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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93-03-01

民國93年3月1日行政院大陸員會陸法字第0930003531之1號


主旨:本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決議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

公告事項:

一、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

二、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成員。

附件:「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事項之說明」一份。

副本:五院秘書處、司法院、審計部、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福建省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文教處、經濟處、秘書處︵請刊登公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均含附件)︵請刊登網站,附磁碟片︶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事項之說明

一、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原則:

(一)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

(二)對台統戰工作

(三)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二、有關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說明如次:

(一)黨務系統: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各級黨務機構及該等機構直屬機構、事業機構(人民日報等)、派出機構(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等)、工作部門和辦事機構(中央統戰部等)或議事性領導機構及所屬團體。

(二)軍事系統:例如,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機關、人民解放軍四總部、各軍兵部和武警總部、人民解放軍各大軍區、各軍事院校及該等單位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三)政務系統:

1、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1)直屬特設機構:例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2)直屬機構:例如,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3)直屬事業單位:例如,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4)辦事機構:例如,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5)部委管理國家局:例如,國家信訪局、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國家郵政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6)其他:例如,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2、各級人民政府(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區市旗、鄉鎮行政組織)、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及該等行政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四)前三項規定以外具政治性之機關(構)、團體: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組織、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組織、村級行政組織、黨派群眾組織團體、大眾傳播體系組織、具有準官方性質之社會團體。例如,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歐美同學會、中國海外交流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中華海外聯誼會或其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性質涉及對台工作、對台研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類別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