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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國大陸自9月1日起全面推行臺灣民眾得申領居住證之說明

  • 發布日期:107-09-01

107年9月1日

關於中國大陸8月19日對外公布,自9月1日起實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聲稱臺灣民眾符合在陸居住半年以上、具合法就業、合法住所、連續就讀等條件之一,得申領陸方居住證,申辦居住證者無須在中國大陸設籍,尚無違反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不會有註銷臺灣戶籍的問題。惟大陸委員會補充說明如下:

一、居住證是陸方一連串「名為惠臺、實則利中」對臺統戰措施的一環:中國大陸所核發的居住證,是繼今(107)年2月先後推出對臺31項措施及取消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等措施後,另一項統戰措施。據陸方聲稱該證可便利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工作、學習、生活及保障合法權益,惟該證只是在對我赴陸民眾以「生活便利」為糖衣,將臺灣民眾視為其公民,並納入其戶政管理系統。

二、居住證具有將我內國化之政治圖謀:中國大陸所核發的居住證採取與中國大陸居民身份證相同的18碼編碼方式,兩者格式設計及圖徽、揭露訊息等,幾乎一致,居住證僅多列通行證號碼(臺胞證號碼)。搭配對申領者提供趨近已設籍之待遇,陸方內國化與矮化我主權地位的政治圖謀已昭然若揭,絕非其所對外宣稱核發居住證予我方民眾僅係為了提供生活便利之目的,是陸方推進兩岸經濟社會與政治融合發展的單方作為。

三、目前中國大陸對於領用居住證只單方宣傳享有3項權利、6項服務及9項便利,但各方質疑申領居住證後存在各種風險與困難,包括:

(一)陸方甫於今年8月31日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並隨即於9月1日起實施「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經比較其內容,稅法新制與居住證所要求的居住期間,基本一致,前者明訂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滿183日者,視為稅務居民。後者明定符合在陸居住半年以上、具合法就業、合法住所、連續就讀等條件之一,得申領該居住證;由此可知,二者均以相一致的居住期間,作為法規要件,絕非陸方所謂「無對應關係」一語,所可含混帶過,未來持有居住證的臺灣民眾都可能會被要求就全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稅務負擔。

(二)另有民眾質疑居住證申辦期限,所謂半年是一年內住滿半年?或是連續住滿半年?而在居住證效期(5年)內如跨省工作、搬家或轉學、回臺等,居住證之效力為何等未知的風險。

(三)中國大陸稱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殤、生育),繳存、提取和使用公積金之權利(五險一金),但陸方社保管理,一直存在監督不足與貪腐、保險基金操作不佳等問題;且中國大陸醫療保險的保費負擔較重,也有無法給付或結算繁複等問題,臺灣民眾參加中國大陸的五險一金,看似增加權益,實質上反而可能是增加負擔。

(四)臺灣民眾申請居住證需提供指紋資料,未來在陸的行止動態,恐遭蒐集掌握,同時中國大陸近年也建置「天網」工程,透過監控系統,全面對民眾進行監控,喬治‧歐威爾小說「1984」所描述的「警察國家全面監控」景象,在中國大陸已經發生,領取居住證的臺灣民眾未來也會面對更多的監控與暴露隱私的挑戰。

四、提醒民眾申領前應停、看、聽

政府充分理解往來兩岸生活、工作或求學的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所面臨的種種不便及承受的壓力,我們將密切關注相關措施對於民眾的影響。惟截至目前為止,中國大陸對各方所提出有關居住證的各種風險、質疑及「民眾被申請」的報導,都未作出相關回應及說明,因此提醒民眾在申領居住證前應先停、看、聽,關注後續的申領及使用情形,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五、政府基於國家安全利益作必要之管理

(一)研議建立申報登記制度

對於在陸就業、就學及生活之臺灣民眾,雖基於生活便利、群眾壓力或其他外來因素而申領居住證,惟基於行政管理需要,有效掌握臺灣人民領用居住證之數量及情況,並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應採取最小範圍之必要管理。目前政府已著手研議於兩岸條例,增訂申報登記制度。

(二)妥善處理兩岸公法上權利義務衝突與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問題

1、為防範居住證對兩岸公法上權利義務務所造成的衝突,政府將就申領者任重要機敏公職員或參政權益,研議採取必要適當的管制措施。

2、針對持居住證者繳納稅捐問題,在中國大陸所享有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與我國社會資源有重複或相斥的部分,政府亦將進行檢視調整。

六、對於中國大陸以居住證這種片面將我「內國化」的政治圖謀,改變不了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的客觀事實,政府會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及保障民眾權益福祉。本會也呼籲陸方應放棄這種心口不一的統戰手法,才能開啟和平穩定、互利雙贏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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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