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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月報072期(86.9)

壹、 本月專題
澳「基本法」的比較研究(下)
貳、 情勢分析
一、特區政府運作概況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通過「香港立法會條例草案」
三、中共干預台港交流關係
四、中共「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專員公署」與香港特區政府對涉外事務的分工
參、 台港澳交流短訊
肆、 統計資料
一、台灣地區對香港貿易統計表
二、台灣地區對澳門貿易統計表
三、台海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金額統計表
四、兩岸暨台港貿易依存度統計表
五、台灣對大陸、香港及全球貿易順差統計表
六、台港相互投資金額統計
七、香港地區對大陸貿易統計表
八、台港澳地區往來人數統計表
九、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趨勢圖
十、香港經濟金融情勢動態表
伍、 每月大事

壹、本月專題

港、澳「基本法」的比較研究(下)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學術研究中心 張 虎

四、 港、澳「基本法」內容的比較
  (一) 結構的比較
   

從兩部「基本法」的結構來看,幾乎完全相同。先是「序言」,然後各分為九章,以「總則」開始,以「附則」結束。中間各章的名目與順序同樣是「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對外事務、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等。儘管相同之處極多,但在結構上仍有一些出入如下:

  1. 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由七節組成,比香港「基本法」多設「宣誓效忠」一節,第五章經濟不設節,而香港「基本法」在同一章的章與條之間設四個節,分別為「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土地契約」、「航運」、「民用航空」。
  2. 除「序言」外,兩者條文數目不一。香港「基本法」共有一百六十條,澳門「基本法」則有一百四十五條。
  3. 澳門「基本法」第六章定名為「文化和社會事務」,而香港「基本法」同一章定名為「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事務」,顯然前者特點是概括性較強,作為一章的標題更為簡要醒目。
  4. 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二」定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而香港「基本法」的同一「附件」則定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本來「表決程序」屬於立法會產生後內部運作規則的組成部分,可能香港對立法會表決程序特別重視,故需先作相應的規定。
  (二) 條文的比較
   
1. 「序言」
 

法律的序言,通常用以闡明在具體條文中不易反映的內容。例如制定該項法律的歷史背景、理由、依據、目的等。中共的法律一般不用序言,只有極少數意義重大的法律,如「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在前面加上序言。兩個「基本法」都有序言,而總則,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教育等章節,大都是憲法的結構內容,難怪有人把「基本法」比作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

兩個「基本法」的序言各分為三段,結構相同。首段簡述香港或澳門問題的歷史背景及上述問題的和平解決。兩個「基本法」除了提及的日期和史實各異外,句式結構亦完全相同。不過,在史實敘述上值得一提的是,澳門「基本法」序言開宗明義地寫道:「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文鼎中楷簡)(para)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表面看來,似乎和香港「基本法」序言的相應表述大同小異,但是如果仔細推敲,便可發現兩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不同。首先是澳門「基本法」所用的「逐步佔領」包括兩種含義:一方面從空間概念而言,葡萄牙的佔領是從澳門半島南端逐步向北擴展到關閘和(文鼎中楷簡)(para)仔、路環兩島;另一方面從時間概念上說,這項佔領是經過長期歷史過程逐步完成的。其次,香港「基本法」在「被英國佔領」幾個字之前確指了「一八四○年鴉片戰爭」這樣一個歷史事實,就說明了香港被英國佔領是鴉片戰爭的直接後果,而鴉片戰爭的侵略性是眾所公認的。

2. 第一章「總則」
  兩個「基本法」的總則都只有十一條,條文內容除第七、八、十一條外,內容完全相同。第七條關於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澳門「基本法」在「屬於國家所有」之前加上了「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一句。由於港、澳兩地法律制度不同,第八條香港「基本法」條文是「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澳門「基本法」則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這種說法亦見於澳門「基本法」第十一條。
3. 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兩個「基本法」的第二章都以「中央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為標題,各有十二條,即由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澳門「基本法」在編排次序與具體文詞方面大體沿襲香港「基本法」。但是第十四條關於「特區」的防務與社會治安,香港「基本法」突出了駐軍的問題:「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這個部分在澳門「基本法」卻完全刪除。駐軍問題本來就比較敏感,鄧小平便曾為此怒斥黃華、耿飆「胡說八道」;而中(共)英聯絡小組就香港軍事用地商談多時,問題沒有徹底解決。澳門的防務需要、人口、戰略價值等都不能和香港相提並論,更何況葡萄牙沒有在澳門駐軍的前例,避開這個問題實在有其必要。不過,如果純從「體現主權」的立場來看,沒有任何國家自動放棄對領土駐軍保衛疆土的責任和權力。

香港「基本法」第十五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澳門「基本法」第十五條則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任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澳門突出了檢察長是由於政治體制有異;然而香港的「任命」與澳門的「任免」雖只一字之別,含義不小,值得進一步研究。第二十二條第四段第一句,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是:「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澳門「基本法」則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

4.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兩個「基本法」的第三章標題都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關於「永久居民」的定義有頗大的差距,相對於第一、二章,本章的分別多了很多。

澳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關於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中特別列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這一項,表明澳門「土生葡人」階層受到重視。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則在「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後並詳細列出「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這句話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一部分「基本權利及義務」第一編「一般原則」的第十三條「平等原則」的表述基本一致,說明澳門「基本法」起草時吸納了其他憲法的有利部分。仔細推敲這一條,可能與英、葡的個別情況有些關係。英國人在香港似乎有一定的優越地位和優越感,而葡萄牙人在澳門則相對地不如英國人那麼優越。在「九七」之後,英國人在香港不慮被歧視,可是葡萄牙人則不同,所以特別預留條款加以保護。另一方面,香港「基本法」的簡單規定似乎也可能包含了一部分的「反帝」意識在內。

兩個「基本法」第二十八條都是關於保障居民的人身自由,但是澳門「基本法」則增加了「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而香港「基本法」同條末尾則規定「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以上的差別,顯然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諮詢居民意見時參照葡萄牙憲法第三十一條的結果。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為「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同香港「基本法」比較,這一條文為本章新設條文,其中第二款有關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則與葡萄牙憲法第三十二條「刑事訴訟程序之保障」第二款的規定基本一致,而香港「基本法」把同樣的內容作為第四章政治體制第四節司法機關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加以規定。前者作為對居民人身權利的保障放在第三章,後者作為司法審判原則放在第四章,顯然前者更具積極性。

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為「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同香港「基本法」相比也屬於新增條文。第一款的內容同中共「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完全相同,第二款的內容則與葡萄牙憲法第二十六條「其他人身權」的規定大致一致。

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三條相當於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但在「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之後,較香港增加了「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又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五條「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比香港「基本法」的第三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把香港「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的「進行學術研究」改為「從事教育、學術研究」,假如該條指的是「教育研究和學術研究」,那麼「教育研究」應可包括在「學術研究」之內,假如指的是「從事教育(工作)」,似乎與第三十五條的關係更為密切,而與本條並列的各項性質有別。

澳門「基本法」第三十六條相當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但是首段措詞不同。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則是:「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兩者的區別只在後者多了「秘密」兩個字。如果嚴格而言,似乎香港「基本法」對當事人的保護比較周全一些。由於澳門「基本法」的制定在後,照理澳門「基本法」對訴訟當事人的保護比香港要周全才對,至於究屬何因,值進一步探討。

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而澳門「基本法」第三十八條首段在「婚姻自由」後加上「成立家庭」似乎無此必要;不過另外加上兩司則值得香港效法:「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葡萄牙後裔居民在澳門雖然只是少數,但是他們的權益並沒有受到忽視。香港「基本法」第四十條則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不過,所謂「合法傳統權益」並非是一成不變的,某些在清朝視為理所當然的做法,不等於自動在「九七」之後得到延續。例如,某些歧視婦女的「傳統權益」,不但有違「人權法」之嫌,亦不符合鼓吹「婦女能頂半邊天」的中國國情。何況中共「憲法」第四十八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家庭的平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鑑於中共「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法理依據;而絕大多數「新界原居民」按照中共「國籍法」的規定,在「九七」之後同時具有「中國公民」的身分,筆者相信,如果中共繼續向法制化誠心努力邁進,屆時「新界」婦女原居民的權益會得到較充分的保障,剝奪婦女繼承權之類違反「憲法」的情形將逐漸減少。

5. 第四章「政治體制」
  這一章在兩個「基本法」中都是條文最多(香港「基本法」共六十二條,澳門「基本法」共五十八條),其中不少相對條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其要者如下:

香港「基本法」規定以下的「特區」重要首長和官員必須由在「特區」有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中國公民」出任:行政長官(第四十四條)、行政會議成員(第五十五條)、主要官員(第六十一條)、立法會議員中不少於八成(第六十七條)、立法會主席(第七十一條)、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等。相對於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則比較鬆散了一些,詳見:行政長官(第四十六條)、行政會委員(第五十七條)、主要官員(第六十三條)、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第七十二條)、終審法院院長(第八十八條)、檢察長(第九十條)等,都必須由「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關於以上人員的其他規定,兩個「基本法」不同之處是,澳門並不強調出任上述要職的人員必須「在外國無居留權」,唯一的例外是第四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營利活動。」採取用否定的方式作出限制;至於「不得從事私人營利活動」的規定,可能是鑑於曾有澳督涉嫌貪污而加上去的;此外,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則從正面列舉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以上兩者都規定並擴大適用於「主要官員」。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列舉行政長官的職權共十三項;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列舉行政長官的職權則有十八項之多,除全部吸納香港「基本法」所列舉的十三項外,並增加了以下五項:(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布執行;(七)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八)任免行政會委員;(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十六)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大致而言,澳門的行政長官的職權較香港為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七項,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香港的情況比較複雜,中共對澳門比較放心,不慮澳門行政長官會濫權,這一切可能都是拜「六‧四」事件之賜。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解散立法會茲事體大,當然得慎重處理。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與此條內容相仿,但改用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解散立法會」的字句,避免了香港所使用的超級長句;又在徵詢行政會意見之後加上了「解散時應向公眾說明理由」,整體的表達方式較佳。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絕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考慮到各種可能的情況而作出相應的安排,是較周密的作法。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則大為簡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未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時,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也即行政長官在與立法會協商求取一致意見的階段,已經可以運用這項權力,不必等到解散立法會之後。但是如此可能有使行政長官在協商過程中佔盡擅權之嫌。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與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五條內容相似。首段都規定「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應如何處理。香港「基本法」明文規定「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澳門「基本法」則作「由各司司長按各司的排列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各司的排列順序由法律規定。」香港將臨時代表行政長官的人選限制於最重要的三位司長;澳門則廣及各司司長,並且還排出代理的順序,此一作法有利也有弊,利者各司長均有代理機會,比較公平,弊者有先後代理之別,影響各司長之間孰較為重要的心理。香港「基本法」在該條次段規定:「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辦理。」這段兩度使用的「缺位」一詞相當生硬,澳門改用傳統詞句為「出缺」,但也有一點模糊不清之嫌。澳門也把「六個月內」的時期縮短為「一百二十日內」;並且在後面加上「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長官應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此段的整體性較佳,這也正是澳門「基本法」後制定的好處。

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取材於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五條,但作出了幾項修改:(一)刪除了行政會議成員(澳門稱之為「行政會委員」)必須「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定;(二)增加了新舊行政長官交替之際的處理方式:但在新的行政長官就任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三)列出了委員人數上下限:「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七至十一人」,香港「基本法」並未提及人數問題。澳門「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會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香港「基本法」第五十六條並無類似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六十條末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突出了這三個司級部門的重要性;由此可知,「九七」之後,大概只有這三個司設有司長、副司長,屆時也許沒有目前港府這麼多的「司級官員」了。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澳門「基本法」第九十條則明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原因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使用語氣取向較為積極;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六條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依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只指出有此可能性但非必然性。

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確定了立法會沒有委任議員,並且以普選為最終目標。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將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七、六十八兩條合併,並且大幅簡化。其中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仍擁有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澳門「基本法」並在最後增一句:「立法會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況。」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條規定,立法會設有副主席、與主席同由議員互選產生,並在主席缺席時代理其職位;香港「基本法」則無副主席的設置。兩地立法會所行使的職權分別載於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與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前者包括十項,後者則只有八項。前者第一項是「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後者第一項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加上了「暫停實施」這種可能,考慮較為周詳。前者第三項是「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後者第三項是「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含義不無分別。前者第五項的「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後者將這項獨立為第七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似乎無此必要。前者第九項與後者第七項同樣涉及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的程序。前者先要由「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後者大抵因議員人數較少,故將四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一」。第二步是由立法會通過決議進行調查後,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澳門「基本法」稱為「終審法院院長」)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負責其事。第三步是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證據足夠,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前者第七項「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則是後者本條所無。前者第七十七條保障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後者第七十九條大致相同,但保障的範圍包括「在立法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較前者為廣泛。前者第七十八條保障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後者第八十條規定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顯然前者的重點在保護議員出席會議的權利;而後者除非議員是現行犯,否則必須徵得立法會同意才可以加以逮捕,保障較為全面。

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與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一條列舉了立法會議員在何種情況下會喪失議員資格。前者包括七項,後者共五項。第一項基本上相同,都是因重病或其他因素引致無力履行職務。前者第二項與後者第三項相近,都是「長期缺席」未經立法會主席同意,又無合理解釋:前者的時限是「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後者則是以次數計算:「連續五次或間斷十五次缺席會議」。前者以下三項是後者所無:「(三)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五)破產或經法院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其中第三項是應有之義,第六十七條已經訂明議員必須是特區永久性居民;第四項基於行政、立法分權的原則理應如此;第五項如果是有力償還債務而蓄意拖欠,當然會令公眾失去信心;不過破產的原因很多,是否必然會有礙議員履行職務,也許還可商榷。後者獨有的第二項是「擔任法律規定不得兼任的職務」。後者第四項為「違反立法會議員誓言」;前者第七項則是「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較後者為詳細,而且要給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與彈劾行政長官所需票數相同,顯得較為慎重。後者第五項與前者第六項都是針對在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後者三十日)以上」;不過前者還加上了「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以示慎重。

關於「司法機關」的條文,由於兩地的法律制度和法院組織等差別甚大,自然條文內容也出現很大的不同。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澳門「基本法」第八十六條將上列條文精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審判權」。關於司法獨立的原則,前者第八十五條申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後者除了第八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祗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外,還補充了較為詳細的第八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除外(即指國防、外交等所謂「國家行為」)。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職務,也不得在政治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為了避免司法人員受到不必要的干擾,或是某些不正之風日後吹襲澳門地區,後者較為嚴格的規定應是符合實際需要的。

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都不乏保留原有司法體制的條文。前者所保留的原司法體制的條文例如: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四、八十六、九十二、九十四條等。後者所保留的原司法體制的條文計有:第八十五、八十六、九十、九十一、九十二條等。

為穩定司法界人才的流失,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任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而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者,包括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退休或離職者,「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同樣規定亦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的公務人員,詳見香港「基本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二條。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七條及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與第八十九條,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法官任免程序大致相同。兩地法官的任命都是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後者的獨立委員會由「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前者則由「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前者還規定「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後者的選用標準以及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取材,另行在第九十二條列明。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是「行為不檢」(前者稱「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情況下,才可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前者稱「終審法院院長」)所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程序與上述規定相似,但審議庭是由行政長官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按香港「基本法」第九十條,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中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免同樣要報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終審法院法官的免職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決定」。這項條款似乎有值得商榷的餘地。議員未必有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來判斷法官是否「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

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關於地方次級政府單位稱為「區域組織」,澳門「基本法」則稱為「市政機構」,兩者名稱雖異其功能則一。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即參照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擬定,規定「特區」成立時原來的公務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任,「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然而沒有適用於法官的條款,似乎有點疏忽。本條也規定「應得的退休金和贍養費」不低於原來標準,其中「贍養費」一詞頗為怪異,既不是子女照顧父母之意,也不是港、澳所指離婚後對配偶、子女的生活費,令人費解,值得進一步探討。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與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都規定公務人員必須是「特區」永久性居民,但也可以有例外,香港「基本法」將「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寫入本條,但是澳門「基本法」則單獨列一節「宣誓效忠」。香港「基本法」第一○一條規定「特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並重申香港「特區」主要官員必須由「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九條也有類似規定,容許「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公務人員,但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同時「有關部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香港「基本法」第一○一條第二款亦有提及「特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兩個條文相比,澳門「基本法」較為精簡。

香港「基本法」第一○三條與澳門「基本法」第一○○條相近,首先均提列「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而定」,不過,前者加上了「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考慮周詳,其中取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尤其切合時宜。香港的本地公務員一向以對外籍人員的特殊優厚待遇已經不平,統一公務人員的聘用條件,既可節省不必要的開支,也有助於提升本地公務員士氣,實一舉兩得之事。後者則根據以上條文中述「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內容雖不及前者詳細,但提出「與時並進」的前瞻看法,不無積極的一面。

兩個「基本法」第五章規定的都是「經濟」。在「經濟」這一章是兩個「基本法」存在差異較多的一章,其原因主要是兩地的經濟發展情形有很大的落差。由於香港經濟遠超過澳門,所以,要規範香港的經濟自然需要較多條文始足以應付。

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第一○六條關於稅收制度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相比,增加了「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的內容,這是從澳門存在博彩專營制度的現實出發所作出的補充規定。澳門「基本法」第一○九條關於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的規定,包容香港「基本法」第一一二和一一三兩條內容,但行文有所調整,後者關於「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的規定沒有採用,因為澳門經濟規模小,在可見的未來尚不具備全面開拓上述金融市場的條件。

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第一一四條關於發展工商業的規定,包容香港「基本法」第一一八和一一九條的主要內容,但未有詳列各主要產業名稱,用「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來取代「開發新興產業」,用「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經營,自由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來取代「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說明港、澳兩地經濟規模和發展層次都不同,澳門尚不具備綜合性國際經濟貿易中心的地位。

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第一一五條關於勞工政策的規定中特別提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這些規定頗能反映澳門的特點,所以也是香港「基本法」所沒有的規定。

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第一一七條關於「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同香港「基本法」相關內容內專門一節共八個條文表述形成較強烈的對照,重要原因在於澳門「基本法」正式通過時,國際機場仍在興建中,民用航空尚未進入正式運營階段,而香港則早已是國際著名的航空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均已相當完善。

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第一一八條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這是澳門「基本法」所獨有的條文,也頗能反映澳門存在博彩業,且該業仍具一定重要的現狀。

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第一一九條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實行環境保護。」這是一個獨立條文,而香港「基本法」的相關內容則寫在發展工商業的第一一九條之中,說明環保的重要性進一步受到強調。

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第一二○條關於土地契約的規定,較之香港「基本法」相關內容由專門一節共四個條文加以規定,顯得太過簡略,也說明澳門的有關事務比香港要落後不少。

兩個「基本法」的第六章名稱雖不相同,內容則相近之處頗多。香港「基本法」第六章的標題:「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共有十四條,即第一三六至一四九條;澳門「基本法」第六章的標題是「文化和社會事務」,也是十四條,即第一二一至一三四條,但是增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這一條款,並將香港的「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這一點,併入說明宗教組織的第一二八條,似乎更為集中。澳門「基本法」闡述醫療衛生政策的第一二三條,以及說明科學技術政策的第一二四條,分別套用了香港「基本法」的第一三八條及第一二九條。

澳門「基本法」第一二五條遠較香港「基本法」的第一四○條詳細。後者全條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前者先在「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之後加上了「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的補充說明,再將後者次句改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語義有所區別,最後還補充了以下條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整體而言,澳門「基本法」的考慮較全面,這當然是拜制定在後的好處。

雖然香港的新聞、出版事業十分發達,遠非澳門所能比者,然而澳門「基本法」制定了第一二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澳門不必一定追隨中共的新聞、出版路線,相比於香港「基本法」則無類似條文。這可能是因為中共不在意澳方做作,卻十分在意並防範香港做什麼和說什麼。

澳門「基本法」第一二八條關於「宗教組織」的規定大致上是模仿香港「基本法」第一四一條,但在先後順序與用詞方面有所調整。香港「基本法」第一四二條第一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澳門「基本法」第一二九條第一款據此改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香港「基本法」的專業制度已經實行多年,並且已有多個卓具規模而又具影響力的專業團體,強調原有基礎是無可厚非的;澳門「基本法」在這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只能強調「公平合理的原則」,而且「評審和頒授各種事業的執業資格」的範圍,也遠較香港的「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為廣泛。至於本條其他內容,還是盡量套用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一四四條規定「特區」政府保持在香港實行的對一些民間團體機構的資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均可根據原有制度繼續受聘」;澳門「基本法」第一三二條並無此句,但是規定「特區」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有對一些民間組織的資助政策。兩地共同提及的包括教育、文化、康樂、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社會工作方面的民間團體,只有香港「基本法」提到的是藝術方面,澳門「基本法」提到的是科學技術方面。

香港「基本法」第一四八條規定了香港一些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大陸)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澳門「基本法」第一三三條以該條為藍本,但以「全國其他地區」代替「內地」,似乎較正式。香港「基本法」第一四九條說明了上述團體和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澳門「基本法」第一三四條完全套用。不過這些團體和組織是那幾方面的,兩個「基本法」所列舉者各不相同。兩者同時提到的有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個別方面,香港獨有的是藝術,澳門特有的則比較多,包括新聞、出版、康樂、婦女、青年、歸僑這些團體和組織。

港、澳「基本法」第七章的標題都是「對外事務」,除了輕微的文字改動之外,後者可說是將前者條文順序照抄。其中後者在第一三六條對外交流的各領域加上了「科技」,但在「領域」前加上了「適當」兩字則屬多餘。後者第一三七條與第一三八條均以「根據情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代替「必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第一處取代後較為具體,第二處則語義稍有變化。

兩個「基本法」的第八章都是「本法的解釋和修改」,各有兩條相當長的條款。

澳門「基本法」第一四四條完全套用香港「基本法」第一五九條;澳門「基本法」第一四三條只把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的「請」字改為「提請」,但兩者末句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本法的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則混淆了主從關係,應改為「其設立的」或「其屬下的」方為合理。兩個「基本法」的第九章「附則」都只有一條,澳門「基本法」第一四五條第一、二款以香港「基本法」第一六○條為藍本,另行增加了第三款,規定澳門政府簽訂跨越「九九」的契約,除中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布為不符合「聯合聲明」於過渡期間的規定,須經特區審查外,仍然有效。

五、 港、澳「基本法」不同之處
  根據以上兩個「基本法」條文的比較可以發現,兩者相同之處固然很多,相異之處也不少。上文已就條文之間細部的不同之處作了比較,並指出彼此之間異同之細節,本文以下將就兩者在主要問題上相異之處作一分析討論。
  (一) 關於駐軍的問題
    兩個「基本法」都在第二章第十四條加以規定:

香港「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澳門「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以上兩個「基本法」最大的不同是前者規定內容特別詳細,而後者則十分簡單。按理一個主權國家在其領土之上駐防軍隊乃理所當然的行為。鄧小平便曾為駐軍問題怒斥當時中共外交部長黃華、耿飆等人的有關發言為「胡說八道」。既然中共如此堅持在港駐軍,卻又不在澳門駐軍?當然中共有權在兩個「特別行政區」駐軍,但是中共有權駐軍並不代表非駐不可。究其原因,中共對待港、澳駐軍的兩種不同態度,大約有以下三種原因:

第一、澳門「基本法」的起草是在「六‧四」天安門事件以後,由於受到天安門武力鎮壓的教訓,澳門居民懼於共軍的血腥鎮壓,強烈反對中共在澳門駐軍,所以在澳門「基本法」裡沒有明文寫入「駐軍」,顯然是拜「六‧四」之賜,用以安撫澳門居民,爭取澳門人民好感。

第二、基於傳統,澳門現時沒有葡國駐軍,基於中共的承諾:「基本不變」,所以中共在安全無慮的情形下(澳門人不如香港人那麼「反動」)並不堅持在澳門「基本法」加上「駐軍」的字眼。

第三、澳門地處珠海市陸地和海島環抱之中,面積小,任何風吹草動,中共隨時可以從拱北、灣仔發兵鎮壓,故無堅持非在澳門駐軍的必要,徒增澳門人對中共的厭惡。

  (二) 關於人身權利問題
    兩個「基本法」大約都在第二五、二九、三○、三九、四○條就人身權利問題加以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二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澳門「基本法」第二五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澳門「基本法」第二九條:「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未經過法院判罪之前均被假定無罪。」

香港「基本法」:沒有相對條文加以規定,僅在第四章:「司法機構」的第八七條第二款作類似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三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澳門「基本法」第四○條:在草案時規定:「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予以實施。」俟定案時才與香港「基本法」第三九條作相同的規定。

綜合以上條文的比對可以發現澳門「基本法」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澳門居民對於政治不如香港居民來得重視(例如第三九條的內容)。所以從以上條文的比對可以看出,澳門「基本法」對人身權利的規定較為多且詳細(例如第二五、二九、三○條),但是對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則相對的不十分重視。尤其第四○條的內容是在定案前才適時地補充上去。

第二、澳門「基本法」的條文與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文最大不同之處是,前者內容受葡國法律及中共法律的影響較之後者受英國和中共法律的影響為大,因為前者的內容吸納了不少葡國和中共的法條。

  (三) 關於「土生」葡萄牙人,香港有「新界」居民,故兩者對特殊身分的居民分別在第四二條和第四○條加以規定予以保護。前者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後者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兩個條文相比之下,顯然前者的內容比較詳盡,究其原因,兩地情況不同也。澳門有一萬多名「土生」葡人。由於葡萄牙曾把澳門劃為海外省,從澳門寄往里斯本的信件比照國內郵資。在澳門政府任職的葡籍高級公務員有三十九個司長和司長級官員,三十六個副司長和副司長級官員;其中澳門出生的司長級官員七人,副司長級官員十三人。七十八個廳長級官員中有七十七人屬葡籍,一人屬其他國籍,其中澳門出生之廳長級官員僅十四人。葡萄牙人在澳門娶妻所生子女即為「土生葡人」,也就是出生於澳門的葡萄牙人,「土生葡人」佔澳門總人口的百分之三,所以澳門「基本法」不得不對「土生葡人」的權益詳加保護。由於在香港並無土生英人的問題,只有「新界居民」的問題,但是「新界居民」的問題在香港並不如「土生葡人」在澳門那麼受到重視,所以香港「基本法」儘管有保護「新界居民」的條文,但內容卻不如澳門「基本法」來得詳盡。
  (四) 關於委任的議員
    關於立法會議議員的產生,兩個「基本法」都在「附件二」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加以規定。在港、澳兩地「回歸」之後,香港立法會取消了「官委」議席,而澳門立法會則仍保留「官委」議席,只是名額比率稍微降低一些,由現時的百分之三十下降為百分之二十六及第三屆的百分之二十四。此外,香港立法會只設一位主席,而澳門除主席外則增設一副主席。由該「附件二」的內容可以看出,澳門居民對於政治較為冷漠保守,相比之下,香港居民對於政治的關心程度則大為提高。
  (五) 關於公務人員的權益
    兩個「基本法」關於公務人員權益的規定都在第四章第六節。但是在權利上,澳門公務人員比香港公務人員的保障似乎少了一些。即以「公務員」(第九七條)一辭而言,澳門公務人員一半以上不是正式的「公務員」,而是約聘僱用的「公職人員」。澳門「基本法」未詳細明確提到所有「公務人員」(第九八條)是否可以享有與「公務員」相同待遇(僅列舉警務人員及司法輔助人員可以享有原來的待遇)。因此,澳門政府半數以上的聘僱人員於「九九」以後,是否繼續留用,不無問題。反觀香港「基本法」,則列明「服務條件」(例如第一○○條),不得低於原來標準,藉以對原來公務員提供保障。由於澳門「基本法」無此項規定,以致「土生葡人」特別擔心「九九」後的待遇問題。由於歷史的原因,「土生葡人」在澳門享有某種形式的政治特權,幾乎是命中注定要做澳門政府的公務員,原因是他們能說現時澳門的官方語言︱葡萄牙語。可是「九九」以後,澳門的官方語言變成了中文,「土生葡人」便失去了此一優勢。因此,如無「服務條件」不得低於原來標準的保障,「土生葡人」將難以再有任公職的特權了。
  (六) 關於退休金問題
    關於退休金,香港「基本法」在第一○二條加以規定,澳門「基本法」則在第九八條加以規定。前者規定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繼續負責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的公務員退休金;而後者第九八條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只負責支付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公務員退休金,由於對成立前的退休金未提到是否繼續負責,所以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的公務員是否可以繼續支領不低於「原來標準」的退休金,則不得而知,留下了一個問號。據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可能負責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主要原因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能沒有這種財力負擔大約八十億的近萬人的巨額退休金。
  (七) 關於「宣誓效忠」
    關於「宣誓效忠」,香港「基本法」沒有明文具體規定,僅在第四章第六節第一○四條加以規定。而澳門「基本法」則另立第七節加以特別規定。後者之所以另立章節,主要是因為澳門葡裔華人的「雙重效忠」問題。在香港沒有「雙重效忠」的問題,因為「九七」後,所有英國屬土公民將自動成為中國公民。因此,在香港沒有出任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職位官員的「雙重效忠」問題。但是,根據中共與葡國的「聯合聲明」的「備忘錄」,「九七」以後,持有葡國護照的葡裔華人,中共雖然只承認該護照為旅行證件,但是葡國則繼續承認葡裔華人為葡國公民。因此,有資格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重要職位的中國公民,便可能同時又是葡國公民,屆時具有此種雙重身分的特別行政區政府重要官員其效忠對象是「中國」或「葡國」,不無問題。為解決這種「雙重效忠」的問題,故澳門「基本法」在第四章第七節特別另加一節單獨規定葡裔華人要「宣誓效忠」的對象是「中國」,而非「葡國」。
六、 結 論
 
第一、 香港和澳門將先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從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九年開始正式變成中共直轄之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換言之,特別行政區是因「基本法」的規定而成立;而「基本法」則是經中共「憲法」第三十一條的授權而制定;第三十一條的出現則來自於「一國兩制」的思想;「一國兩制」的思想其主要目的則是為因應中共的內外及主客觀形勢而形成的一種為「促進統一」的階段性戰略思想。所以「基本法」的性質只是中共統戰思想的一種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取代統一戰線外衣。

第二、

因為「基本法」將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因此有人稱之為「小憲法」。中共不僅不承認所謂「小憲法」這個名詞,而且嚴詞予以否認。因為「小憲法」一詞可能會觸到中共最敏感的由中共所獨佔的「主權」問題。所以,「基本法」實則並不基本,儘管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法律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但是「基本法」又不能與中共的「憲法」相牴觸。本質上,特別行政區的所謂「高度自治」是由上而下,在中共「憲法」的大屋頂和「基本法」的小屋頂下的「自治」。換言之,特別行政區的所謂自治是拜中共「憲法」和中共「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之賜。如果未來特別行政區的「民主自治」發展到令中共無法容忍或接受的程度,屆時有可能會透過對「基本法」的解釋權而變「自治」為「叛亂」,而「叛亂罪」在「基本法」裡卻又都規定的極其籠統,換言之,是不是「叛亂」,便全得聽從中共的「自由裁量」了。
第三、 按鄧小平關於「一國兩制」的統戰思想而論,無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其最終目的還是為對台統戰而服務。雖然在兩個「基本法」裡都沒有關於「港、澳、台」的條文出現,但無可否認地,按中共的統戰策略,「基本法」都是(若有可能)「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藍本。錢其琛為補充港、澳「基本法」裡關於對台關係條文之不足,特地發表所謂「錢七點」。換言之,當仔細研究「基本法」和「錢七點」的特質,不難窺見中共對台統戰的一些「不變」和「變」的因素和空間。因此,研究港、澳問題,尤其「基本法」,或可提供吾人因應中共對台統戰的一些啟示(如果我們有足夠的智慧的話)。
第四、 在一個國家之內實行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制度,的確是一種創舉。當然以前沒有實行過的新制度並不表示以後便不能實行成功,不過無可否認在實行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前所未有的空前阻力。換言之,雖不能說絕無成功的可能,但是成功的可能性必然會大打折扣。從心態上而論,大陸同胞如知道有「一國兩制」(因為很多大陸同胞尚不知何謂「一國兩制」),並知道這種「一國兩制」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基本精神,必然在心理上不能適應和接受,心理上的反彈乃所必然。
第五、 雖然兩個「基本法」都來自於中共「憲法」第三十一條的授權而制定,但是由於制定的時間和空間各有不同,所以兩個「基本法」也不盡一樣。由於澳門「基本法」的制定在後,而且是以香港「基本法」為藍本而制定,整體而言,澳門「基本法」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比香港「基本法」來的寬厚。但是也有少數地方(如前所述),澳門人民在「九九」後所享有的權利反而少,關於這一點實值得進一步探討,尤其應從政治層面探討,藉以明瞭中共港、澳政策的差別性以及靈活彈性。質言之,中共一方面對香港保持有高度的敏感性、警覺性、預防性和打壓性;另一面對澳門則完全相反,所以中共對待香港人的政治權利比較小氣,對待澳門人則比較寬鬆。但是,由於澳門人對政治比較冷漠,並不像港人一樣積極的爭取,所以在澳門「基本法」關於政治權利的保護似乎反而不如香港「基本法」。
第六、 從兩個「基本法」的基本精神看,兩者所表現的基本不妥協和不動搖的立場便是「主權原則」,亦即「一個中國原則」。從當前中共的內外主客觀發展情勢而言,中共的確需要一段長期安定發展的時期。因此,儘管它並不一定急於促成「統一」,但也絕對不能任「主權原則」有絲毫鬆動。相信台海兩岸的最高當局都應意識到彼此可變的上下限。兩岸彼此可變的上下限可以從「基本法」和「港澳關係條例」的基本立場表達出來。中共堅持由上而下的「主權」原則,中華民國則採取「務實」的彈性策略。相信大家都從中華民族和中國人的立場出發,如果彼此在不喪失立場的前提下,又不使對方失去「面子」,彼此在一個大中國的屋頂之下一定會有更大的空間讓優秀的炎黃子孫發揮高度的智慧,讓後世子孫引以為榮、引以為傲。
 

邵天任:「『一國兩制』的正確體現」,載於「澳門基本法文獻集」,(澳門,澳門基金會出版,一九九四年一月)頁二三。

林亞林:「澳門居民爭取澳門基本法第二章詳寫公務員及葡裔居民意見獲中方接納」,「百姓月刊」(香港)第二四九期(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頁四九︱五○。

林 昶:「中葡關係與澳門前途」,(澳門,澳門基金會,一九九四年十一月),頁五四︱五九。

同註。

同註。

張虎:「港、澳﹃基本法﹄釋論」,(台北,桂冠圖書公司,一九九六年六月),頁二五六。

同上註,頁二五九︱二六○。

<本文轉載自《中共研究》第三十卷第九期。>

貳、情勢分析

一、 特區政府運作概況
  香港特區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於七月一日特區成立典禮致辭時,就香港社會未來發展勾劃出一新藍圖,尤似一份微型施政報告。致辭中,除表示將繼續維持和發展香港的法律制度及法治精神外,並特別重視解決包括教育、房屋及老人福利等民生問題。而根據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在七月底所作的民調顯示,有百分之四十九點四的港人對特區政府壓抑炒風的房屋計劃表示有信心。此外,對七月二十八日新一輪高層官員的調動,有百分之六十五的港人表示,不會影響對特區政府的信心。

根據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本年七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民意調查顯示,市民對董建華的評價已進入穩定期,最近一次為六十三點七分。此外,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中,香港市民對董建華的評分也再度昇高,達六十六點一分。另根據南華早報八月底的一項民調,港人對董建華的支持率達百分之八十二,高於李柱銘的百分之六十二。只有明報特首民望調查顯示,董氏在上任一個月後,港人對其辦事能力及信任程度均下降。

根據特區政府於九月二十九日公布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有八成受訪港人對香港目前的情況感到滿意,同時對香港未來繼續穩定繁榮抱有信心,較七月份的七成為高。此外,對特區政府的滿意程度也有所增加,有百分之五十三的受訪港人滿意政府的表現,較七月上升百分之三。

總體而言,香港在移交中共後之各方面的運作尚稱平順,雖然近期在政治上,港人對特區政府公布立法會選舉辦法不民主的內容,反應不佳;在經濟上,由於遊客對香港局勢穩定的存疑,赴香港旅遊人數也呈現下跌的現象,然而基本上在制度運作方面尚屬正常。各項民調亦顯示民眾對特首及特區政府的支持較移交前增加。即使股市方面略有波動,但在維持香港繁榮及中共的國際形象的考量下,特區政府與中共必然會盡最大努力維持香港的安定。然而,「一國兩制」是否能維持兩種相衝突的制度並行運作,則仍有待觀察。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通過「香港立法會條例草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於本(一九九七)年九月廿八日,以廿九票贊成、九票反對、十一票棄權三讀通過「香港立法會條例草案」,首屆立法會議員選舉預定在明年五月間舉行,將選出六十位立法會議員,其中地區直選組二十席,功能組別卅席,選舉委員會組別十席。任期兩年。由於立法會握有監督行政長官的權力,將是特區未來政治舞臺重要焦點之一。各政黨為因應該案例之新規定及準備參與明年是項選舉,目前已使香港本地的政治生態有所變化。未來選舉活動所進行的政治訴求,除將考驗中共對實施「一國兩制」的容忍度,亦會影響中共及香港的國際形象。

「臨立會」經過長達十八小時的辯論,在九月廿八日清晨五點,以廿九票贊成、九票反對、十一票棄權三讀通過立法會條例。根據公佈的條例,第一屆立法會全體六十位議員,將包括地方直選二十名,功能團體三十名,選舉委員會十名,其選舉方式如下:

  (一) 地區直選方面:採用比例代表制選出二十個議席,香港將分成五個選區,每個選區將有三至五個議席,而選定的比例代表制,是由「名單投票」方式用「最大餘額計算法」計算出選舉結果。
  (二) 功能團體選舉方面:以「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及「簡單多數選舉制」(亦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產生三十名議員。
  (三) 選舉委員會選舉方面:以「簡單多數選舉制」選舉產生十名議員。依草案的安排,每名選民最多可擁有兩票,其中一票必須應用在地區直選,假如某人士還擁有功能團體及選舉委員會的投票資格,就必須在選舉委員會中投票。
  對條例的通過,各界反應不一:港府方面,行政長官董建華表示,「臨立會」通過擴大功能團體範圍的修正案,在界定上可能有困難。在政黨方面,民主黨認為特區政府有意藉採用比例代表制來壓制民主派人士,但民主建港聯盟則認為比例代表制較公平,惟對在選舉委員會選舉中採用連計投票制,各黨均表示擔憂會鼓勵黨派利益交換及結盟的猖獗。在當地輿論方面,亦多認為在選舉方式上不利民主派人士,且在功能組別選舉中團體的定義不清楚,採用團體投票制使選民數銳減,是「民主倒退」的現象。根據香港中文大學九月卅日發布的民調顯示,有百分之四一點八的受訪者認為,臨立會所通過的選舉辦法是「民主倒退」的現象。(蘋果日報,九月卅日)在國際輿論上,美國政府與美國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等則批評,在功能組別選舉上選民數銳減,是香港民主發展的倒退。

立法會的選舉與產生將對香港本地政治生態、香港與中共的關係及國際關係產生可能影響如下:

  (一) 對香港本地政治生態的影響:
   
  1. 改變政黨生態:為了擴大獲票能力增加席位,香港政團間合併或脫黨另組團體的情形較以往為烈。同時在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名單提名」制影響下,政黨的紀律將強化,無黨派人士的空間將更為嚴峻。政黨的選舉策略亦將由過去側重議員個人選區服務及家訪的形式,偏向政黨集會、聯合演說、街頭拜票等大型造勢活動。
  2. 民主派人士仍有其活動空間:由於國際對立法會選舉深表關切,中共為維持國際形象,不致公然干預選舉過程,使民主派人士得以在較公平、公開的制度下參選,民主派雖不能如九五年選舉般囊括大半直選議席,但仍可維持其活動空間,根據香港中文大學的民調顯示,在已決定投票對象的受訪者中,民主黨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對於民主黨在明年選舉中可能獲得的議席,一般保守估計可獲得八席以上。
  3. 行政主導模式仍可維持:由於採用的選舉制度會產生無一任何政黨成為多數黨的效果,以及制度設計上有利於親中共團體和工商團體,將有利於行政機關對於政策的主導權。同時,在基本法中雖然賦予立法會可對行政長官提起彈劾案,但是需「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及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草案,需經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選舉制度的安排以及「基本法」的規定,均有助於港府維持行政主導的運作模式。
  (二) 檢驗中共實施「一國兩制」的容忍度:自由選舉的舉行,有助於香港民主化的紮根,惟民主化帶來的政黨競爭、民意參與決策,對於「一國兩制」的維持是助益,抑使「兩制」特色過於凸顯,以致影響「一國」的維持,仍需密切觀察。又中共如何報導香港繼續舉行自由選舉,以宣示中共實施「一國兩制」的決心,但又同時避免引發內地對自由選舉的要求,將是對中共的考驗。
  (三) 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政治領袖,一直要求特區政府舉行公開公平的選舉,以產生立法會,明年立法會選舉過程若平順,將有助於中共對國際宣傳「一國兩制」。
三、 中共干預台港交流關係
  隨著香港主權的移轉,台港關係已進入「相互適應期」,從以下事件來看,中共的態度已影響台港交流。首先是我方官員入港問題。中央銀行總裁許遠東、財政部長邱正雄因未能取得港簽,而無法參加中國信託銀行於九月二十二日在港麗酒店舉辦的國際貨幣基金會與世界銀行會前聯誼餐會。主要原因是中共總理李鵬等人赴港參加世界銀行年會的活動,且我方非世界銀行的會員,大陸方面不讓我方參加。但由於我國是亞太經合會(APEC)之會員國,我財政部次長吳家聲、央行副總裁梁金成可按照國際協定入境香港與會。

其次是兩岸三地參與國際組織的問題。先前香港因我國在亞洲生產力組織(APO)之名稱問題,宣佈退出該組織;而對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乙事,香港工商局長俞宗怡表示,特區政府秉持著中共先台灣入會的一貫立場,必須等我國與其他國家雙邊談判「更有進度」時,才會考慮與我簽署入會雙邊協議書。

從上述事件來看,中共「中央」主導台港間各項關係,雖然「錢七條」容許我駐港機構及人員繼續留駐,並歡迎各種民間交流及投資,但仍脫離不了中共自定的「一個中國」的定義與原則,因此台港關係在中共可能施加的政治壓力下,仍存有相當不確定的變數。惟台港交流應不至於中斷,因在兩岸關係未改善前,為促進兩岸三地的良性互動,香港之「中介」地位,仍有其重要性。

四、 中共「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專員公署」與香港特區政府對涉外事務的分工特派專員公署:
 
  1. 外國在香港設立、關閉總領事館;總領事館館長和名譽領事(經商特區)的任命,領區確定和變更;
  2. 有關領團涉及主權、外交和安全的重大問題的處理;
  3. 外國國家航空器和軍艦來港;
  4. 特區參加限於以國家為單位的政府間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可作為「中央」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政府」和有關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允許的身分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港設立辦事處或在港召開會議,需「中央」批准。
  5. ※特區同外國談判和簽訂涉及主權問題的變邊協定(司法互助、民航、投資保護、互免簽證等),需中央授權;
  6. 「中央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徵詢特區意見);
  7. 「中國」簽署的聯合國制裁決議必須在香港執行。

※已授權特區處理。

香港特區政府:

  1. 對領團進行日常管理;
  2. 發特區護照(通常是「中央政府」權限);
  3. 進行出入境管理(通常是「中央政府」權限);
  4.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以「中國香港」名義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和體育等方面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不需逐項授權);
  5. 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組團參加不限於國際為單位的政府間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
  6. 「中央」在決定「中國」締結的國際協議是否適用於香港之前將徵詢特區意見;
  7. 可在外國設立官方、半官方經貿機構(向「中央」備案);
  8. ※經「中央」授權後,可與外國簽訂一些涉及主權問題的雙邊協定。

※獲授權與有關國家談判及簽訂互免簽證協定。

根據中共「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專員公署」首任「特派員」馬毓真表示「公署」負責的外交事務共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據《基本法》由「中央」負責管理的與特區有關的事務,涉及國家安全、主權,由「公署」處理,但在執行前會和特區政府通氣,以便得到特區政府的配合。包括外國駐港總領事館的設立或關閉、外國駐港領事館館長的任命和更換、外國駐港名譽領事的任命(事先會徵求特區政府的同意)、外國駐港領事館領區的確認;外國軍艦訪港的審批、外國航空器(如飛機)來港或飛越香港領空的批核等。

至於香港特區政府同外國簽署的涉及到主權的條約,如司法協助安排、民航條約、投資保護協定和互免簽證,原則上也屬於主權範圍,需要「中央」授權特區政府去談判,取得成果後經過「中央」授權,再交由公署去辦理。

第二類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特區政府已獲授權處理的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八個方面的對外事務。

參、台港澳交流短訊

一、 我國房屋仲介商同業公會所組之「海峽兩岸房地產業交流訪問團」一行四十餘人,由理事長林源德率領,於九月二日自高雄到澳門訪問一天,並與當地方房地產公會舉行會議,就雙方合作事宜交換意見。該團於次日轉往珠海訪問。
二、 遠東貿易服務中心於九月二日,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工商局俞宗怡局長與我國經濟部長王志剛在APEC中小企業部長級會議假加拿大渥太華舉行期間,進行雙邊會談,商討彼此關切事項。
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特別顧問葉國華於九月六日晚間與鄭局長及駐港各單位主管餐敘。
四、 台北貿易中心協助國內四十家廠商於九月十日至十四日,參加在香港舉行之國際鐘錶展,而總計參加此次展覽之台灣廠商約近百家。該中心主要協辦展品進場退場、代轉各項費用及文件,代聘展場櫥窗設計和臨時人員、蒐集香港鐘錶最新進出口之各項資料。
五、 香港中山學會為了讓當地民眾瞭解我國憲政發展修憲的背景內容及展望,特別於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假九龍麗晶酒店海景貴賓廳舉行座談會,並邀請國內兩位參與修憲之學者臺灣大學教授、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兼國大代表彭錦鵬及中興大學教授鄭又平主講,當日出席的嘉賓有鄭安國局長、工業家蔣震博士及學術界、新聞界、政黨人士等五十餘人。又於十二日下午六時假香港六國飯店舉行第二場座談會,當日出席嘉賓有鄭安國局長、國大代表黃握中及各個社團負責人等五十餘人。
六、 台北致理商業專科學校前任校長陳寬強博士伉儷於九月十三日下午訪問中國文化協會後,並前往景嶺書院參觀及交流辦學經驗。
七、 我國師範大學管樂團一行六十餘人應澳門市政廳之邀,於九月廿一日、廿二兩日在澳門演出;該團為歷年我國在澳門訪問之最大規模文化團體,頗受當地新聞界重視。
八、 九月廿七日下午中國文化協會秘書長張世傑陪同中國災胞救助總會陳副理事長家璋前往景嶺書院視察。
九、 畢業於國立臺北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的黃翰寧君,最近獲委任為澳門消費者委員會執行秘書。

肆、統計資料

一、 有關附表統計資料說明如後:
  (一) 今(八十六)年一月至九月台港貿易額依中華民國海關統計,台灣對港出口金額為二○六‧二七三億美元,自港進口金額為一四‧一七九億美元,貿易總額為二二○‧四五二億美元,出超為一九二‧○九四億美元。(表一)
  (二) 今年一月至八月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總額依香港海關統計為七四‧一九○億美元,與上年同期轉口貿易總額七四‧一六七億美元比較,增加百分之○‧三;其中台灣經香港轉口輸往大陸金額為六二‧九三九億美元,較上年同期衰退百分之二‧六四;經香港轉口自大陸輸入金額為一一‧二五一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一○‧五二。(表三)
  (三) 今年一月至八月香港地區對大陸出口為五二‧五九二億美元,佔出口總值的百分之三○‧二,進口為五○二‧五○○億美元,佔進口總值的百分之三七;轉口為三六七‧○六五億美元,佔總轉口值的百分之三五‧七。(表七)
二、 港澳經貿情勢及重要統計資料:
  (一) 據港府統計處發表今年八月香港對外貿易統計資料顯示,今年八月進口貨值為一百七十九億餘美元,較上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五‧八;轉口貨值為一百四十億餘美元,較上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三‧一;但港產品出口貨值為二十五億餘美元,較上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七‧四。
  (二) 據港府土地註冊處發表香港土地註冊統計資料顯示,今年九月份香港房地產交易契約數目(包括住宅及非住宅)為一萬四千零七十五件,較今年八月份下降百分八,較上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三三‧四;至於契約總值為五百九十一億餘港元,較今年八月份下降百分之七‧九,與上年同期相較上升百分之一○二‧八。
  (三) 據香港旅遊協會發表的統計資料顯示,今年首八月到訪香港的旅客人數達七百一十八萬人次,較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四‧五。至於今年八月份到訪香港旅客人數為八十一萬九千人,較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二四‧四,其中除加拿大、中南美洲及南非旅客到訪香港人數均上升外,其他國家和地區到訪香港旅客人數均出現下降,尤以日本旅客到訪香港人數降幅最大,高達百分之五五‧二。

伍、每月大事

 

九月二日

△香港自由黨將派出黨內三名核心人物,包括主席李鵬飛、副主席夏佳理及臨立會議員周梁淑怡參加「人大」港區代表選舉;李鵬飛聲言自由黨不會和任何政黨協調選舉。

△香港《明報》報導,根據臨時立法會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意見,財政司長曾蔭權在未經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前,動用該筆基金中的十億美元協助泰國解決金融危機,若以廣義解釋,是屬於違反法例。

△由「文達出版社」出版的香港中學三年級歷史課本,於「九七」後自動改版,刪除原有內容自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至今的政局、經濟、文化及教育等方面的發展。此外,民主黨青年組最近就香港中學「中史科」及「經濟及公共事務科」新舊版作出比較研究後,認為該兩科目在「九七」年新出版內容有很大修訂,使人懷疑其學術的中立性,及可能因「九七」後而作出自我「政治審查」。

九月三日

△香港特首董建華三日起正式展開上任後首次官式訪問,赴馬來西亞、新加坡進行三天的訪問行程。主要推介香港「九七」後新事務及強調國際地位角色。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在飛抵馬來西亞後,會晤了包括總理馬哈地的政府高層及當地使節、商人等,傳達特區政府成立後的樂觀訊息,反覆強調特區運作一切如常,高度自治得以落實。

△香港《信報》報導,身兼自由黨臨時立法會議員及中華商會名譽主席倪少傑,將轉投「港進聯」;據透露,倪氏一直反對自由黨走取悅選民路線,加入港進聯後打算在九八年循中華廠商會功能組別晉身第一屆立法會。

△董建華日前接受馬來西亞報章訪問時表示,主張亞太地區內各金融管理局應增加合作,長遠而言,亞太地區應建立一個成熟的金融市場,減少外資出入造成波動。

九月四日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英方首席代表戴維斯已定於九月下旬任期屆滿返回倫敦,其職務將由現任代表包雅倫接替,另一方面「中」方代表處部分成員亦已逐漸撤離,連「中」方代表陳佐洱也可能會於今年年底前調返北京。

△香港特首董建華四日抵新加坡與總理吳作棟會晤,並聽取吳氏介紹新加坡的房屋及教育政策;兩人均認為香港與新加坡的關係既有競爭亦互補不足,同意兩地應加強聯繫。

△香港特區財政司司長曾蔭權四日離港,至上海、蘇州及成都進行為期五日的訪問活動,這是他出任香港財政司司長以來到內地的首次官式訪問。

九月五日

△臨時立法會審議《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在四日的會議中,有議員黃宏發、葉國謙指出,若等委員會通過有關特區首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對特區及「臨時立法會」制定選舉法,具有約束力,則猶如「中央政府」已為特區立法,要求澄清;政制事務局副局長伍錫漢回應,籌委會的決定只為明年選舉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據,不存在「中央」替特區立法。臨時立法會五日起一連兩天將就九八年立法會選舉法,聽取社會團體意見。

△美國駐港領事包潤石表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訪美時,將會與美國政府最高層人士會面,建立跨世紀的港美關係,他預期董建華此行面對的挑戰,包括要解釋香港是否真正享有「高度自治」,及為何在立法會選舉方面採取很多人看來是倒退的方法,大幅縮減功能組別的選民人數。此為首次有美國官員公開質疑首屆立法會選舉模式。

△「新華社香港分社副社長」張浚生表示「台灣事務部」將繼續存在,因為該部之工作是「新華分社」的工作任務之一,對於特區政府已經指定由特別顧問葉國華專責與台灣在港機構的聯繫,張浚生表示,凡是屬於特區政府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情,「新華分社」是不干預的,但是涉及全國性的事務香港「新華分社」還將負責。

九月六日

△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五日結束訪問新加坡行程,對當地工商界領袖表示,預測「九七」香港移民回流數字高達八萬人,證明港人對前景充滿信心。

九月七日

△澳門投資促進局主席杜鳴高接受一份葡文報紙訪問時表示,葡萄牙商人來澳門投資的機會,不會因為一九九九年而消失。無論現時或「九九」後投資的一切條件都存在。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研究指出,一九九六年香港貧窮人口高達八十五萬,佔全港人口百分之十五,而每月最低收入僅二千七百港元,較十年前的四十五萬人增加近一倍,遠超過國際所訂水平,該會建議特區政府應及早制定官方貧窮線,說明香港貧窮狀況及變動,以便界定社會保障金額及財政支出估算。

九月八日

△《快報》報導,香港事務局鄭安國局長表示,在香港的酒店內掛國旗慶祝雙十國慶,並非公開展示,應不存在問題。

△董建華於八日啟程赴美訪問,香港學者認為,特首此行必將被問及「九七」後香港的人權及民主問題。分析家則認為,董氏選擇在中共「十五大」期間訪美,並非巧合,而是想向美國國會說明,香港是推行「一國兩制」,與大陸的政治形勢發展,沒有任何關係。

△美國《華盛頓郵報》八日刊登一篇文章指摘香港特區政府擬採納的選舉法例,是「對香港現有民主的破壞」。文中指出「功能組別中收窄選民人數,將會使有關程序更易於受到北京操控,令民主黨和民主派人士更少出線機會;而分區直選議席採比例代表制,亦為加強北京及親中黨派的影響力。」

△香港《快報》八日報導,特區政府就社會保障學會就「貧窮線」的研究作出回應,指目前沒有一種科學方法可以劃定一條「貧窮線」,並指社會保障學會劃分工作涉及主觀的價值判斷。但社會保障學會批評特區政府逃避面對貧窮問題。

九月九日

△在港進行訪問的英國上議院大法官艾偉儀勛爵八日與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會晤後表示,同意提供兩名現任英國上議院法官出任終審法院之非常任法官,人選稍後磋商。法律界人士認為這顯示英國對香港司法制度的支持,並能確保其延續性。

△對於中共「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專員公署」發表聲明,表示香港特區政府自本年七月一日起中止與亞洲生產力組織的一切關係。自由黨臨立會議員兼香港總商會主席田北俊指出,香港參與該組織有助提高香港及亞洲的生產力,實不可基於政治理由而退出或暫停與該組織的聯繫,此舉將影響香港的經濟。特區政府工商局副局長則回應,該事件屬罕有,並強調中共正尋求解決方法,特區仍可以非組織成員名義,與亞太各國進行經濟聯繫。

△臨立會《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今日討論由十名議員提出修正案,除由民協建議在分區直選上採用「單議席單票」因超越籌委會範圍可能批准外,其餘修訂應可在廿四號的會議上提出討論。

九月十日

△香港影劇總會主席黃握中十日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該會本年十月十日會依照過往慣例,在酒樓舉辦慶祝雙十節活動,名稱暫定以「慶祝雙十節暨紀念辛亥革命八十六周年聯歡晚會」之名義舉行,不涉及政治性內容。

△特區政府同意修訂立法會條例草案,議員任內改國籍將喪失席位。

九月十一日

△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今日出席美國商會的午餐會並發表演說,與美國財政部長魯賓和多名參議員會面,及主持香港駐華盛頓經濟貿易辦事處新辦公大樓的開幕儀式。董建華成功地向美國友人介紹香港回歸後的實際情況,並加深他們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認識。

△由香港中山學會主辦的「台灣憲政發展:修憲的背景內容及展望」研討會,於十一日下午假九龍麗晶酒店舉行,有近六十位來自學術界、新聞界及政黨人士參加,由彭錦鵬、鄭又平教授專程來港主講我政府四次修憲的目的在於「精簡省府組織,釐清權責,提升國家競爭力」,帶給與會人士一個極正面的有關國內憲政發展的訊息,各學者亦踴躍發表正反意見。

△「調景嶺居民服務中心」十一日被該區居民投訴挪用居民集資用來爭取賠償用途的一百六十多萬港元中,花掉九十多萬支付六名股東幹事的薪酬及拿取二十多萬作現金調動;本港將軍澳警署正調查事件。

九月十二日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在白宮與美國總統柯林頓會面半小時,董氏表明香港將按照《基本法》來發展民主,及強調「中」美發展關係對香港的重要性;但卻無法說服柯林頓將特區首屆立法會選舉安排視為民主倒退的觀點,美國將密切注意事態發展。

△九龍總商會十二日舉行會議,決定在十月三日首次舉辦中共「十.一」國慶酒會,計劃發出上千張請柬,並在其總部大樓頂掛五星旗、特區區旗及商會屬下的三十九個屬會會旗;該會副理事長黃熾雄稱,在商言商,該會不會割裂與我方民間商會的聯繫。

九月十四日

△由「海華服務基金」主辦的「中秋大團圓九七嘉年華」大型戶外聯誼活動,十四日在九龍旺角大球場順利舉行,全港有二百多個社團參與,數千市民到場參加,場面熱鬧有序;特首董建華的特別顧問葉國華、鄭安國局長伉儷、各駐港機構主管,臨時市政局多名議員、民主黨成員李永達等眾嘉賓亦全程參與;香港的電視媒體、各大報紙包括大公、文匯等十四份中文報紙及英文虎報、南華早報均廣泛報導是次活動。此次乃為透過公開聯歡以融入香港社會的成功活動。葉國華顧問在場中表示特區政府已與友我團體達成慶祝雙十節不掛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的共識。

△特首董建華十四日結束訪美返港表示,此行並非為爭取美國認同香港的民主發展步伐,強調港人命運須自己掌握;《蘋果日報》所作二百一十九人之民意調查顯示,有兩成半被訪者認為董氏訪美失敗,有四成認為董氏是較偏向代表北京發言;民主派政團「前線」建議特區政府就首屆立法會的選舉方式作出全民公決。

九月十五日

△「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年會」將於本月二十三日在港舉行,《成報》十五日報導,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我國內代表可用訪客身分申請及參加研討會,惟最後決定仍在主辦單位;另外,「反世銀團結陣線」不滿該會向借貸國定特別條件,今貧窮情況惡化,將於二十一日舉行遊行請願。

△特首董建華訪美之行未能說服華府接受香港特區首屆立法會的選舉模式;而政務司長陳方安生十五日向在香港的美國商界人士再次強調,一九九八年的立法會選舉會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絕不會排斥民主派人士。

△民主黨主席李柱銘十五日晚間發表聲明回應,「該選舉模式只是要令一向在選舉中取得最多數配最多票的政黨,無法獲得最多議席,這絕對不能說是向民主前進。」

△《蘋果日報》同日所作四百四十八位受訪者的民意調查顯示,逾四成認為一九九八年選舉安排是民主倒退,另有四成受訪者認為,該選舉辦法是針對民主黨。

九月十七日

△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發表一份於八月進行「如何處理雙十國慶」問題的民意調查,五百二十六名被訪者中百分之四十四點八有回應之統計顯示,六成認為不應禁掛我國旗;另有三成三認為「一國兩制」會適用於台灣;另有兩成支持「台獨」。

△董建華在世界經濟發展年會致辭時,披露施政報告三要點,堅守自由市場原則、改善教育房屋及公積金老人服務。

九月十八日

△中共新一屆的「中央委員」十八日產生,「港澳辦主任」廖暉、「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姜恩柱入選;「駐港解放軍司令員」劉鎮武、「新華社澳門分社社長」王啟人為「候補委員」。

△香港一二三民主聯盟、民建聯、工聯會、新界社團聯會及香港索償協會等團體代表於「九一八」事件六十六周年紀念日,分批前往日本駐港領事館抗議。

△諾貝爾經濟獎得主佛利民十八日透過衛星傳送至香港的研討會上表示,香港的「自由經濟不干預政策」,令二十年來的香港經濟有理想增長,但長遠而言,「一國兩制」難以長久維持,因為中共未必會容忍一國有兩種貨幣,一種與美元掛鉤,一種為本土貨幣;世界銀行中共業務部局長黃育川稱香港在股市、債市及融資市場的經驗及人才可助大陸發展資本市場,故中共的發展會較東歐為快。

九月十九日

△澳門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高級專員公署建議立法會設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申報制度主要針對公務員,包括警務與審查、稽核人員的收入與官職顯不相稱和財政來源不明現象,倘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受到刑事處罰及紀律處分。

△香港金融管理局十九日公布,連同土地基金在內,香港於一九九七年八月底的官方外匯儲備達到八百五十三億美元,全球排名由以往的第五大升至現時第四大,前三名分序為日本、大陸、中華民國。

九月二十日

△中共「總理」李鵬二十日抵港出席二十三日舉行的世界銀行年會;「四五行動」成員將在世銀開幕之際,就「六四事件」進行抗議示威。

△特首董建華本(二十)日約晤民主黨,諮詢有關施政報告之意見;民主黨將建議特首親自參與建屋問題計劃,否則在其五年任期屆滿後未必能達致每年八萬五千個建屋指標。

△中共「外經貿部長」吳儀二十日再次否定「上海取代香港」的論調,因為香港作為兩種經濟制度的交匯口,處於大陸和世界的聯接點,這種優勢是內地任何其他城市難以取代的。

△臨時立法會晚間一致通過取消第一收容港議案,促請政府立即遣返滯港越南船民及實施即捕即解政策,特區政府表示會全面檢討,始決定正式取消有關政策。

九月二十一日

△第九屆港區「全國人大」三十六名代表將於今年底進行選舉,雖然「人大」選舉法中規定,參選者不容許以政黨名義參選,但香港主要政黨人士已積極醞釀參選名單,在臨時立法會內考慮參選的成員估計已逾二十人,民主黨方面,希望藉參與人大選舉加強與中共溝通,並坦言參與該小圈子選舉目的,旨在營造選舉氣氛,不期望可以當選。

△民主黨中央委員會通過,派出不多於五名成員參加香港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這是民主黨首次參加北京主持的選舉;另一方面董建華表示暫無計劃參選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至於會否繼續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在未來兩三個月內會作出決定。

△香港《立法會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宣誓效忠特區政府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議員在就職時才需宣誓效忠的規定不符,惹起政界爭論,董建華被指忽視行政、立法之分立。

△對於澳門政府資產及檔案移交之問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在二十一日之組長會議上並未獲致共識。

△行政長官董建華表示,近日香港出現的投機炒作港元風波,證明香港必須維持保守穩健的理財方式和龐大儲備,而此等政策並不會影響其首份施政報告內有關民生方面的開支。

九月二十二日

△香港事務局鄭安國局長就此間民間團體慶祝本(八十六)年國慶事,對電子傳媒發表談話稱,其曾與特首顧問葉國華先生討論有關慶祝活動事宜。鄭局長表示希望特區政府能以節制寬鬆態度處理掛國旗問題;而舉辦有關活動團體也應考慮香港地位已有所變更,所作事情應以不牴觸特區政府法律為大前提。

△支聯會一行四十多人二十二日在港島會展中心示威區內,抗議在港出席世銀年會的中共總理李鵬鎮壓「八九民運」,引起香港傳媒廣泛報導。

九月二十三日

△澳門行政暨公職司人力資源廳培訓處處長梁寶鳳表示,澳門政府公務員培訓工作包括公務員本地化、雙語普及化、專業技術培訓三方面,自八六年開始有計劃的培訓工作,至九七年上半年,共有二萬五千七百一十九人次接受了培訓。

△香港特區政府跟隨中共對外的制裁政策,在憲報刊登六條由行政長官依「外交部」指示,並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訂立的聯合國制裁規例。該六條規例為

《聯合國制裁(伊拉克)(黃金、債券、支付及信貸的管制)規例》

《聯合國制裁(伊拉克)規例》、

《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

《聯合國制裁(利比亞)(禁制飛行)規例》、

《聯合國制裁(武器禁運)規例》、

《聯合國制裁(安哥拉)規例》。

九月二十四日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屬下,國際組織工作組會議有進展澳門加入卅國際組織獲共識,葡方向中方提交二百份將延伸及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

△澳門加入世界貨幣基金函件,葡國財政部長宣稱經已簽署,倘若澳門加入之後地位與香港相同。

九月二十五日

△香港《快報》報導,根據澳門政府統計報告指出,九六年該市總體經濟疲弱,本地生產總值估計下跌百分之零點三,是兩年來最低點,同時也是二十多年來,首次出現負成長現象。專家呼籲搞好治安及宣傳澳門的投資項目,讓投資者真正了解澳門及作出投資決定。

△行政長官特別顧問葉國華在出席一個商界研討會時表示,待鄭安國先生回港後,雙方對有關在港慶祝雙十國慶及掛旗問題,會有一個很清楚的「默契式」作法。《快報》報導,據政界人士估計,最妥善的處理辦法,是以辛亥革命紀念日的形式來慶祝,並容許在香港掛國民黨的青天白日旗。

△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代主任華御年,代表澳門政府發表公佈就政府外聘公務員問題表明立場。公佈稱除在九九年後以顧問或專業技術人員身份在特區留任者外,其餘屬葡國編制的外聘公務員原則上在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階段回到原職位,留任者將在不損及其在葡國原編制享有的權利和福利下,以個人身份簽訂合同;至於非葡國公職編制的外聘公務員,澳門政府會採取措施,使這些公務員獲得進入葡國公職編制的權利。但有關問題仍將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處理。

九月二十六日

△特區政府發出新聞稿,回應傳媒詢問有關我駐港機構及友我團體舉辦慶祝雙十國慶活動一事,重申「特區政府在此問題的政策十分清楚,就是必須堅守一個中國大原則及依法辦事,相信市民會本著負責任態度,不會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

△臨時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表示,參加首屆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名單在明年四月公布之後,為確保公平角遂,臨時立法會將即時停止所有會議,至明年六月三十日會期結束為止;對此,民主黨、自由黨均表贊同。

△中共「政府發言人」表示,中共「總理」李鵬會見新加坡總理吳作棟時雙方談及香港問題,均認為香港經濟表現出色,經濟力量亦十分良好及有強大的外匯儲備,所以香港完全有能力自行處理任何的金融危機。

△特區財政司長曾蔭權在訪澳洲行程中表示,目前香港所見的一項創舉:「一個國家、兩種貨幣、兩種金融制度、兩個金融監管機構、兩種證券制度、兩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構想正在落實,主權移交引起的不明朗政治因素已遠離香港。

△香港《信報》報導,中共有關方面擬定的「台商投資保護實施條例」草案,在諮詢各方意見後,目前正在作細部工作,爭取在今年內正式公布。

九月二十七日

△為配合主權移交新勢情,港府擬於下(一九九八)年度增撥三百五十億港元經常性開支予「公民教育委員會」,增幅近一倍,藉此培養港人對香港的歸屬感。

△一九六○年代出任港府防務司,負責平息暴動的姬達爵士,在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稱,香港親台團體在過去數十年均會在雙十節期間,懸掛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如果只為了向北京示好,而禁止掛旗,實屬不智,特區政府應容許掛我國國旗,但不必鼓勵;而五十年代港英政府預先拘留「滋事份子」政策=,現在更是絕不適用。特區政府保安局一名官員私下指出,現時香港法律沒有一項條文是禁止懸掛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的,但若掛旗位置阻礙交通或引起他人不便,甚至危害他人,則警方可能會引用其他法例拆除。

△臨時立法會三讀通過《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主要修訂,是把出任選管會成員資格的限制收窄,所有政界人士均不具資格,以確保其中立性;選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其首項工作是要在本年十月底前向行政長官提交地方選區分界的建議。

△特區政府二十七日首次拍賣三塊土地,其中淺水灣豪宅用地以五十五億五千萬港元成交,遠高出底價二十五億餘元。多名行政會議成員均認為,不應只憑一次賣地便推測長遠土地供應的市場走勢,並強調特區政府會有充足的土地供應;而今次賣地結果,不反映發展商對特區政府表示要壓抑樓價或提高土地供應沒有信心。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將向臨時立法會申請撥款開設兩個高級職位,兩個職位分別是以非公務員條件聘用的「行政長官高級特別助理」,及隸屬現有公務員系統的「助理新聞處長」。

九月二十八日

△臨立會二十八日通過《立法會選舉條例草案》,但有十一名議員三讀時投棄權票,九名投反對票,抗議民建聯及港進聯互相支持下通過兩項擴大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的修訂,破壞了組成功能團體的一項原則,引起香港政界及輿論界強烈不滿。

九月二十九日

△中共「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二十九日發表聲明,由於我政府以中華民國名義加入「亞洲生產力組織」,英文簡稱(APO),因此特區政府自今年七月一日起,中止與該組織的一切關係。

△特區政府二十九日宣布成立由三人組成的選舉管理委員會,胡國興法官任主席,梁乃鵬(現任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城巴有限公司副主席)、成小澄女士(現任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總幹事)為委員,任期三年,首項工作下月杪提交選區分界建議。

△《澳門日報》報導,為加強葡萄牙與澳門,特別是與大陸間之關係,葡國企業界和銀行界醞釀在澳門成立一家協會,並爭取於今年內開始運作。

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特別顧問葉國華接受九月號《九十年代》專訪時,公開澄清自己不是共產黨員的傳言。其中談及雙十國慶掛旗問題,葉氏稱「應當此事為香港的事,不用詢問北京政府,親台社團會自然調整,得到適當空間,並覺得自己是香港的一份子。」在談及民主黨,葉氏稱「民主黨得到社會的廣泛支持,至少有四十萬選票,特區政府要香港穩定繁榮,不能不吸納他們進入各種體制,並預言經過兩三屆選舉後,民主黨肯定成為大黨。」

△財政司長曾蔭權結束訪問澳洲一周行程,於三十一日返回香港,在機場表示雖然香港近日股市大跌,但以香港穩健經濟及雄厚資金,相信短期內跌勢會穩定,並預計亞洲貨幣危機將告一段落。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根據國際貧窮線標準計算,香港貧窮人口一九九六年達八十五萬人,在近十年內增幅達百分之八十五,從數字顯示,香港經濟增長並未使貧窮情形改善,要求特區政府關注此問題及謀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