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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香港、澳門或是經由香港、澳門轉赴第三地時,有哪些是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禁止攜帶之物品?

  • 發布日期:100-07-25

一、在香港及澳門,電擊棒、瓦斯噴霧器及伸縮棒均被視為違禁品。其中,電擊棒被視為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凡持有者,無論持有原因為何,均屬違法行為,警方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香港及澳門當地法令更規定,雖未隨身攜帶電擊棒,僅放置於托運行李中轉機,亦屬違法行為,如經海關於通關時查獲,則會對電擊棒持有人進行起訴。此外,近年來,國人攜帶瓦斯噴霧器及伸縮棒之情形更為頻繁,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對於攜帶該等違禁品之處置,通常為沒收,或對持有人提出檢控,國人務須注意。

二、國人萬一因攜帶電擊棒、瓦斯噴霧器及伸縮棒等違禁物品在香港或澳門遭海關查扣時,可聯絡香港事務局(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澳門事務處(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協助處理。(電話:香港: 852-93140130、852-61439012;澳門:853-66872557)。

三、有關勿攜帶違禁品入出境或過境香港、澳門之資訊,請參閱香港警務處網頁(網址: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4_crime_matters/cpa/cpa_at_01.html)、或澳門海關網頁(網址:https://www.customs.gov.mo/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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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