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7年12月3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7)陸港字第8717980-2號令發布
民國88年4月6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8)陸港字第8804329-2號令修正附件編制表
民國98年11月5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0980022861-1號令修正附件編制表
第一條 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四條 本處置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第五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洽詢本會同意後派員至本處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六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處處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處處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處處長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處處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處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處長代理處務;副處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本會就本處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處務。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編制表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處長 |
簡任(派) |
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副處長 |
簡任(派)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組長 |
簡任(派) |
第十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秘書 |
薦任(派)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七 |
內1人得列簡任(派) |
專員 |
薦任(派)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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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
委任(派)或薦任(派)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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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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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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