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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97-11-26

民國87年6月29日經濟部經審(87)字第87746557號令公告

民國88年12月6日經濟部經審(88)字第88444926號令公告修正

民國97年11月26日經濟部經審字第09704606290號令公告修正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申請案件,特訂定本審核處理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事項,由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辦理。

三、投審會在審理第一點之申請案時,應就申請單位與受邀人員之資格、條件、人次、活動內容及其相關事項,視個案情況加以審酌,必要時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會同審查。

四、申請案件之審查,應考量因素如下:

(一)對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無不利影響。

(二)對兩岸經貿交流及促進對外經貿發展有助益。

(三)申請單位及受邀單位業務性質相關。

(四)活動計畫內容應與其業務性質相符。

(五)非來臺從事招商活動。

五、申請單位毎年總申請人數,除下列事項外,不超過二百人:

(一)邀請來臺參加國際性經貿活動。

(二)經核准參加在臺舉辦國際商展活動。

(三)兩岸中介機構來臺處理兩岸經貿交流事務。

(四)其他經認定有特殊需要者。

六、申請單位申請組團來臺,其成員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得列隨團秘書一人;逾十人者,得列隨團秘書二人。

七、申請單位來臺舉辦研討會,應檢附會議詳細計畫書,列明研討會主題、會議議程、會議地點、時間、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參加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