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日(1993.3.2)
大陸海協會致函海基會,建議雙方於今年三月下旬或四月初舉行「辜汪會談」,並表示兩會對於在舉行「辜汪會談」之前,先進行預備性磋商的安排已有共識,而該會會提出在北京或臺北、大陸其他適當地點或金門進行的提議,希望海基會能儘速提出磋商的時間與地點。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四日(1993.3.4)
海基會回函大陸海協會表示,關於「辜汪會談」該會一直持續籌備中,俟該會人事改組底定後,再具體回應有關預備性磋商等建議。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九日(1993.3.9)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高孔廉表示,預定四月初舉行的「辜汪會談」,內容將包括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會務、兩岸經貿交流、文化交流,和其他類如共同打擊犯罪等四項議題;而臺商投資保障問題也將一併處理。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1993.3.12)
大陸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致函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邱進益,祝賀其出任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並邀請其訪問北京。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1993.3.18)
陸委會公布「辜汪會談背景說明書」,明定其性質屬事務性及功能性商談,不涉及政治性問題。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五至廿七日(1993.3.25-27)
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等一行六人前往北京,與大陸海協會展開第三次文書查證及間接掛號信函查詢補償等問題協商。並於廿七日與海協會就文書查證、掛號信函查詢協商達成共識。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卅一日(1993.3.31)
海基會致函大陸海協會表示,該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邱進益擬於本月七日至十一日接受海協會邀請訪問北京,並就「辜汪會談」展開預備性磋商,同時草簽文書查證及掛號信函查詢補償兩項事務性協議。
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七至十一日(1993.4.7-11)
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邱進益與大陸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在北京舉行「辜汪會談」預備性磋商第一次會商,雙方先提出各自擬定的議題,經過綜合討論後,再找出有共識的題目深入討論。該預備性磋商結束,雙方達成八項共識,決定四月廿七、廿八日在新加坡舉行「辜汪會談」。
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八日(1993.4.8)
辜汪會談預備性磋商於北平舉行第一次會商。並達成建立制度化協商管道協議。
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日(1993.4.10)
海基會副董事長邱進益與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於北平草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及「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並就廿七、廿八日於新加坡舉行「辜汪會談」達成書面性共識。
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廿三日(1993.4.23)
海基會副董事長邱進益與海協會副會長唐樹備於新加坡進行「辜汪會談」兩次預備性磋商會議,決定議題為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兩岸經濟交流、司法協助、臺商保等等。
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廿七日(1993.4.27)
辜汪會談於新加坡舉行三天。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大陸海協會會長汪道涵並代表兩會簽署協議:一、「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二、「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三、「兩岸聯繫會談制度協議」。四、「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廿九日(1993.8.29)
辜汪會談後續第一次事務性商談於北平舉行,雙方就偷渡犯遣返、漁事糾紛處理等議題進行商談,大陸方面企圖擅改協議議題及先順序。
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1993.11.2)
辜汪會談後續第二次事務性商談於廈門舉行,雙方就偷渡犯遣返、漁事糾紛處理、劫機犯遣返、兩會人員出入境往來便利等議題協商,雙方仍有歧見。
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1993.12.19)
辜汪會談後續第三次事務性商談於臺北中國信託大樓舉行。並就劫機犯遣返、漁事糾紛處理、偷渡犯遣返、兩會會務人員入出境便利辦法、臺商權益保障、兩岸科技交流與共同防制犯罪、司法協助、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議題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