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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98-06-09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98年6月9日陸文字第0980011534-2號函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協助落實照顧臺商子女教育政策,強化臺商子女對臺灣的認知與認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經政府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為補助對象。

三、補助經費範圍如下:

(一) 辦理學生返臺研習、交流、參加各類競賽及學藝活動事項。

(二) 辦理學生返臺接受補充教育事項。

(三) 辦理有助於銜接臺灣地區教育之事項。

(四) 辦理有助於提升大陸臺商學校教師專業之研習活動。

(五) 辦理認識臺灣及親職教育等研習活動。

(六) 配合大陸政策推動之專案計畫。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 申請補助之大陸臺商學校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具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但屬情況特殊或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二) 申請應備之文件:(表格如附件)

1.活動計畫書(包括活動主題、目標、內容、時程、對象、補助人員名冊、地點及活動方式等)。

2.活動經費預算細目表。

3.該活動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本會對申請補助案件就活動計畫書主題、目標、對象、活動方式、經費補助額度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執行補助事宜。

六、經核定補助之活動項目,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七、補助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作業如下:

(一) 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據本會委辦費補助費支用及核銷規定,檢具經費支付方式通知單、經費收支明細表、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及活動成果報告,連同收據等送本會辦理補助撥款及核銷事宜;如有特殊情形需事先撥款或延期辦理核銷者,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如未能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者,取消其補助經費。

(二) 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檢附活動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九、本會之監督與考核作業如下:

(一) 本會得每年派員赴大陸臺商學校實地瞭解活動辦理情形,並得 以抽查方式進行實地查核,查核結果作為下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

(二) 本會就補助活動規劃能力、計畫執行、報告內容、辦理成效、建議事項等進行考核作業。

(三) 受補助單位對本會撥付之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會計簿籍登錄完善,有關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於必要時派員查核。

十、補助款有結餘時,應於核銷時一併繳回。

十一、受補助者辦理活動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受補助者應返還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之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同類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受補助者在未經書面詳述理由通知本會,並經本會書面同意下,違反或未依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本活動。

(二) 洩露經本會要求應予保密之相關資訊。

(三) 違反申請計畫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者。

受補助者辦理本活動致本會或第三人損害時,受補助者應負責處理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