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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93-08-03

民國93年8月3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30013287號函修正

 

一、為提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人員赴大陸地區時,可資參考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人申請赴大陸地區前,應先衡酌所(曾)擔任之職務性質、涉及國家機密程度、赴大陸地區 從事活動之需要性與時機之適切性,與自身安全保護問題,審慎思考後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須經向內政部審查會申請許可後,始得前往大陸地區。退離職人員在原服務機關(構)所通知審查期間內,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出。

四、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首重個人自身安全之維護,避免身體自由財產等遭受損害。

五、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人員,應確實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嚴防洩露我方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科技資訊(如國防、科技資訊等),並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

六、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人員,如有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情形,應注意不得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七、在大陸地區遇有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應提高警覺,注意大陸官方、統戰機構或其他大陸 人士之不當意圖或不利行為。

八、在大陸地區遇有大陸官方或統戰機構之特殊對待時,宜先維護個人自身安全,尋求當地可能管道請求協助,並儘速聯繫臺灣地區親友。

九、在大陸地區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有影響國家安全者,於返臺後應儘速向有關單位反應或說明,以維護國家安全。

類別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