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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縣市政府主管的各級學校,如與中國大陸學校簽署校際協議,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

(二)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與中國大陸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之書面約定書,應於簽約1個月前,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向教育部提出申報。

(三)依據前揭要點規定,各級學校從事兩岸校際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有關法令政策、交流對等互惠原則及涉及政治性內容、機密科技、或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安全之虞。

(四)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目前中國大陸學生來臺交換研修,其邀請單位資格、受邀學生等均限大專校院以上學生,目前並未開放我「中、小學」以下學校與中國大陸學校進行學生交換研修;又中國大陸教育人士來臺從事專業交流,其範疇並未包括擔任教職。因此,目前主管機關教育部並未同意兩岸中小學進行教師、學生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