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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旅遊,電擊棒、噴霧器等違禁品不可帶

  • 發布日期:104-02-18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07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醒國人,春節長假來臨,如前往港、澳旅遊或過境港、澳時,請勿攜帶電擊棒等港澳政府列為管制物品,以免因誤觸當地法令遭到罰款甚至拘留。

依據香港警方統計,103年計有30名國人入境香港或在香港轉機時,因誤攜電槍類裝置而遭到拘捕。陸委會表示,香港法令規定電槍類裝置(如電擊棒、TASER電擊槍等)係屬槍械,攜帶此類物品即屬嚴重犯罪行為,可處以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14年。國人入境或過境香港,請勿攜帶前述管制物品,或放置於隨身行李、託運行李中,以免誤觸當地法令遭到罰款、拘留。

陸委會特別提醒,除前述電槍類裝置外,瓦斯噴霧器(含胡椒噴霧唇膏)、伸縮警棍(含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香港亦被視為具攻擊性武器,凡持有即屬違法,如經當地海關查獲,將會對持有人起訴。在澳門,亦有類似規定。

陸委會表示,國人在香港、澳門倘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我駐港澳機構24小時聯繫電話,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

新聞聯絡人:洪伯昌
電話:0963-604-572

類別

1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