見

問:江丙坤董事長提到將在協商中提出航線「截彎取直」的議題,但是日前交通部也表示這必須由陸委會決定。此外,之前傅棟成副主委也表示,兩岸週末包機將採飛經香港情報區的路線。請問由哪一個政府機關決定航線的更動?又陸委會授權海基會協商三項議題,但代表團當下可調整的彈性範圍有多大?

答:

一、今早江丙坤董事長與陳雲林會長會面,除政府授權的三項議題之外,也就後續協商議題交換意見。江丙坤董事長表示,既然雙方已在兩會的基礎上恢復制度性協商,希望能就此建立未來長遠的互動基礎,持續就多項議題進行協商。因此,雙方藉此機會提出兩岸民眾關心、也符合人民切身利益的議題,藉此希望找出未來協商議題的方向。舉例來說,未來邀請陳雲林會長來訪與建立兩會人員互訪的機制,雖然已有兩會人員往來便利辦法與兩會會務人員交流的規範,但是基本上是半年交流一次,但未來議題愈來愈多,交流頻率勢必會提高,故我們希望未來能對此議題交換意見。

二、在四川賑災方面,台灣由於有921地震的經驗,所以可以在災區重建與人員安置上提供許多協助。我們希望以兩會為平台,持續就此議題商討合作方式。陳雲林會長重視我方提出的問題。

三、週末包機航班數量還在一定的範圍內,未來我們也希望就增加航班數量與航線調整交換意見。代表團現階段先提出此議題,是希望先行交換意見、建立默契,納入未來協商的範圍,事實上並沒有實質的意涵,因此也沒有授權與否的問題。至於未來協商議題的優先順序,需要海基、海協分別向各自政府討論過後再作妥適的安排。

四、海基會本身有三項功能:協商、服務及交流,也是政府唯一授權合法管道。兩會制度性往來,並不是只求當次簽署文本達成目標,也希望建構出下次往來基礎。當時辜汪會談也有規劃年度優先協商議題,如何排出優先順序,由雙方政府及各自授權機制(海基會及海協會)共同處理。

問:依據您的回答,我們是否可以說「截彎取直」不在此次協商範圍之內,也就是說七月四日包機直航時,還是會採現行包機經過香港情報區的路線,不可能會有「截彎取直」的新路線?

答:現行的週末包機是按照節日包機的模式進行。

問:依據您的回答,「新航線」將是未來協商的議題,但根據聯合報報導,江董事長說「『航線』也在此次授權的範圍內」。陸委會與海基會是否在授權上有認知上的落差?

答:廣義來看,「航線」可作為未來討論的議題。

問:依馬總統及賴主委提到兩會後續協商議題,包括金融業登陸及投資保障簽訂等,但就是沒有提到新航路及共同勘油議題,這算是我們年度優先議題嗎?

答:

一、新航路不能單獨提出,必須在週末包機開始後才會成為協商的議題,包括航班增加、航點擴充,航線調整等。

二、有關勘油議題,也是跟相關機關討論後,可以作為此次交換意見的議題。

我國對跨境賄賂問題已訂有相關法律規定

問:據悉,遠東航空有一筆1.6億資金流向大陸,用來向大陸方面行賄。請問陸委會是否能證實這項消息?此外,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我方將如何處理類似的行賄事件?

答:

一、按政府現行規定,台灣民眾可依據16個項目申請匯款至大陸地區。個人每年匯款至大陸地區的金額上限為五百萬美元。在此情況下,本會無法掌握個人匯款細節,故無法進一步說明。

二、各國政府對跨境賄賂的問題都相當重視,在國際公約的約束下,各國有責任處理跨境賄賂的問題,我國對此問題已訂有相關法律規定。因此,跨境賄賂一旦經查證屬實,即構成犯罪行為。

本會呼籲大陸改善治安並加強共同打擊犯罪

問:大陸東莞發生台商沈進來遭綁架謀殺案,面對兩岸復談協商及未來開放直航後將有更多台商赴大陸,陸委會將如何保障台商人身安全?

答:本會期盼中國大陸能積極重視台商各種人身安全及投資的保障,以往雖透過執法機關的相互協處,讓共同打擊犯罪產生部份效果。不過,本會認為這方面仍有改善與加強的空間,因此一直呼籲中國大陸重視並加強共同打擊犯罪,希望對岸不僅要著重於事後的追緝犯罪,更要加強投資環境之改善,讓所有投資大眾在中國大陸都能得到相同的人身及投資保障。

兩會互設辦事處一事仍屬假設性議題,本會不予評論

問:海基會人員今(12)日上午證實,海基、海協兩會已達成互設辦事處以辦理簽證事宜的共識。若未來兩會要互設辦事處,陸委會是否必須修改相關法規?如果未來海協會來台設立辦事處,除了辦理簽證外,還可能涉及哪些實質事務的處理?如果海協會人員身兼國台辦官員的身份,能否派駐來台?

答:兩岸人民條例中有兩會互設代表處的相關法源基礎,但此事仍屬假設性議題,兩會尚未針對此事進行過意見交換,因此就兩會互設辦事處一事及相關議題,本會目前沒有任何評論。

問:能否藉由兩會互設辦事處,大幅縮短辦理台胞證的時間?

答:辦理簽證在手續或過程上的簡便,各自在行政體系內即可改善。以小三通為例,當時金、馬兩地政府都希望儘快吸引福建地區人民或其他省份民眾到福建地區開會時能抽空至金、馬短期旅遊,經本會協調,移民署同意在當地發證,只要不涉及黨政軍,基本上三天內即可發證。因此,要縮短辦理簽證的時間,不一定需要透過互設辦事處,很多行政作為上也可產生相同效果。

高孔廉秘書長被「列名」「閩台經濟促進合作委員會」顧問,並無違法之虞

問: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任職「閩台經濟促進合作委員會」顧問一職,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之1條的規定?陸委會將如何處理?是否建議高秘書長取消此頭銜?

答:

一、報導稱高秘書長「任職」「閩台經濟促進合作委員會」顧問一職,與事實有段距離。中國大陸過去即經常未經徵詢,便將他人賦予頭銜。依照高秘書長的說明,他在發現被「列名」為顧問後,即向對方反映未受聘不便「列名」。但高秘書長後續未繼續追蹤,導致中方未確實將他除名。

二、就本會了解,「閩台經濟促進合作委員會」的往來對象多半是台灣的民間組織,例如與我們的電電公會有合作交流的機制,與工總、商總和工商協進會也建立了工作聯繫機制,與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也簽訂有交流合作備忘錄。由此可知,「閩台經濟促進合作委員會」屬於商業性的民間組織。此外,高秘書長被列名為顧問時為學者的身份,因此並無違反相關法律之虞。

三、不過,本會認為,本案仍宜由高秘書長此行自中國大陸返台後,親自說明與處理。

本會歡迎陳雲林會長適當時機訪台,對兩岸關係產生積極正面效果

問:請問陳雲林來台乙事,陸委會有無規劃如何因應?另有關香港貿發局來台設辦事處的進度為何?

答:

一、前海基會辜董事長和前海協會汪會長在民國87年會晤後,也邀請汪會長訪台,但後來並未成行。江丙坤董事長邀請陳雲林會長在適當時間訪台,也是延續汪老沒有完成的行程。

二、在海基會與海協會的往來架構中,原本就有兩會負責人互訪機制。如今,陳雲林接任海協會會長,歡迎他在適當時機,經過妥善溝通後,來做周延的來訪安排,俾對兩岸關係產生更積極、正面效果。

三、至今為止,並沒有看到香港貿發局進一步申請資料。

問:關於前陸委會主陳明通提到,質疑兩會復談恐怕成為政府替連胡公報背書,陸委會立場為何?

答:民間管道的協助或許有助益政府管道,但僅是民間角色,不會產生這樣的問題。

類別

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