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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7-11-05

民國85年8月13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5)陸文字第8510741號函發布(歷史條文)

民國107年11月5日大陸委員會陸文字第1070200492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規範臺灣地區民間團體對大陸地區捐贈獎助學金事宜,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捐贈獎助學金,係指對大陸地區之優秀或清寒學生無償性贈與金錢。

三、民間團體對大陸地區學生捐贈獎助學金,限以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名義為之,該項捐贈並應符合其創設目的。

四、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捐贈前,須檢具下列文件,向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二)組織章程。

(三)捐贈計畫書(列明捐贈目的、時間、方式、人數及金額,並說明該年度對國內捐贈情形)。

(四)上年度收支決算表影本 。

(五)其他相關文件。

五、本會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捐贈獎助學金事宜。審查小組由相關主管機關組成。

六、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本會許可之捐贈,憑許可文件辦理結匯手續。

七、完成捐贈行為後,須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備查:

(一)結匯資料影本。

(二)受贈者受贈證明影本。

(三)受贈者所屬學校證明影本。

(四)其他有關資料影本。

八、依本要點經許可之捐贈,如有增加金額者,應另案申請。

九、民間對大陸地區學生捐贈獎助學金,未經依本要點申請許可及備查者,於申報所得稅時,該捐贈不得列為費用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

自然人對大陸地區學生捐贈獎助學金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