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7年6月29日經濟部經審(87)字第87746557號令公告
民國88年12月6日經濟部經審(88)字第88444926號令公告修正
民國97年11月26日經濟部經審字第09704606290號令公告修正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申請案件,特訂定本審核處理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事項,由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辦理。
三、投審會在審理第一點之申請案時,應就申請單位與受邀人員之資格、條件、人次、活動內容及其相關事項,視個案情況加以審酌,必要時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會同審查。
四、申請案件之審查,應考量因素如下:
(一)對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無不利影響。
(二)對兩岸經貿交流及促進對外經貿發展有助益。
(三)申請單位及受邀單位業務性質相關。
(四)活動計畫內容應與其業務性質相符。
(五)非來臺從事招商活動。
五、申請單位毎年總申請人數,除下列事項外,不超過二百人:
(一)邀請來臺參加國際性經貿活動。
(二)經核准參加在臺舉辦國際商展活動。
(三)兩岸中介機構來臺處理兩岸經貿交流事務。
(四)其他經認定有特殊需要者。
六、申請單位申請組團來臺,其成員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得列隨團秘書一人;逾十人者,得列隨團秘書二人。
七、申請單位來臺舉辦研討會,應檢附會議詳細計畫書,列明研討會主題、會議議程、會議地點、時間、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參加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