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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月報076期

壹、 本月專題
對澳門成立「特區籌備委員會」之觀察與評析
貳、 情勢分析
一、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釋義條文」條例』
二、香港臨時立法會正式宣布休會
參、 台港交流答客問之(三)
肆、 統計資料
一、台灣地區對香港貿易統計表
二、台灣地區對澳門貿易統計表
三、台海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金額統計表
四、兩岸暨台港貿易依存度統計表
五、台灣對大陸、香港及全球貿易順差統計表
六、台港相互投資金額統計表
七、香港地區對大陸貿易統計表
八、台港澳往來人數統計表
九、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趨勢圖
十、香港經濟金融情勢動態表
伍、 每月大事

壹、本月專題

對澳門成立「特區籌備委員會」之觀察與評析

邢國強

一、 前言
  距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澳門「回歸」中共統治尚有一年七個月時間,本﹝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九日,中共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組成名單,並於五月五日在北平人民大會堂正式宣告成立「籌委會」,舉行第一次大會,中共「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 ,即席頒發籌備委員任命書。此一負責籌組未來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要機構成立以後,澳門「回歸」中共的過渡時期,業已進入實質性階段,正式展開行動,今後做法如何?能否順利完成「特區政府架構」,以及達成「澳人治澳」、「一國兩制」等構想,深為各方重視,爰就有關資料,作一綜合性的觀察。
二、 法源之追溯
 

一九九三年四月,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以第三號命令,公布三月卅一日八屆「人大」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附件「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第二條,列有「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之規定,今次成立之「籌委會」,其法源來自「基本法」,殆無疑義。

惟就實際情況言,中共在處理澳門與香港的過渡問題上,基本上有不同的作法。

在時間方面,中共對澳門的過渡,遲至一年半前才進入實質階段,中共對香港的過渡,則早在五年以前即已著手進行:一九九二年三月,中共在港聘請首批「港事顧問」,當時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研究中心主任劉兆佳即已認為:中共此舉,乃在組成一個以中共為核心的「親中統一戰線」,為將來設立「籌備委員會」預先物色人選,為未來政權交接工作舖路。迄一九九五年七月止,中共先後聘任四批「港事顧問」共一百八十六人,三批「區事顧問」六七○名,完成全面性的統戰任務。另一方面,由於香港內部民主勢力之日益抬頭,加以港督彭定康強力推行「政制改革方案」,情況較為複雜。中共為了有效控制香港的過渡,先行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預擬多項過渡重要工作項目,並用以先期篩選有利過渡人士,再進而成立「籌委會」,可說是統戰與組織雙管齊下的作法,得以確保香港政權之平穩過渡。反觀中共對澳門之做法,則比較單純,既無「澳事顧問」之聘任,亦無「預備工作委員會」的先期作業,直接委派「籌委會」成員,顯示中共對澳門情勢之控制,較為樂觀。

三、 成員之分配
  按照「基本法」附件之規定「籌備委員會由內地委員﹝指中共方面人員﹞和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澳門委員組成」,此次成立之「籌委會」委員,內地﹝中共﹞方面為四十人,澳門委員為六十人,業已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規定,當能符合澳門人士之期望。按所發布之委員名單,澳門的六十位委員,其職業、身分之涵蓋面,相當廣泛,包括來自工商、專業、教育、文化、法律、勞工、社會服務、宗教和政界等界別,今略作歸納如下:
   

(一)工商界人士最多,計有馬萬祺、吳福、曹其真、賀定一、楊俊文、吳榮恪、廖澤雲、吳立勝、譚伯源、許世元、梁宋、崔德祺、區宗傑、馬有禮、王孝行、張偉智、柯為湘、顏延齡、高開賢等十九人。

(二)銀行界三人:何厚鏵、黎振強、譚民權。

(三)旅遊娛樂界三人:何鴻燊、何玉棠、柯正平。

(四)學者專業人士共十七人:黃漢強﹝教授﹞、楊允中﹝教授﹞、陳炳華﹝建築師﹞、崔世昌﹝核數師﹞、劉本立﹝科技﹞、歐安利﹝律師﹞、林美雲﹝律師、講師﹞、許輝年﹝律師﹞、羅立文﹝土木工程師﹞、黃如楷﹝建築師﹞、周禮杲﹝澳大校長﹞、唐志堅﹝校長﹞、區金蓉﹝校長﹞、劉羨冰﹝校長﹞、何美華﹝會計師﹞、鄭秀明﹝華僑報社長﹞、李成俊﹝澳門日報社長﹞。

(五)勞工方面三人:唐星樵、劉焯華、潘漢榮。

(六)街坊會四人:李康、吳仕明、梁慶庭、岑玉霞。

(七)宗教三人:劉炎新﹝天主教﹞、釋健釗﹝佛教﹞、藍欽文﹝基督教﹞。

(八)體育、文化、美術等團體三人:鮑馬壯﹝體育﹞、陸昌﹝美術﹞、陳振華﹝文化﹞。

(九)其他社會工作及退休公務員等五人:楊秀雯﹝婦聯﹞、梁秀珍﹝醫院﹞、梁披雲﹝歸僑﹞、羅永源﹝退休公務員﹞、唐堅謀﹝市政互助會﹞。

  就上述六十人職業分布言,當稱普遍,其中值得進一步分析者,計有下列各點:
   

1各委員中具有中共「政協委員」身分者,多達二十人,「人大代表」身分者三人,原任澳門立法會議員者四人。

2「籌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中共「副總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錢其琛擔任,副主任委員九人中,澳門之馬萬棋、何厚鏵、何鴻燊、吳福、曹其真等均為商人,顯示中共對未來澳門特區之經濟發展,頗為重視。

3「澳門基本法協進會」這一社團,成立於一九九三年九月;為中共推展澳門工作的重要機構,此次發布的「籌委會」名單中,該「協進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九人均列名為「籌委會」會員,其理事長何厚鏵更為「籌委會」副主任委員。

4澳門有「土生葡人」一萬多人,這些因父或母具有「中國」公民身分的土生葡人,按照葡萄牙之「國籍法」,允許葡國公民擁有雙重國籍;另一方面,按照中共「國籍法」,亦因為其父母為「中國」公民,當亦無法不承認其為「中國」國籍。渠等組織有「根在澳門」社團,曾經推荐成員參加過立法會選舉,目前已有三千多「土生葡人」為該社團成員,此次籌組「籌委會」之先,曾一再要求能參加為委員,據悉六十名籌委之中,有二人是「土生葡人」。

5名單中較為特殊者,「籌委」區金蓉,女性,六十三歲,現為嶺南中學校長,同時為台灣大專院校澳門校友會理事。按澳門地區歷年來台升學僑生,為數甚多,目前在澳門各界任職,其校友會人數亦不少,今該會理事區金蓉被委派擔任「籌委」,將有利台澳關係之進展。

  中共方面四十名「籌委」,除主任委員錢其琛外,副主任委員謝非為「人大副委員長」、王英凡為「外交部副部長」、王啟人為「新華社澳門分社社長」,廖暉為「港澳辦主任」,秘書長陳滋英為「港澳辦副主任」。三名副秘書長中,李水林為「新華社澳門分社副社長」,謝後和為「港澳辦司長」。其「籌委」名額分配,以「港澳辦」「新華社」「外交部」為主體,其他中共各機關所派「籌委」,則以與澳門業務有關者為主,另有四位學者專家。內有中共「海協會」副會長唐樹備為「籌委」,當含有藉澳門問題,展開對台工作之意。
四、 任務之緊迫
  五月五日,澳門「籌委會」正式宣告成立,錢其琛以主任委員身分講話時,認為「籌委會」是一個權力機構,同時亦是一個工作機構,具體任務可分為九個層面,包括:制定第一屆特區政府推選委員會,推選第一屆行政長官,決定第一屆政府機構之設置;制定第一屆立法會、司法機關產生辦法、制定法律、市政機構、經濟、社會、文化、治安、國籍法等各方面平穩過渡之重大措施、辦法,以及籌備過渡事宜等,這九項任務,望之複雜,事實上祇有三個部分:
   

(一)籌組澳門特區政府有關事項,包括組成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推選首任行政長官,籌組第一屆特區政府架構,制定第一屆立法機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具體產生辦法,以及有關的法律問題。

(二)制訂有關社會、民生、治安、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與應有的作法等事項。

(三)籌備移交慶典及有關移交活動事宜。

「籌委會」要完成以上各項重大的過渡措施,以澳門當前的情況看,是顯得相當緊迫,這可從時間上與具體工作上兩方面來觀察:

在時間上,距離澳門政權移交中共,祇不過尚餘一年半多的時間,要全力完成上述的九項任務﹝三大部份工作﹞,必須要加緊趕工才行,此與香港方面早在三、四年前即已開始籌備的情況不同。

其次,在具體的工作方面,有人說,中共處理香港過渡問題,是「先難後易」,而處理澳門問題,可能是「先易後難」。在香港過渡之先,由於港督彭定康的「政制改革方案」,導致中共與英國之間的若干齟齬,一直沒有辦法取得共識,加以香港民主人士逐漸形成相當重要的一股勢力,不論在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均對中共在港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構想有所挑戰,最後,迫使中共成立「臨時立法會」,排除民主派議員之「直通車」方案,方趨平穩。雖然,香港內部的政情發展,是否會在往後的日子裡,再度出現危機,但由於行政主導的力量,依舊為香港維持政權穩定,起著決定作用。故過渡後一直尚能保持「政治安定」、「經濟穩固」的局面,所以說,中共在完成香港過渡問題時,是比較趨向於從難到易的情況。反觀澳門的問題,雖無政制、社會等各方面足以向中共挑戰的情勢,然而有關過渡時期的三大問題︱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中文官方化,澳葡政府對之一直採取拖延政策,並無有力措施,這三大問題不能迅速解決、完成,對澳門過渡,將會產生更大的掣肘。

除了「三化」問題以外,一般言,目前澳門存在的是經濟與治安兩大問題,亟待解決。以經濟言,澳門經濟自一九五三年以來,持續形成低迷狀態;澳門政府更無法擺脫的是博彩﹝賭博﹞事業,澳門賭場的投注額近幾年都超過港幣一千五百億元,每年上繳給政府的利得稅超過四十億元,佔澳門財政總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澳門的就業人口,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直接間接與博彩企業有關,聯帶的,治安問題亦隨著博彩事業而形成無法解決的難題,加上這些年來,大陸內地黑道與澳門黑道之掛鉤,形成「三化」以外的最大問題,是經濟與治安的循環影響。這次,中共設置「籌委會」,下設「政務」、「法律」、「經濟」、「社會文化」等四個小組,根據擔任各組的澳門負責人士楊俊文、唐志堅、劉焯華、吳仕明等人的談話,均突顯出今後「籌委會」任務之緊迫與艱巨,能否順利達成任務,還要看澳門政府與澳人是否努力配合而定。

五、 整體的觀察
 

澳門「籌委會」成立之同時,中共當局亦比照香港形式,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豎起了一塊澳門「回歸」倒計時牌,顯示中共將在一九九九年底對澳門行使主權。

然而,從另一角度看,葡國政府雖然在一九七四年「民主革命」以後,捨棄海外殖民地,企圖將澳門儘快交給中共,但為中共所拒。一九八七年一月八日葡國政府自行公布與中共之「澳門地位秘密協議」﹝會議紀錄﹞,內稱「澳門是﹝目前在葡國管治之下的﹞中國領土,將於日後交還『中國』,至於日期及交還方式,可在將來適當時期由兩國政府通過談判解決。在澳門交還『中國』之前,葡國政府應尊重及維護澳門華人的權益」等語,說明當初葡國確曾擬將澳門交還中共,為中共所拒之經過。由此言,澳門「回歸」中共,基本上不會發生領土主權的問題,而今所以必須組成「籌委會」,規劃澳門的過渡問題,是根據中共與葡萄牙政府一九八七年四月所簽「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與一九九三年四月「基本法」各項條文而產生。問題是,中共與葡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雖然為時已久,但對雙方協議的澳門前途問題,葡國和澳門政府一直沒有負起太多配合的責任,不但對「聯合聲明」中協議的「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以及「為一九九九年政權交接創造妥善的條件」等,均未切實執行,而且對最重要的「三化」問題,亦一拖再拖,這種情況,對「籌委會」如何緊迫地加強過渡工作,可能會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觀察葡國與澳門政府所以會形成這種拖延的局面,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是澳門政府本身的管治能力不如香港政府,舉凡經濟上依賴博彩事業,對黑道治安工作,一直顯示缺少決心,加上公務人員廉節程度較差,這些都不及香港政府來得強勢;其次,自從一九六六年「一二、三事件」以後,左派力量已控制澳門社會,葡國政府鑒於基層情勢之一面倒,因而,完全以看守態度,處理澳門事務,使得多年來澳門內部建設趨於低潮,欲求振作,當非易事;最後一點可以提出來的,前葡國政府早在十六世紀中葉,即已佔領澳門,長期以來,留存在澳門的葡國文化傳統,已根深蒂固,而在澳門的政府歷次的施政報告中,多年來一貫保留了葡國文化、語言、習俗傳統,站在葡國的立場言,這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作者在分析澳督近期的施政報告時,亦曾經提到這一點﹝見本刊七十四期﹞,因此,與其說,澳門過渡是「澳人治澳」的一種遠景,不必說是「葡人治澳」,來得恰當,假如「籌委會」一定要做到「澳人治澳」,則目前澳門政府的公務員,將大部分換成新人,這與香港的公務員班底不同,要做到這點,的確是一項艱巨的工程。

最後,由於「籌委會」名單之公布,一般猜測未來澳門的行政長官人選,是否會在「籌委會」副主任委員中產生,亦有人認為可能會在「籌委會」之外,產生「黑馬」,這是所有觀察澳門過渡時頗為關注的問題。

貳、情勢分析

一、 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釋義條文〉條例》
 

香港原有的《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任何香港的條例,除非條文中明訂,或是由於條文內容必然含意顯示官方須受約束,否則對「官方」不具約束力。港府此次的修訂,便是將條文中「官方」一詞改為「國家」。「臨立會」於四月七日通過了此項條例的修訂,並於會中通過了條文中「國家」的定義為:「包括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某些中央附屬機關,這些機關須符合(一)行使中央當局的行政職能,或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二)沒有商業職能;(三)在中央當局所轉授的權力和職能範圍內行事」。一般認為,這些「中央機關」包括中共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共代表處、香港駐軍及「新華社香港分社」。

該條例一通過,旋引起香港各界強烈批評: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發表聲明,要求行政長官董建華不要同意簽署;香港民主黨亦發表聲明,譴責該條例之通過,是「為一些中央駐港機構製造特權,使其可凌駕香港的法例,不用遵守香港的法例,是為香港訂立特權惡法。」;香港大律師公會亦抨擊該條例明顯違背了基本法第廿二條有關「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之規定。

根據港府律政司提供的資料,香港近六百條成文法例中,只有九十四條明文規定約束或適用於「官方」﹝已改為「國家」﹞或政府的條例,至於尚有其他在「必然含意」上可約束「政府」或「國家」的條例,則因未做統計,故不能提供這類條例的數目。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弘毅表示,港府檢討現行法例的工作,宜先處理上述的九十四條條例,至於其他沒有明文規定是否約束「政府」或「國家」的條例,究竟是否適用,一直以來並沒有惹起爭議,日後這些條例的約束力若有爭議,可由法院裁決。

除了對香港各項條例的檢討外,「新華社香港分社」是否可列入「國家」定義內?亦是「法律適應化條例」惹起軒然大波的主要原因。﹝按:新華社是國務院編制內的單位。﹞由於長久以來港人對「新華社香港分社」印象不佳,「法律適應化條例」的通過,更加深了一般港人的疑慮,將來可能的解決方式,應是交由香港法院依個案來做判斷,但香港時事評論員劉銳紹提出下述的評論:「經過〈虎報〉胡仙一案後,市民對法律的獨立地位已生疑團,政府再提交條例保護國家機構可豁免部分特區法例,不但時機不宜,更破壞了新華社淡化的角色,這樣只會損害特區政府和臨立會的形象。」

香港臨時立法會在休會的前夕,匆匆通過《法律適應化〈釋義條文〉條例》,看來不僅「不合時宜」,恐也為「九七」以來的香港法制累積了負面效應。

二、 香港臨時立法會正式宣布休會
 

在「中」英政治談判破裂的背景下,香港臨時立法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廿日開始運作,終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宣布休會。近十六個月來該會共舉行了四十五次大會,通過了六十三條法案,三百五十九條附屬法例及八十六項政府決議案。

雖然特首董建華稱讚該會完成了「光榮神聖」的歷史使命,但香港法律界人士則警告,「臨立會」的法理地位尚未解決,其通過的法例一般相信會繼續受到挑戰。香港特區籌委會在通過成立「臨立會」時,規定它只可處理必不可少之法案,但「臨立會」在十六個月的會期內,通過了六十三條法案;其中部分並非屬於必不可少的範圍,例如〈一九九七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廢除把人權法適用範圍擴至私人之間,該條法例,原由前立法局議員劉千石提出,把人權法的適用範圍由個人與政府,擴至個人與個人之間,而後來遭「臨立會」凍結並廢除之。法界人士表示,目前涉及人權法的訴訟很普遍,「臨立會」通過該條例的法理地位,勢必會遭被告律師挑戰。

而事實上,在會期中,「臨立會」之法理地位即曾三度在法庭上受到挑戰;(一)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由香港民主黨黨員提出,挑戰「臨立會」之合法性,但法官以勝訴機會低,拒絕受理;(二)一九九七年七月廿九日,在一宗刑事案中,辯方大律師質疑「臨立會」是否合法,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馮華健代表政府出庭,上訴庭法官指「臨立會」是「人大常委會」授權合法成立,特區法院無權審判國家機關的決定;(三)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小人蛇兒童」上訴案,代表律師質疑「臨立會」通過有關居留權的法例,是否具法律效力。

除了「臨立會」成立的法理基礎遭質疑外,該會十六個月來的工作亦引起許多爭議與評論:

  (一) 「反對臨立會大聯盟」羅列「臨立會」五宗罪狀:
   

1通過法案令地區議會恢復委任議席。
2修訂〈公安及社團條例〉。
3一日內三讀通過有關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的入境修訂條例。
4廢除了三條保障勞工權益的法例。
5廢除〈人權法〉部分條文。

  (二) 香港民主黨譴責「臨立會十宗罪」:
   

1訂立「惡法」,製造特權。2改變選舉方式,令民主大倒退。

還原「惡法」、限制市民遊行結社自由。3廢除保障人權的法例,縮窄人權的保障範圍。4廢除勞工法例、剝奪工人權益。5親共政黨為私利而修訂選舉法例。6橡皮圖章,對行政機關唯命是從。7監管政府不力,市民受害。8工商界主導,基層利益被忽視。9面對經濟困境束手無策。

  (三) 香港明報整理出「臨立會工作回顧」表:
    總括而論,「臨立會」雖如支持者所言「承擔了一定的歷史任務」,但因其欠缺法理地位,致爭議不斷,這種大開民主倒車的強勢作為,基本上未脫離當局的「政治框框」。

參、台港交流答客問之(三)

◎經貿交流
四十三、
臺灣地區人民若有香港來源所得是否須合併報繳所得稅?如何申報?
答:
臺灣地區人民若有香港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其香港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是以,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來源所得,無須報繳所得稅。
四十四、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來源所得,應如何報繳所得稅?
答: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港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已繳納之稅額,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香港地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四十五、
香港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須否課徵所得稅?如何申報?
答:

香港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其納稅方式如左: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九十天者,有臺灣地區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但自臺灣地區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毋須申報。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九十天而未滿一八三天者,有臺灣地區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一八三天者,應於次年度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最遲不得超過四月三十日。但若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規定扣繳。

四十六、
香港法人、團體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如何申報所得稅?
答:
(一)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香港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其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不適用結算申報之規定;如有屬同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二)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香港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所得稅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四十七、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欲前往香港投資,須否向有關機關申請?應如何申辦?
答: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欲前往香港投資,應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提出申請。為便利個人及企業對外投資商機之取得,其投資金額分別在美金五百萬元及美金五千萬元以下者,可適用先投資事後六個月內辦理報備之規定,至於超過上列投資金額者則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獲准後,方可進行。此外,亦可運用投審會語音自動傳真回覆系統,電話:﹝○二﹞二三九五九五○五,查詢所需相關資料。
四十八、
香港居民、法人、團體等若欲來臺投資,應如何辦理?
答: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香港居民、法人、團體等「九七」後可來臺投資。其申請手續為,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辦理;若否,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二者均係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投資人可運用投審會語音自動傳真回覆系統,電話:﹝○二﹞二三九五九五○五,查詢所需相關資料。
四十九、
臺灣地區的銀行可否在香港設立據點?與赴其他國家設立據點有無不同?
答:
依「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之規定,「九七」後,臺灣地區 銀行仍可在香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惟應向財政部金融局申請許可。

由於該許可辦法對銀行申請赴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之資格條件,完全比照財政部所訂頒之「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故臺灣地區銀行在「九七」後赴香港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與赴其他國家或地區並無不同。

五十、
臺灣地區的證券期貨機構可否在香港設立據點?如何申辦?
答:
(一)依「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之規定,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臺灣地區之證券期貨機構若符合下列規定,可依規定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許可:(1)最近一年未曾受財政部證期會命令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或停業之處分者;(2)最近三年未曾受證期會為撤銷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處分者;(3)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依其會務章則為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者;(4)財務結構符合證券或期貨管理法令規定者。

(二)適格之申請人,可檢具(1)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2)業務章程﹝申請設立子公司者免附﹞;(3)投資計畫書;(4)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5)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6)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惟證券商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訂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應由該交易所將申請文件轉送財政部;證券商僅與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由該中心轉送財政部;均未訂立者,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轉送財政部。至於期貨商申請許可者,由期貨交易所轉送財政部。

(三)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投資額度依證期會之規定辦理,財政部並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期貨市場狀況,對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申請予以限制。

五十一、
臺灣地區的保險機構可否在港設立機構?應向何機關申請?其手續為何?
答:
依據「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之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得向財政部保險司申請許可在香港設立辦事處﹝聯絡處﹞、分公司或子公司。申請時則應檢具(1)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申請書;(2)董事會議事錄;(3)營業計畫書;(4)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營運管理與績效考核辦法;(5)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審計機關決算審定書;(6)其他經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惟申請設立辦事處﹝聯絡處﹞者,得免附(3)至(5)項文件。
五十二、
香港的金融保險機構可否申請來臺設立據點?其手續為何?
答:
維護與促進臺港金融保險往來關係為政府既定政策,故「九七」後仍歡迎香港的銀行和保險機構來臺設立營業據點。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香港公司組織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因此:

(一)香港銀行得準用「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向財政部申請許可在臺設立分支機構。有關申請資格、申請程序、應備書表及所得經營之範圍,均與其他外國銀行在臺分支機構完全相同。詳細申請手續請洽財政部金融局。

(二)香港地區保險機構得準用「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來臺設立分公司,或準用「外國保險業設立聯絡處審核要點」之規定來臺設立聯絡處,或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五章規定,來臺設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分公司。詳細申請手續請洽財政部保險司。

(三)惟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香港公司之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參與達實質控制程度者,得不予認許該香港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

五十三、
香港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在臺可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保護內容為何?
答: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香港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在臺灣地區是否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端視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能否基於互惠關係在香港享有著作權而定。目前我國與香港間仍有著作權互惠關係,我國人著作權於香港主權移轉後依香港版權條例仍受港方著作權保護,故香港法人之著作在臺得享有著作權之保護,其保護之範圍為(1)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後完成之香港特區法人著作;(2)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之前未發行之香港特區法人著作。
五十四、
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在港可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保護內容為何?
答:
依香港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重訂之版權條例,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在香港可享有著作權之保護,其保護範圍為(1)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於前揭版權條例生效後完成者,即可依該條例第一七八條規定,受香港特區著作權法之保護;(2)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於前揭版權條例生效之前完成,且著作權仍在存續者,依據該條例第一七七條規定及該附表二第三點之規定,亦受香港著作權法之保護。
五十五、
香港居民或法人團體等可否在臺申請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
答:
(一)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能否在臺灣地區申請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或相關程序時,端視有無下列情形而定:(1)臺港共同參加保護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國際條約或協定;(2)臺港簽訂雙邊相互保護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協議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護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協議;(3)香港對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或相關程序予以受理時。

(二)此外,香港對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申請承認優先權時,香港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為首次申請之翌日起十二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者,得主張優先權。前項所定期間,於新式樣專利或商標註冊案為六個月。

五十六、
「九七」後香港之公司可否在臺營業?有無特別限制?
答: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香港之公司組織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惟該公司組織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其資本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參與達實質控制之程度者,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故現行實務仍視香港公司為外國公司,可於申請認許後在臺申設分公司營業,與其他國家相同,並無特別限制。
五十七、
「九七」後臺港間之經貿交通可否直接往來?
答:
「九七」後,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考量,在香港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高度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香港定位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並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明文賦予香港第三地的地位,故「九七」後,臺港間之經貿交通仍可維持直接往來關係。
◎其他
五十八、
香港居民於「九七」後可否申辦中華民國海外護照?
答:
「九七」後香港地位改變,香港居民已非我護照核發對象,故「九七」後,政府不再對香港居民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但對於「九七」前已持有我國護照之香港居民,仍可依規定程序換發護照。
五十九、
未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的香港居民得否在臺購買房地產?
答:
「九七」後,香港居民除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取得華僑身分者,得依照中華民國華僑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香港居民、一般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擬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者,在香港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尚未改變之前,得以繼續準用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香港居民、法人、團體及其機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有關規定。換言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未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之香港居民,在香港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在我國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物權利。
六十、
「九七」後香港居民得否在臺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
答:
為協助「九七」前未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之香港居民能順利在國內金融機構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財政部於八十六年七月三日發函同意金融機構得辦理在臺無住所之香港居民憑香港護照,依「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開設新臺幣帳戶注意事項」開設新臺幣帳戶。
六十一、
「九七」後香港居民可否在臺繼承遺產?會否視為大陸地區人民限制其遺產繼承之金額?
答:
「九七」後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係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繼承之規定,不會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而限制其遺產繼承之金額。
六十二、
「九七」後香港居民如何報考我國駕照?
答:
「九七」後香港居民報考我國駕照係依平等互惠原則辦理。由於目前香港並不承認我國駕照,我國一般駕照並不能在港使用,若係國際駕照則可在簽證效期內在港使用,惟二者均不可免考換照。故依互惠原則,香港居民若持有國際駕照可在駕照效期內免試在國內使用三十天,超過三十天者則應至監理站重新簽註效期。若否,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報考我國駕照。詳細報考手續可逕向各地監理站查詢。
六十三、
「九七」後在臺設籍之香港居民有無兵役問題?可否繼續適用「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
答:
香港居民在臺設籍後之兵役問題,依其設籍時間之不同而異其規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在臺設籍者,仍適用「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即回國連續居住滿一年,或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即須徵服兵役。惟適用前述規定者,須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其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原具有僑民身分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而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含七月一日﹞以後來臺設籍者,則依「徵兵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即於設籍滿一年後併入年度辦理徵兵處理。
貳、相關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許可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肆、統計資料

一、 有關附表統計資料說明如後:
  (一) 今﹝八十七﹞年三月台港貿易額依中華民國海關統計,台灣對港出口金額為二五‧○九七億美元,自港進口金額為一‧九二三億美元,貿易總額為二七‧○二億美元,出超為二三‧一七四億美元。﹝表一﹞
  (二) 八十七年二月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總額依香港海關統計為七‧二億美元,與八十六年同期轉口貿易總額六‧四○一億美元比較,增加百分之一二‧五;其中台灣經香港轉口輸往大陸金額為六‧○四八億美元,較八十六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一○‧七八;經香港轉口自大陸輸入金額為一‧一五二億美元,較八十六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二二‧四三。﹝表三﹞
  (三) 八十七年二月香港地區對大陸出口為五‧○七五億美元,佔出口總值的百分之三四‧二,進口為四四‧三九八億美元,佔進口總值的百分之三二‧四;轉口為四○‧一九億美元,佔總轉口值的百分之四一。﹝表七﹞
二、 港澳經貿情勢及重要統計資料:
  (一) 據港府統計處發表八十七年二月香港對外貿易統計資料顯示,八十七年二月進口貨值為一三六‧八六三億餘美元,較八十六年同期成長百分之四‧四;轉口貨值為九七‧九五二億餘美元,較八十六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一;但港產品出口貨值為一四‧八一六億餘美元,較八十六年同期減少百分之八‧二。
  (二) 據港府統計處發表統計資料顯示,八十七年首季香港失業率為百分之三‧五,創下近三年來新高。
  (三) 據香港旅遊協會發表的統計資料顯示,八十七年首兩個月到訪香港的旅客人數為一百四十萬人次,較八十六年同期下降百分之廿四。其中今年二月到訪香港旅客人數為六十六萬七千餘人次,較八十六年同期下降百分之廿四‧四,為近年來訪港旅客人數最少的月份。
  (四) 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八十七年三月底,連同土地基金在內的香港外匯存底為九百六十八億美元,使香港外匯存底仍位居世界第三,僅次於日本、大陸。

伍、每月大事

 

四月一日

△大陸當局與葡萄牙雙方今日於澳督府簽署有關科技合作的聯合聲明,分別由大陸「科學技術部長」朱麗蘭及葡萄牙科學技術部長賈比利代表簽署。聲明指出:「兩國之間進行科學合作,將會促進歐亞在科技上的合作,透過澳門推動歐亞兩洲合作之目標,並使澳門的地位得到提升」。

△為期五天的「尤里卡計劃﹝會合﹞亞洲」活動,今日在澳門進入第二天的科技交流會,是次活動有近五百多家企業共一千名企業家參與,當中有四百家企業來自中國大陸,一百廿家來自歐洲。活動中展示了許多參展國的先進科技領域中的技術、產品和服務、包括通訊、能源、運輸等等,並提供促進商業往來、合作會談的機會。

四月二日

△香港「小人蛇」上訴案本日宣判,三位上訴庭法官一致認為,無證兒童必須取得「居港權證明書」及取得大陸當局的出境許可﹝單程證﹞方可進入香港,獲取永久居民身分,上訴庭因此據以判決上訴的五名兒童中二人獲准留港,三人敗訴。

△香港首屆立法會選舉今日舉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整體反應冷淡,在近十四萬合資格投票人中,只有三萬二千六百卅人投票,投票率為百分之廿三點三八,且各界別的投票率差異十分大,最高的漁農界有逾九成人投票,最低的衛生服務界則不足一成。選舉結果在卅四個界別中,共選出五百八十八名委員,加上自動當選及當然委員,組成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此委員會將在五月廿四日選出十名首屆立法會議員。

四月七日

△在法律界及輿論強烈反對下,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本日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將現行法例沿用的「官方」字眼改為「國家」,令在「國家」定義下的大陸當局駐港機構,包括「新華社香港分社」等,免受香港五百多條法例約束。

△香港臨時立法會,今日舉行最後一次全體大會。「臨立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廿日開始運作,近十六個月來該會共舉行了四十五次大會,通過了六十三條法案,三百五十九條附屬法例及八十六項政府決議案。

四月八日

△香港民主黨今舉行記者會,譴責「臨立會」一年來令民主大倒退,該黨並列出「臨立會十宗罪」:1.訂立「惡法」,製造特權。2.改變選舉方式,令民主大倒退。3.還原「惡法」、限制市民遊行結社自由。4.廢除保障人權的法例,縮窄人權的保障範圍。5.廢除勞工法例、剝奪工人權益。6.親共政黨為私利而修訂選舉法例。7.橡皮圖章,對行政機關唯命是從。8.監管政府不力,市民受害。9.工商界主導,基層利益被忽視。10.面對經濟困境束手無策。

△大陸當局「外交部駐澳門簽證辦事處」今舉行新任主任施月根到任酒會,施月根致詞表示,「駐澳門簽證辦事處」是大陸當局「外交部」的派出機構,主要職責是為前往大陸探親訪友、觀光旅遊、學習考察、投資經商的外國人士辦理簽證,同時為大陸公民辦理有關護照、證件等有關事務。

△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備處主任方達舟今日表示,該領事館將於明年七月或八月正式啟用,預計澳身分證明司將於今年九月或十月將發出葡國護照的權限移交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籌備處。

四月十三日

△葡萄牙政府通過設立「澳門葡文學校基金會」法案,作為澳門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廿日後維護葡萄牙語言及文化之措施。成立該基金會之目的為確保在澳門設立一所葡文學校及其運作與發展之條件,基金會還可支持及鼓勵發展在葡語領域之活動。

△香港受到歷年來最嚴重的紅潮影響,「紅潮風暴」在不到一個月內席捲全港八成養魚場,至今日為止,已有價值達八千萬港元的養魚損失,總量達到一千五百頓,是去年全港產魚量的一半。據香港公開大學環境學課程主管何建宗表示,由無數單細胞螺溝海藻合組而成的紅潮只等天氣轉變,可於三至五日後消散。

四月十五日

△廣東省「公安廳」和「省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聯合發出通知:台灣居民赴大陸後,符合四項條件之一者,可在廣東省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這四項條件是:

1.台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眷屬或受聘於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台灣居民,因經濟活動或商務的需要從大陸前往其他國家。

2.在大陸拜師學藝需隨師出國者。﹝台灣居民所從師者須持有關部門的資格認定書﹞

3.上述人員在廣東省參加團組出國旅遊者。

4.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者。

行政院陸委會張主委京育就此指出,這是大陸當局吸引台商投資的配套做法之一,如果出現台商持大陸護照入境的情況,有關單位將會依法扣留所持的大陸護照,張主委並呼籲大陸台商,不要貿然申請大陸的護照。

四月十六日

△大陸當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啟用九七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提高證件的使用效率,加快證件查驗速度,增強證件的防偽性能。據瞭解,大陸當局將委託香港中國旅行社、澳門中國旅行社、「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領事部」、「外交部駐澳門簽證處」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底開始受理九七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香港「亞洲電視」主席林百欣本日證實與新財團達成股權轉移協議,舊股東將減持亞視股份,與具陸資背景的新財團各持一半股權。據瞭解,增資後的亞視股權結構仍以港資為主,包括以香港新機場主席兼港區「人大代表」的黃保欣為首的財團,其餘為美資及華僑資本,由於收購者有非香港居民,故尚須通過特區政府審批,需時將長達兩三個月。香港輿論關注亞視會否因而變為北平之喉舌,香港各政黨則呼籲港府之審批過程須提高透明度。

四月十七日

△葡萄牙總理古特雷斯及其隨行官員與工商界代表團一行四十多人今日抵澳門,展開為期三日之訪澳行程,隨後將赴重慶進行官式拜會活動。葡國總理抵達澳門國際機場時,澳督韋奇立、中共「新華社澳門分社副社長」柯小剛、立法會主席林綺濤、「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共代表韓肇康等到場迎接。

四月二十日

△香港特區政府今日公布本年一月至三月的失業率為百分之三點五,較一九九七年十二月至九八年二月的百分之二點九失業率上升了百分之零點六,約有十多萬人失業,這是香港近十二年來第二高紀錄的失業率月份,最高的紀錄是一九九五年第三季度,失業率達百分之三點六。行政長官董建華極為關注失業率上升,將委派財政司在近期內召開包括商界、工會、培訓機構、學術界代表及政府高級官員參與的高層專家會議,專門探討解決失業問題。

四月廿二日

△大陸當局「國家主席」江澤民今日下午於中南海會見葡萄牙總理古特雷斯,江澤民表示,在澳門問題上,只要雙方著眼於大局,都以澳門的長期穩定發展為重,以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澳門過渡期的有關問題,澳門的平穩過渡和政權的順利交接就一定會解決得更好。

大陸企業界人士,今日並與隨同葡萄牙總理來訪的葡國企業家代表團就相互間經貿合作的意向進行了接觸。

△香港各大學「聯校就業資料庫」資料顯示,最近大專生職位空缺數字較去年同期持續下跌兩成半,鑑於現時香港就業機會下降,有學校主動聯絡大陸內地公司,以增加畢業學生就業機會,惟據瞭解,大陸內地適合香港大專生的職位不多,且薪酬較香港平均約低一半。

四月廿三日

△國際機構「經濟學人」預測,由於香港特區政府之管治可能出現質素下降和偏袒陸資機構的跡象,影響營商印象,香港由本年至西元二○○二年的營商環境評級,將從第一位驟降至第九位;而在稅制、進出口和外匯管制等項目則仍可保持全球第一。

△香港特區政府本日發表〈金融市場檢討報告〉,該報告否決學術界提出的改善捍衛聯繫匯率機制的建議,重申聯匯制度不變,必要時仍會不惜以高息維持港元匯價穩定,輿論及學者均對該報告內容所收到的成效,採取保留態度。

△鑑於香港的生產成本遠較亞太地區其他國家為高,香港歷史最悠久的煙草公司「英美煙草中國公司」本日宣布,將於今年九月將生產逐步遷移至其他亞太地區,包括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的廠房,明年四月正式關閉香港廠房,解僱香煙生產部一百五十六名員工。

四月廿五日

△「九七」及亞洲金融風暴,顯然並未影響台灣地區銀行赴香港發展的信心,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香港分行於今日開幕營業。去年初,北區中小企銀首度成功在澳門開設分行,成為第一家登陸澳門的台資銀行。北區中小企銀香港分行總經理廖達德強調,香港是國際著名的金融中心,同時又是兩岸經貿往來最重要的中介地,金融業務蓬勃興旺、市場大、商品多,而且金融監管制度完善,因此國內銀行業十分熱切前往香港發展,一方面可以就近服務大陸台商,另方面可藉香港經驗提升國際金融業務水準。

四月廿七日

△香港廉政公署今日宣布破獲一般相信是全球最大翻版光碟集團,單是器材價值也超過四億港元,估計每年可生產三億隻光碟,價值高達六十億港元。被捕者包括香港海關檢控、情報及調查局單位負責人黃培森。

四月廿八日

△英資「太古集團」主席薩秉達及「怡和」董事黎定基,本日在香港總商會新一屆領導層選舉中分別獲選為正、副主席,顯示自一九八九年以來過渡期內捲入政治事務的總商會,將恢復其代表外資利益的傳統;特首董建華胞弟董建成代表「東方海外」任第一副主席。

△在香港具有三十二年歷史的「超群餅店」本日宣告結業,屬下四百名員工即時加入香港的失業大軍。此外,「香港餐務管理協會」指出,香港本年首季已有三百多家大小食店停業,業者建議特區政府減低排污費及牌照費。

△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本日發表一項分別於金融風暴前後兩次進行的有關「香港社會福利」研究調查顯示,一千名被訪者中有八成半認為目前的失業問題嚴重,但僅有一成多人覺得本港有足夠的失業保障。

四月廿九日

△大陸當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本日在北平通過有關「澳門特區籌委會」組成人員名單,中共「副總理」錢其琛擔任籌委會主任委員,其下設九名副主任委員,五位為澳門人士,其中「何厚鏵」被視為澳門特首的熱門人選。該籌委會成員由一百人組成,澳門委員佔六十人,大陸內地委員佔四十人,將於五月成立,辦公地點在北平。

類別

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