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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97-11-13

民國97年11月13日(週四)劉副主委德勳主持例行記者會紀錄

宣布事項:

政府同意大陸東南衛視及福建日報社兩家大陸地方媒體來台駐點採訪
為擴大兩岸新聞交流,落實媒體交流正常化政策,政府於6月30日宣布增加開放大陸地方媒體來台駐點,至申請截止日止,計有福建廣電集團東南衛視及福建日報社兩家媒體提出申請,本(13)日經移民署聯審會討論正式同意東南衛視及福建日報社(包括旗下福建日報、海峽都市報及海峽導報)以輪替方式派人來台駐點採訪。

詢答事項:

衛生署及海基會將持續處理毒奶求償個案,沒有期限

問:大陸都慶公司昨晚回函我國衛生署,首度承認該公司出產的奶精粉發現三聚氰胺陽性反應。據了解,信函中沒有提及「道歉」及「賠償」。請問政府處理情況為何?截至目前為止,海基會的求償中心接獲多少案件?政府計畫何時向大陸方面正式提出求償?

答:

(一)昨晚都慶公司發給衛生署的信函中,明確表示該公司生產的奶精粉確實含有三聚氰胺,並表示將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處理後續事宜。儘管信函中沒有針對賠償部份提出明確說明,但是既然承認疏失,自然要負起賠償責任。衛生署日前亦特別強調,將要求都慶負賠償責任,並要求都慶正式道歉。

(二)針對個案的部分,正式提出求償沒有規劃期限。只要有個案就會處理。一旦海基會蒐集完整個案資訊後,將盡快交付給海協會,以提供受害者具體協助。同時院長要求,衛生署須盡快與各商家及工會聯繫,了解實際狀況。

盼都慶公司以負責任態度面對受害者求償

問:截至目前為止,海基會的求償中心受理業者求償的個案數約多少?業者如需求償,應檢附哪些資料?

答:具體的求償個案數,將在向海基會查證後儘快對外說明。

問:早在二次江陳會前,兩岸衛生主管機關即已建立連線,但都慶公司在10月中來台取樣,卻直到本(11)月12日才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驗出陽性反應的檢驗結果。雙方是否在這中間從未就此事進行溝通聯繫?

答:早在都慶公司來台前,我國衛生署已郵寄部分樣品給他們。直到他們來台了解存貨量後,又進一步取樣帶回大陸。當時,我們衛生署的窗口和大陸衛生部及質檢總局的窗口都有一些聯繫,但因為他們不是都慶公司的窗口,因此回頭找都慶公司時,在時程上有些延宕。我們在江陳會時也跟海協會提過此事。至於都慶公司在處理過程中延宕的原因為何,有待進一步了解。但不管時程如何,一旦都慶公司承認產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就無法推卸責任。

問:在這次都慶毒奶精事件中,大陸有很多受害者,台灣中南部也出現一些嬰兒腎結石的案例。一旦都慶宣佈破產,我們是否仍可要求對方求償?屆時是否會流於形式?

答:都慶公司目前尚未宣佈破產。在大陸方面,目前已出現申請求償的個案,但當地法院表示要等到上級命令才能立案。無論如何,我們都希望在兩岸兩會協議的基礎上,針對都慶公司所應負起的責任,努力協助受害者求償,而都慶公司也必須以負責任的態度來面對。

盼四項協議能依目前兩岸條例架構儘速完成相關審議與備查程序

問:針對江陳會談簽署的四項協議現正在立院送審中,民進黨對此有些爭議,陸委會如何看待?在法律條文適用上有無任何問題?

答:

(一)四項協議上週在院會通過後,行政院已正式去函立法院,協議內容中有兩項是用備查的方式。另外兩項牽涉到兩岸條例第95條,所以送請立法院決議。立法院按照議程,將在11月14日安排院會,針對四個協商議題進行後續兩岸條例相關規範的處理,這同時也要看立法院議事規程的處理方式。以陸委會的立場而言,有關海運空運直航的部份,依照兩岸條例第29條,我們認為應該有足夠的空間授權給交通部處理,而非修正商港法才能夠排除該法當中旗幟的問題。

(二)民國81年制定兩岸條例時,已認為兩岸直航屬重大政策,需經立法院議決。因此我們是依據第95條將4項協議送至立法院決議,而非依兩岸條例第5條第2項

(三)立法院法制局這兩天提出以下說法:

1. 兩岸條例第29條並非是直航的依據,而是一個限定水域或非常情報區的概念。所以條文中 「許可」的文字僅解除前限定水域等部份的許可,而沒有直航的意涵。

2. 針對質疑第29條只有授權式許可,而沒有管理。而有關旗幟的部份屬於管理,直航亦是,已經超越第29條 「許可」的範圍。
本會就以上兩點提出說明:

在民國81年制定兩岸條例時,第29條的立法理由如下:「以前瞻性態度規範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以避免政府將來規劃兩岸通航事宜時,面臨無法律可資依據之困擾,爰設第一項規定。」所以當時的立法理由即為,為將來兩岸通航事宜須有法律基礎,所以第29條第1項內文亦寫明:「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以上清楚表示第29條為一直航的法源。

第29條第2、3項:「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看起來第29條中的確是包含「許可」兩字。既然如此,為何第28條中有 「許可及管理辦法」的文字呢?因為在民國92年修正兩岸條例時,當時國、親兩黨提案,希望刪除第28條中「許可」兩字,預定18個月後就要直航,要求改定為「管理辦法」。最後在王院長的主持下及朝野協商後,雙方妥協,在兩岸條例第28條中「許可」兩字後再加上「及管理辦法」。所以92年以後第28條才因此增加有 「管理辦法」的字樣。

其餘兩岸條例的相關條文,如第9、10條人民的進出、第37條大陸出版品、電影片等等,這些條文內容在81年制定時,都是用「許可」兩字,符合當時行政法概念,現在行政程序法要求授權明確化,故要件得說明清楚。因此,從81年開始,兩岸條例所有的授權都是以「許可」兩字處理,我們看兩岸條例中「許可辦法」裡面都有管理的意涵在內。在此情境下,我們認為第29條中「許可辦法」的文字實際上有實質管理涵義在內,且與兩岸條例的整體性並無違背。

由上述得知,第28條的文字是後來修正的結果。若將來要修正兩岸條例,我們也盼望第29條可以有更完備的處理,但我們此時的依據是81年制定的兩岸條例。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在未修正前,本條例是可適用的,也無其他法律上的問題。例如:小三通亦是來自兩岸條例以及離島建設條例的授權以後實施,針對船舶的旗幟問題也是透過這樣的方式做處理。立法院法制局的意見是:以小三通為例,小三通是國內港,按照商港法不受到旗幟上的限制。然兩岸小三通港口並非國內港,在小三通實施辦法中,由交通部公告離島幾個港口作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故非國內港。

因此,我們盼協議簽署完成後,透過立法院監督,讓協議內容依照法律規定儘速完備,儘快落實。目前也正按照兩岸條例第5條及第95條送立法院決議與備查。本會立場為,既然81年制定了兩岸條例第95條:兩岸重大政策要送立法院決議,表示重大政策實施上要尊重民意機關的監督,故本會依規定送立法院決議。至於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者,兩岸條例第5條第2項亦有清楚表明要送審議,但若是協議只涉及和國內其他法規相同位階效果的內容,我們也依照法規體例送請備查,所以這些規範和現行中央法規標準法是一致的,並無出入,亦未做特別規範。我們盼能夠依兩岸條例第5條及第95條的架構下,這四個協議能儘速完成應進行的程序。

兩會協商的專案小組係針對協商議題進行討論

問:海陸兩會有無檢討這次江陳會的規劃過程及聯繫協調疏失?行政院長指示陸委會針對兩會協商成立專案小組,請問小組成員及運作方式為何?

答:

(一)專案小組主要是針對議題進行討論,這部分在本次江陳會之前就已開始運作。例如海、空運及食品安全議題,都是由相關部會及海基會籌組進行。在食品安全方面,則是由陸委會召集衛生署、農委會、經濟部檢驗局海基會及法務部來討論協議內涵。接續還有共同打擊犯罪及食品安全議題(擴大到飼料及食用中藥材),都會由專案小組討論。

(二)海陸兩會針對協議內容及過程做檢討,俟完成後會有適度說明。

問:有關大陸業者來台刊登廣告,陸委會之前指出9月會有定案,現在是否已定案?全部開放還是針對房地產買賣及土地招商廣告開放?

答:針對這個議題,我們已經召開2次跨部會會議。針對有些環節,相關部會需跟相關團體進一步溝通,例如在房地產廣告部分,我們要求內政部與相關團體溝通後,將意見送回討論。惟尚未得到內政部具體答案,所以時程有些延宕,本會將請內政部儘速回覆。

大貓熊來台仍有諸多手續正在處理中

問:請說明大貓熊「團團、圓圓」來台的時間與方式?

答:「團團、圓圓」目前已經完成互贈儀式,但還有許多手續必須由兩個單位來進行,目前本會並未從台北市立動物園方面得到具體的時程。若有確切的日期,會由農委會與台北市立動物園對外說明。

類別

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