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發布日期:109-10-30

民國079年11月21日第1屆第01次董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082年03月11日第1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條文

民國082年08月31日第1屆第12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14條條文

民國085年11月20日第2屆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通過刪除第19條條文

民國091年11月01日第4屆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第1項及第16條條文

民國094年08月11日第5屆董監事第01次臨時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第1項及第16條條文

民國097年08月22日第6屆董監事第12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第1項、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2項、3項及第17條條文

民國100年10月14日第7屆董監事第12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至第5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7條、第19條至第23條條文

民國101年09月27日第8屆董監事第04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第2項、第3項、第4項條文

民國109年10月30日第十屆董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第3項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調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岸人民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提供服務時,得酌收服務費用。

第三條     本會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辦理及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案件之收件、核轉及有關證件之簽發補發事宜。

二、兩岸文書之查驗證、司法互助及共同打擊犯罪事宜。

三、兩岸投資貿易和經貿交流有關之聯繫服務、臺商投資權益保障與經貿研究事宜。

四、兩岸文教及交流交往之聯繫服務、協調處理與研究事宜。

五、協助保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停留期間之合法權益事宜。

六、兩岸人民往來有關諮詢服務事宜。

七、兩岸相關資訊之蒐集、研究與出版事宜。

八、大陸政策之宣導與推廣事宜。

九、兩岸協商與會談事宜。

十、章程所定及政府委託辦理之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基金來源,由捐助人五十三人共捐助新臺幣陸億柒仟萬元成立之。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基金運用之孳息。

二、委託收益。

三、政府或民間捐贈。

四、提供服務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為本會之決策機構,掌理基金之籌募、保管及運用,秘書長之任免,工作方針之核定,業務計劃及預算之審議等事宜。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四十三人至五十三人;二分之一以上應由本會之主管機關大陸委員會遴聘,其中應有政府代表十二人以上。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

本會董事以下列方式產生者,其人數計入主管機關遴聘之人數:

一、由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遴聘。

二、由政府機關(構)特定職務之人員擔任。

三、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經董事會選任。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得為有給職。置副董事長一至三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均由董事互選之

本會置名譽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敦聘德高望重之人士擔任。

名譽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

第八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在任期內,遇有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得由本屆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董事會決議解任之。

一、因刑事犯罪經判刑確定,未獲緩刑宣告者。

二、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

五、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本會利益者。

第九條     每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推選次屆董事人選。

新任董事會於上屆任滿之日成立,並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選舉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第十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或捐助目的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法人之解散。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二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條所定之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本會置監事六人,其中政府代表三人以上,由捐助人選聘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第十四條    監事之任期、缺任、給與及次屆監事之產生等,均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秘書長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主任秘書一人,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文教處

二、經貿處

三、法律處

四、綜合處

五、秘書處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各處置處長一人,視業務繁簡,得置副處長一至二人。各室置主任一人。各處室置會務人員若干人。

本會置參事一至二人。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會務人員,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聘任之。

本會會務人員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由秘書長依業務需要,提請董事長核可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八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同意聘任顧問若干人。

【第三章】 基金之管理

第十九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與政府之會計年度同。

第廿條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定業務計畫及預算,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第廿一條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編製基金保管及運用報告、暨全年度決算,經監事查核,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廿二條    本會因情勢變更,致不能達捐助目的時,得依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解散之。

本會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第廿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經董事會通過訂定,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會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