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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入出境或過境香港、澳門時,切勿隨身攜帶或於行李中放置各類違禁品,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102-09-09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69號

香港、澳門向為國人熱門旅遊目的地,亦為來往兩岸之中轉首選,然由於香港、澳門對於入出境可以攜帶物品與我規定不盡相同,陸委會提醒國人注意,避免攜帶相關管制物品,以免觸犯當地法律。

國人入出境或過境香港、澳門時,如攜帶瓦斯噴霧器(包括胡椒噴霧唇膏)、電擊棒(包括貌似智慧型手機之電槍)、伸縮警棍(包括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梳子刀等物品,均會被當作一般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凡持有即屬違法行為,當地警方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縱使未隨身攜帶上述物品,而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轉機,亦屬違法行為,其海關如於通關時查獲,則會對持有人進行起訴,即使持有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係不慎攜帶,亦將遭罰;如在機場安檢過程中遭查獲,則依情節輕重,可能遭罰款約新臺幣2萬元至40萬元,甚至判罪入獄服刑5年至14年。

陸委會表示,國人如在香港或澳門遇有急難需求時,可聯絡本會香港事務局(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電話:852-6143-9012、852-9025-3813)或本會澳門事務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電話:853-6687-2557)協助處理。

新聞聯絡人:徐有潔
電話:23975589分機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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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