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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提醒國人,自107年7月16日起,入出境香港時,若攜帶總值港幣12萬元或等值外幣(約折合新臺幣48萬元)以上之貨幣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均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遭罰

  • 發布日期:107-07-09

香港政府對於跨境攜帶及運送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支票、旅行支票、匯票、郵政票券,以下稱「現金類物品」)進出香港,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新規定,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並將自本(107)年7月16日起實施。相關申報規定如下:

一、入境香港之旅客,須使用現行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二、即將出境離港及經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入境香港之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之現金類物品,若持有,則須書面申報有關資料。

三、若成年人陪同幼年人(16歲以下)並知悉該幼年人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之現金類物品,則該成年人須為該幼年人申報或披露。

四、進口或出口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屬同一批次貨物之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透過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該系統訂於107年7月3日啟用)預先作出申報。

國人對於前揭規定若有不瞭解之處,可參考香港海關網站(網址:https://www.customs.gov.hk),亦可事先致電香港海關查詢(專線電話:852-28157711),瞭解個別需求之申報規定,避免因不諳港方新規定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另,國人在香港倘遇急難事件,請撥打陸委會香港辦事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

類別

1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