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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3-11

一、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其財產運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為其他投資時,應遵循下列安全可靠原則:

(一)應訂定內部投資評估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不得動支本會所定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

(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除經董事會決議及本會許可外,不得動支本會所定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政府捐助(贈)之財產。

三、本會主管財團法人依上開安全可靠原則,可投資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投資項目:

  1.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AA-等級以上無擔保公司債、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發行長期信用評等達AA-等級以上免擔保商業本票。
  2.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國內發行之股票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
  3.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核備發行之境外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國內基金(不含私募基金)。

(二)投資額度:

  1. 投資總額度不得逾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2. 投資總額度逾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十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檢附投資計畫及評估報告書,報請本會許可後,始得為之;個別投資項目,其投資額度逾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