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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93-03-01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主旨: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公告,本會將會同各該主管機關於二個月內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個案或諮詢需要,請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並由其轉各該主管機關處理。

說明:依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正本:司法院、審計部、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福建省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五院秘書處、本會企劃處、文教處、經濟處、秘書處(刊登公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蔡 英 文

類別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