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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5-29

98年6月9日陸文字第0980011534-2號函訂定(歷史條文)
104年7月27日陸文字第1040200413號令修正(歷史條文)
107年10月30日陸文字第1070200495號令修正(歷史條文)
112年5月29日陸文字第1120200272號令修正

 

一、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協助落實照顧臺商子女教育政策,強化臺商子女對臺灣的認知與認同,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政府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經費範圍如下:

(一)辦理學生返臺研習、交流、參加各類競賽及學藝活動事項。

(二)辦理學生返臺接受補充教育事項。

(三)辦理有助於銜接臺灣地區教育之事項。

(四)辦理有助於提升學校教師專業之研習活動。

(五)辦理認識臺灣及親職教育等研習活動。

(六)配合大陸政策推動之專案計畫。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學校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如附件),具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或急迫者,得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活動計畫書(附件二至二-1)。

3.經費收支估算表、活動申請經費支出預算明細表(附件三至四)。

4.申請學校活動經歷表(附件五)。

(二)申請學校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補助項目。如申請學校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明列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本會對申請補助案件就活動計畫書主題、目標、對象、活動方式、經費補助額度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執行補助事宜。

六、本會以補助與計畫內容直接相關之項目為原則,且同一學校所辦同一主題活動,以一年補助一次為限,但經評估對促進臺商子女教育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並由本會審酌活動內容、規模及本會預算支用等情形,指定項目酌予經費補助。

七、受補助學校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對相關個人資料負保密義務(如附件六)。

八、受補助學校補助款支用均應依本會經費核銷相關規定報支。其超支部分,由受補助學校自行負擔。辦理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具接受大陸委員會補助經費及活動成果評估報告、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七),連同收據等送本會辦理核銷撥款;如有特殊情形需事先撥款或延期辦理核銷者,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如未能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者,取消其補助經費。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受補助經費之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助案件結案時,受補助經費尚有結餘款或產生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經本會同意留存受補助學校之支用單據,應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等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學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五)受補助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受補助經費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受補助學校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會為瞭解受補助學校計畫辦理情形,相關業務輔導考核作業如下:

(一)本會得派員赴受補助學校實地瞭解活動辦理情形,並得以抽查方式進行實地查核,查核結果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二)本會就補助活動規劃能力、計畫執行、報告內容、辦理成效、建議事項等進行考核作業。

(三)受補助學校對本會撥付之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會計簿籍登錄完善,並妥善保管支用單據,以備日後本會或審計機關抽查作業。

(四)本會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學校於辦理核銷時併將支用單據送交本會查核,俟完成查核後,返還受補助學校留存。

(五)核定補助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會同意後據以執行。

十、受補助學校辦理活動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受補助學校應返還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之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學校同類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受補助學校在未經書面詳述理由通知本會,並經本會書面同意下,違反或未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活動。

(二)洩露經本會要求應予保密之相關資訊。

(三)違反申請計畫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者。

受補助學校辦理本活動致本會或第三人損害時,受補助學校應負責處理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者外,應每季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受補助案件執行成效考核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