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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港澳或過境港澳勿帶電擊棒等違禁品,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105-02-05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10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醒國人前往或過境港澳時,切勿攜帶電擊棒、瓦斯噴霧器等港澳政府列為管制之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遭到罰款甚至拘留。倘遇緊急急難事件,可向我駐港澳機構求助。

陸委會指出,依香港法例,持有或隨身攜帶電槍類裝置(如電擊棒、TASER電擊槍等)物品屬嚴重犯罪行為,違者可處罰款或監禁。在澳門,亦有類似規定。國人入境或過境港澳,時有因不諳當地法令,誤攜港澳政府列為管制之物品,經當地海關查獲而遭起訴情形。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前述港澳政府管制之電槍類裝置物品,無論是隨身攜帶或託運行李中,均被港澳政府視為違法行為。此外,除前述電槍類裝置外,瓦斯噴霧器(含胡椒噴霧唇膏)、伸縮警棍(含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港澳均被視為具攻擊性武器,凡持有亦屬違法。陸委會籲請國人避免攜帶前開物品前往港澳或經港澳中轉,以免遭受無謂困擾。

國人在香港、澳門倘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我駐港澳機構24小時聯繫電話,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

新聞聯絡人:洪伯昌
電話:23975589分機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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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