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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1項明定不採認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學歷。有關醫事學歷採認,涉及醫事人員教、考、用範疇,目前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尚未予放寬。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中國大陸人民未在臺設有戶籍,不得參加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惟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部分,因未涉及前述限制,且為證照分離,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於102年3月14日發布函釋,自102年7月1日起開放陸生報考。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1項明定不採認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學歷。有關醫事學歷採認,涉及醫事人員教、考、用範疇,目前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尚未予放寬。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中國大陸人民未在臺設有戶籍,不得參加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惟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部分,因未涉及前述限制,且為證照分離,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於102年3月14日發布函釋,自102年7月1日起開放陸生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