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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赴港澳,請勿攜帶電擊棒等當地政府管制物品

  • 發布日期:104-06-30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34號

暑假為國人出國旅遊旺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醒國人,不論是前往港澳旅遊,或僅於港澳轉機過境,均應避免攜帶電擊棒、噴霧器等港澳政府列為違禁之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致遭罰款甚至拘留。

香港法例規定,電槍類裝置(如電擊棒、TASER電擊槍等)係屬槍械,凡持有即屬嚴重犯罪行為,違者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或判監禁最高可達14年。依香港警方提供資料,以本年4月為例,國人因持電槍類管制品而遭起訴已有3件,均係於香港過境轉往第三地或返臺時被查獲。陸委會特別提醒國人,不管是前往港澳旅遊或僅於港澳轉機、過境,均應避免隨身攜帶,或於隨身行李、托運行李中放置前述管制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除前述電槍類裝置外,瓦斯噴霧器(含胡椒噴霧唇膏)、伸縮警棍(含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香港亦被視為具攻擊性武器,如持有即屬違法。在澳門,亦有類似規定。

陸委會表示,國人在香港、澳門倘遭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我駐港澳機構24小時聯繫電話,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為(852)6143-9012、(852)9314-0130,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為(853)6687-2557 。

新聞聯絡人:林書玭
電話:23975589分機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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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