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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管理陸資在臺投資?

  • 發布日期:112-07-07

答:(一)政府針對陸資來臺投資建立嚴謹的管理機制,以防範可能發生的相關風險。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陸資僅可投資「正面表列」項目(含限額及投資比率限制等),投資人如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應限制其來臺投資;如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之申請案,得禁止其投資。

(二)另鑒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亦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臺投資,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從事不當挖角等行為,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爰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陸資在臺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政府相關機關將持續動態檢討、適時調整陸資來臺相關法規,並依法進行嚴格審查及強化陸資管理相關措施。

類別

經貿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