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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落實週末包機、擴大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及在台兌換人民幣之相關情形說明

  • 發布日期:97-06-10

壹、兩岸包機及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推動情形

一、過去推動成果

(一)政府於95年6月14日宣布實施四項專案包機(專案貨運包機、節日客運包機機制化、緊急醫療包機及人道包機等),交通部並於95年7月7日公布相關作業程序。迄今,已實施7次節日包機,共飛航301班次,載運旅客105,682人;專案貨運包機16航次;緊急醫療包機36航次,載運病患77人;以及特定人道包機8航次。四項專案包機之相關運作,是政府推動後續常態化兩岸包機之基礎。

(二)政府於91年1月1日起陸續試辦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赴國外留學大陸人民(第三類)及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之大陸人民(第二類)來臺觀光,迄97年4月底止達22,956團、288,420人次來臺觀光,相關實施經驗是推動大陸人民直接來臺觀光的基礎。

二、推動兩岸協商情形

(一)前政府時期,兩岸雙方已經就常態化兩岸包機及大陸觀光客議題進行多次技術性商談,並已有不錯的基礎。過去一段時間,我們與大陸方面亦就相關議題持續保持非正式溝通。對於週末包機及大陸旅客來臺議題,雙方已有高度共識。

(二)依馬總統之政見,政府上任後即積極推動與大陸協商包機、陸客來台觀光議題,海基會於5月26日改組,當日本會即正式授權海基會就兩岸包機與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議題,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協商。經海基會與海協會信函溝通,已確定兩會將於6月11日至14日在北京進行協商。

(三)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針對兩岸兩會訂於6月13日就週末包機與大陸觀光客來臺議題完成協商並簽署協商,進行相關準備,本會正會同各相關機關及海基會全力投入兩會協商相關規劃及準備工作。希望在兩岸共同努力下,能為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開啟新頁,並共同努力實現七月間即將開始的兩岸包機與大陸觀光客來臺,為兩岸人民福祉及兩岸關係下一階段的開展,共創互利雙贏的新局面。

三、執行準備情形

(一)民航及觀光軟硬體配套措施

1.交通部已於97年5月22日行政院院會提報通過「兩岸週末包機及大陸觀光客來台方案」,包括相關機場整備情形、觀光產業接待能量、旅遊行程規劃、重點風景旅遊區整備以及旅遊品質保障等,皆有完整規劃與安排。依院長指示,各有關機關將全力配合交通部,落實執行。

2.有關週末包機之航點安排,除現行節日包機之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外,另規劃6個航點(台北松山、台中清泉崗、花蓮、馬公、金門、台東),將俟兩岸協商達成共識後飛航。至於未來實際飛航多少航點及使用頻率,將取決市場機制及各項相關配套。

(二)法制作業、安全管理等準備作業

1.陸客來臺觀光部分

(1)我方自91年起陸續試辦開放第三類及第二類大陸旅客來台觀光,迄今已超過6年;無論在接待作業或管理機制運作上,相關機關均已累積豐富的操作經驗。為利執行,本會已經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在既有的基礎上,以每天開放3,000人為目標進行各項準備工作,並確定各機關工作項目及執行時程。一旦兩岸達成協議,本會、交通部及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將盡速公布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及相關管理作業規範,確保大陸旅客來臺進行高品質旅遊。

(2)另為確保現行安全管理、防檢疫等能量可以因應未來大陸旅客數量大幅增加之需求,交通部、內政部及衛生署等相關機關已就各項管理措施進一步檢視,並視情況強化相關設備及人力。

2.包機方面

(1)因目前兩岸四項專案包機均已常態化運作,無論法制作業或安全管理措施已有相當經驗。為利兩岸協商定案即可執行,本會亦已邀集相關機關會商,以7月實施週末包機為目標,開始進行相關準備工作,並已確定各機關工作項目及執行時程,一旦兩岸完成協商,本會、交通部及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將盡速公布相關法令並完備所有準備作業。

(2)因應我方新增航點所需配套,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已積極展開相關準備工作,並視需要強化相關設備及人力。有關國防安全之規劃及配套,已由國防部積極作業。

貳、在臺兌換人民幣

一、金馬地區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情形

政府已依據兩岸條例第95條之1及「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9條之規定,於94年10月3日在金門、馬祖試辦人民幣兌換業務,累計94年10月至97年5月底止,共計賣出人民幣4億6,659萬元,買入8,535萬元,賣出約買入之6倍。相關試辦經驗可以做為推動人民幣在台兌換之參考。

二、相關推動情形

(一)為因應開放大陸旅客來台觀光,政策上已決定給予大陸旅客在台兌換人民幣的便利。在兩岸尚未簽定雙邊貨幣協定之前,較可行、風險低的做法,是先試辦開放小規模、有限度的人民幣現金兌換,讓大陸旅客可以將攜帶的人民幣,兌換成新台幣在台使用。這種權宜做法,尚毋需簽署兩岸雙邊貨幣清算協定,但需修正兩岸條例第38條規定,賦予法源。

(二)有關兩岸條例第38條及第92條修正案,立法院已於5月21日進行審查並完成一讀程序,若能在6月底前完成修法,即可配合開放陸客來台觀光時程。

(三)在推動第38條及第92條修正之同時,中央銀行及金管會已就相關技術問題及規範方式預擬腹案,包括預擬相關管理及清算辦法草案,就開放人民幣在台兌換所涉之適用對象、業務範圍、承辦人民幣兌換業務之資格條件、審查文件及流程、兌換限額、訂定匯率、人民幣現鈔來源及清算、銀行管理、非法交易及違規營業之處理等事項訂定規範。並配合開放人民幣在台兌換,就現行兩岸條例第38條相關子法(包括:「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及「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法進行研議。

(四)為有效減少開放人民幣在台兌換後衍生人民幣非法交易等地下金融活動的負面影響,將加強對大陸旅客及國內商家進行宣導,並妥善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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