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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機關未提供陸生獎助學金,惟由地方政府提供經費、或由學校自募經費者則不在此限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不得編列預算提供陸生獎助學金,學校亦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陸生獎助學金,但由地方政府提供經費、或由學校自募經費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