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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學校資源分配,在保障臺灣學生受教權的原則下,逐步放寬陸生招收名額

原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4條規定,招收陸生名額不得超過全國招生總名額1%(約2,850名),102年4月30日教育部已將招收陸生名額放寬至全國招生總名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