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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1月1日起,入境澳門旅客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以上之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應為申報,以免受罰之新聞參考資料

  • 發布日期:106-10-19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醒國人,澳門政府為預防及打擊洗錢與資助國際恐怖主義活動,訂於本(106)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有關出入境澳門旅客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折合新臺幣約48萬元)以上之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之規定如下:

(一)入境澳門:旅客入境時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選擇紅色通道通關並填寫申報書提交,否則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
(二)出境澳門:旅客出境時雖無需主動申報,惟若被海關人員抽檢詢問時,即應如實申報,否則也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
(三)黃金與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不在申報範圍內,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的過境旅客則無需申報。
陸委會並提醒,國人可事先致電澳門海關查詢專線電話:(853)8989-4317,瞭解個別需求之申報規定,避免因不諳澳方新規定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國人在澳門倘遇急難事件,請撥打陸委會澳門事務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類別

1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