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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提醒國人前往或過境港澳勿攜帶電擊棒類當地政府管制物品

  • 發布日期:103-12-24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110號

聖誕節及新年假期即將到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特別提醒國人,前往港、澳旅遊或過境港、澳時,應避免攜帶電擊棒等港澳政府列為管制之物品,以免遭受無謂困擾甚而影響行程。倘遇急難事件,可向我駐港澳機構求助。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依據香港法例規定,電槍類裝置(如電擊棒、TASER電擊槍等)係屬槍械,攜帶前述相關管制物品屬嚴重犯罪行為,違者可處港幣1萬元罰款及監禁14年。另據統計,本年度 1月至今,計有48名自臺灣飛往香港轉機或入境旅客,因行李放置電槍類裝置遭到拘捕,其中包含28名國人。

陸委會提醒國人,除前述電槍類裝置外,瓦斯噴霧器(含胡椒噴霧唇膏)、伸縮警棍(含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香港亦均被視為具攻擊性武器,凡持有即屬違法行為,當地警方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持有人雖非隨身攜帶前述管制物品,而係放置於隨身或託運行李中轉機過境,亦屬違法行為,如經當地海關查獲,將會對持有人起訴。此外,在澳門,亦有類似法令規定。

陸委會並表示,國人在香港、澳門倘遭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我駐港澳機構24小時聯繫電話,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

新聞聯絡人:吳玠鍇
電話:23975589分機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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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