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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97-09-11

民國97年09月11日(週四)劉副主委德勳主持例行記者會紀錄

宣佈事項:無

詢答事項

大陸民運人士入侵AIT尋求政治庇護

問、大陸民運人士蔡陸軍、吳亞林10日翻牆闖入AIT,要求政治庇護。陸委會瞭解情形為何?對於該二人之訴求,陸委會如何協處?

答:

(一)大陸民運人士以各種方式來台申請庇護,只要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專案申請居留等相關規定,政府都積極予以協助。但是我們還是希望建立難民庇護專法,以完整的法律機制處理難民問題。行政院自上個會期就將難民法草案列入優先推動的法案,希望在此會期能儘速通過,將來一旦完成立法程序,即可依法處理難民庇護案件。

(二)在難民法通過之前,陸委會亦對在台停留的大陸民運人士提供生活上各方面的協助,包括安置(租屋)、照料(就醫)、支應生活費用,並在轉赴他國作業上給予必要之協助。同時亦請渠等保證人即時關切及協助生活照料。

(三)蔡陸軍係於96年7月以非法入境方式來臺尋求庇護,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8項規定,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9條專案許可長期居留之規定。因此,本會正協助其申請轉往第三國定居。

(四)吳亞林係於96年底自泰國轉赴來臺觀光脫團後尋求庇護,基於人道考量,本會協調移民署同意延長在臺停留時間,惟迄今吳員並未提出居留之申請。本會將進一步了解其意願與規劃。

(五)蔡陸軍、吳亞林10日翻牆闖入AIT一事,法律責任的部分由相關機關處理。

問:所謂「吳亞林並未提出居留之申請」是指沒有提出轉往第三國亦或沒有提出在台居留的申請?據說蔡陸軍有提出第三國的申請,但是沒有被他國接受。請問被拒絕的理由為何?是否與台灣非聯合國成員的因素相關?

答:

(一)吳亞林既沒有提出轉往第三國,也沒有提出在台居留的申請。

(二)第三國處理難民申請案件時,多半依據聯合國的相關規定,設立審查條件。舉例來說,某些國家須考量申請人是否在該國境內提出申請。由於蔡陸軍不是在申請國境內提出申請,故困難度的確較高。本會正與外交部聯繫,希望透過管道,為提出申請的民運人士尋找適合的邦交國,協助其提出申請。

(三)蔡陸軍的申請案遭拒與台灣非聯合國成員無直接相關。但是有些國家確實提出他目前人是否在蔡君所屬國中國之「境外」的質疑。倘若他人目前不在境外,同時生活上獲得妥善照顧且安全無虞,則對方質疑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政治庇護的條件。惟經我方說明後,相關國家均表示了解實際情況。

問:由陸委會協助大陸民運人士申請第三國難民資格一事,可行性有多高?

答:針對相關人士的部份,本會目前都在積極協助處理,而且不會只針對單一國家,而是向多個與我友好的國家提出申請。當然,有些國家的態度比較消極,但也有些國家會進一步詢問相關內容。目前一切都還在進行當中,本會認為尚有努力空間。

問:兩岸條例第17條是否賦予陸委會專案許可非法入境之大陸人民運人士在台居留之權限?難民法通過前可否賦予非法入境之大陸人民運人士在台有工作權?

答:

(一)有關大陸人民運人士可否在台居留,依相關許可辦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且法規明定相關機關必須就各種條件所提出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內政部會參考相關機關所提出的意見來做判定。

(二)依據過去處理的個案經驗,現行的兩岸條例第17條及內政部訂定的相關規範已不足以因應。各國對難民的處理空間有限,非法入境又無法在台申請定居或居留,大陸民運人士等待轉赴第三國的期限就會拉長。陸委會去年就開始向勞委會探詢,那些在等待與第三國協洽、又或者是外交部已正式洽第三國協助個案的當事人,在等候期間可否有工作權?另一方面陸委會也洽請內政部移民署協助處理這些個案在台停留的問題。陸委會在這段期間提供個案協助的目的就是希望他們能夠儘速依外交部建議的方向轉赴第三國。

(三)但要百分百達成有其困難度,因此,政府才會思考制定「難民法」,透過常態的法律機制並與國際接軌,讓非法入境的大陸民運人士能跳脫兩岸機制,成為常態難民。將來如果難民法立法完成,主管機關將回歸到內政部,來台尋求政治庇護的大陸民運人士在台期間,政府也會依法律上成立一個小組來做各種協助,包括其在台的生活照料及工作權等問題。

(四)有關非法入境之大陸民運人士之工作權,我們已經積極請勞委會儘速評估規劃。

問:中共方面曾批評台灣利用難民法搞法理台獨,馬總統日前提出兩岸非國與國的關係,總統的主張會否影響難民法立法時程?

答:行政院已將「難民法草案」列為下會期修先審議法案,希望儘速完成「難民法」的立法。倘中國大陸瞭解「難民法草案」內容,就可以理解我們有較多的壓力是來自中國大陸地區,中國大陸應更努力去改善其內部問題。

貓熊來台議題由農委會成立的專案小組協調各部會處理

問:農委會11日表示,貓熊來台將「依循前例」模式與對岸交涉,請陸委會說明「前例」為何?屆時貓熊來台的政治議題如何處理?

答:「江陳會」兩岸曾就貓熊議題進行對話,兩會並未就此議題進行正式討論。目前貓熊來台議題由農委會成立的專案小組協調各部會處理,如果專案小組提出需要透過兩岸協商處理的事項,陸委會和海基會自當透過既有管道協商。

有助兩岸互動及正常發展的兩岸交流活動,本會皆樂觀其成

問:國台辦主任王毅在廈門提及,可以利用國共論壇進行經貿或下一階段談判議題的協商。陸委會對此有何看法?

答:

(一)目前兩會已恢復制度性協商,本會希望在此制度性協商中,雙方能擱置爭議,以務實的態度就兩岸實質性的議題進行必要的協商,以加快達成協商成果。

(二)任何政黨從事兩岸交流,只要符合國家利益且不涉及公權力的情形下,本會相信也能發揮輔助性功能。任何有助於兩岸互動及正常發展的兩岸交流活動,政府的立場都是樂見其成。

問:王毅表示希望在今年底舉辦國共論壇,請問對岸目前是否已提出申請?若尚未提出申請,按照作業程序,需要幾個月前提出申請?若舉行國共論壇,大陸的對口單位可能是中共國台辦人員,可否比照海協會人員以「代辦代持證」的方式來台?

答:

(一)大陸人士來台目前可分為觀光、商務、專業人士、探親探病等類型,惟兩岸民間交流仍必須在相關法規架構下進行。針對申請的時程與人員身份為何,申請單位自會在現有法律架構下斟酌後,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本會並非受理機關,目前亦無其他資料。

(二)海基會與海協會的「代辦代持證」是兩會人員往來便利辦法,來自新加坡辜汪會談中雙方達成的共識,因此適用範圍僅限於兩會人員。即使是國台辦人員,若未身兼海協會人員身份,亦不適用「代辦代持證」的往來便利辦法。

二次江陳會談協商時間及議題定案後,本會將盡快對外宣布

問:第二次江陳會的事務性磋商大概會舉行幾次?可否透露舉行的時間與地點?

答:第二次「江陳會」目前正由海基和海協兩會持續聯繫安排中。一旦協商的時間點與議題定案後,本會將盡快對外宣布。

大陸人士入境審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問:如何核定具雙重身分之大陸人士的入境?例如:中國全國人民大會代表汪明荃,之前就以藝人的身分入境,遇該種情況是否應由陸委會審定?

答:入境核定應先就其專業領域的身分考量。如以藝人身分入境,在境內即只能從事藝文活動;入境須先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移民署徵詢新聞局或藝文主管機關意見後,才會在聯審會會同相關機關共同審核,因此,並無單獨向陸委會提出申請的方式。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為政府希望儘速達成之目標

問:今監察院院長王建煊就曾正仁和朱安雄等通緝犯滯留大陸一事表達不滿,且昨日監察院司法院獄政委員會通過決議,將立案調查陸委會在該問題是否有行政上失職之處。兩岸協商交涉上關於這部份已進行到什麼程度?陸委會對監察院將立案調查一事有何回應?

答: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一直是兩會協商的重點,也是我們期待儘速達成的目標;雖然通案尚未達成協議,但個案部分現已建立一些協助的管道與方式。盼兩會恢復制度化協商後,兩會可儘快在下半年就本議題達成共識,研處較具體的制度化內容,對兩岸人民權益發揮正面的保障。

持落地簽大陸人士僅可往來金馬地區

問:前主委吳釗燮認為開放小三通落地簽可能造成福建省人民跳機機率大增,陸委會對此有何因應之道?倘大陸人士以落地簽方式進入金馬地區,再以國內漁船運輸方式來台,是否會增加台灣查緝的困難,進而產生出入境合法性或難民身分認定的問題?

答:

(一)落地簽申請仍舊有審查許可的流程,在審查過程中會產生國安維護上的效果,當然福建省偷渡情況嚴重舉世皆知,我們就偷渡犯部分已有檢討,而國際間亦有學者在研討會向中國提出明確意見,盼其在邊防部份加強查緝,並打擊犯罪組織。因此,關於小三通落地簽部份,將來移民署跟相關機關會再加強審核,且大陸人民申請落地簽之範圍只可到金門及馬祖,不可進入台灣本島,若要進入則是以現行的觀光名義去處理。

(二)申請落地簽只可在金馬地區停留,若持落地簽進入台灣本島則是「從事與行為目不符合之活動」,倘有邀請單位或相關團體,根據兩岸條例第15條規定,該單位或團體負有刑事責任。關於未來落地簽的相關配套機制,無論移民署或海巡署,都會加強配套措施。

類別

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