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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大陸配偶權益保障及生活從寬之政策,本會於日前函釋放寬中國大陸配偶不須設籍滿10年,即可以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新聞參考資料

  • 發布日期:105-12-02

520新政府上任以來,為彰顯重視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之保障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本會經多次徵詢及綜整相關機關意見,在105年10月27日發布函釋,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本會並已積極透過各類管道向相關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進行相關宣導。

各機關(構)、學校的臨時人員,是指不適用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的臨時性、短期性人員,業務也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例如各機關(構)、公營事業單位或學校以臨時人員規範及程序進用之廚工、停車收費員、看護員、照顧服務員、清掃人員及作業員等。倘若對所應聘職務是否屬該類臨時人員仍有疑問,可直接洽詢招募機關(構)或公營事業單位的人事部門協助確定。

本會後續亦將秉持審慎穩健的態度,持續推動有利兩岸民眾交流往來的政策,並配合時空環境需要持續檢視相關法令,以保障中國大陸配偶之權益及福祉。

類別

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