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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7-06-28

民國080年05月1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0)陸法字第0999號令發布 (歷史條文)

民國103年06月03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企字第1030100672號令修正發布 (歷史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配合大陸委員會組織法之施行,該法已無授權訂定本辦法之規定,自107年7月2日起停止辦理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為諮詢有關大陸事務意見,策進本會工作,設諮詢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第三條     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自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熟諳兩岸情勢、國際動態,或富有兩岸交流經驗之學者、專家。

二、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得推薦代表一名。

遴聘委員時應衡平政治、經濟、文教、法律等專業性,並考量性別與區域之代表性。

第一項委員不得遴聘現任中央民意代表。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每次改聘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第六條     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第七條     委員會議召開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列席,並得依討論議題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或提供書面報告。

第八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等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