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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000917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發布起日生效 一、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懸旗方式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本規範所稱香港、澳門船舶,係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註冊)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三、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得懸掛其公司旗及信號旗,在船艉旗桿,祇懸掛特別行政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不掛旗。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000917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發布起日生效
一、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懸旗方式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本規範所稱香港、澳門船舶,係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註冊)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三、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得懸掛其公司旗及信號旗,在船艉旗桿,祇懸掛特別行政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不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