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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本會第27次委員會議通過「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110-09-29

  大陸委員會本(110)年9月29日第2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後續將循行政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臺灣整體經濟及產業之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本會爰擬修正兩岸條例,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以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穩定發展。

  本次修法,係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並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進行赴陸之管制。爰如係未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或受委託及補助未達一定標準之產業界人士,即不會受赴陸之管制。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一定標準之具體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性,兩岸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爰授權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政府將以嚴謹的態度審慎評估,並進行妥適規範。

  對於違反赴陸應經許可之特定人員,兩岸條例第91條明定,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係違反返臺通報義務者,(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補助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於查處相關違法案件時,將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以最謹慎的態度審慎處理。

  鑒於高科技產業為我國重要之經濟發展基礎,如遭竊取或不當洩漏,恐將造成我國家安全之危害。爰從國家法益的立場出發,政府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在法制面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進行保護。相信未來立法通過後,相關部會亦將完善整體管制措施,共同建構完整且務實的防衛機制。

類別

1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