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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1-10-25

民國086年06月1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6)陸港字第8607908號令發布

民國086年07月14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6)陸港字第8609717-1號令修正編制表

民國088年11月1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8)陸港字第8816298-1號令修正發布

民國091年01月3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091000051411號令修正發布

民國091年05月08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0910007015號令修正編制表(歷史條文)

民國101年10月25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10199092171號令修正編制表


第一條     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香港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務往來等事項。

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第五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六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局局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局局長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機關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局局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關參考。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局對外名稱得視情勢另定並報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第九條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務。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派)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副局長 簡任(派) 第十二職等 一~二  
組長 簡任(派) 第十一職等  
副組長 簡任(派) 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派)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五 內七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派)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派)或薦任(派)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四十五~四十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合計二人或三人,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派駐。

三、服務組:由外交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副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十人。

四、商務組:由經濟部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合計六人。

五、新聞組:由文化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外交部派駐副組長一人、秘書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八人。

六、聯絡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八人。

七、綜合組:由本會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五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派))、專員一人、組員二人,合計十人。

八、教育部派秘書一人(得列簡任(派))在聯絡組辦公。

九、本局就地僱用當地人員三十六人,並配屬本局各組工作。

十、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