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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於整體政策上並未開放中國大陸人士來臺工作,陸生畢業後尚無法留臺就業,在學期間亦不能打工,惟可擔任與課程學習相關之「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5條規定,陸生在臺不能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但教育部已於103年1月22日令釋,前述工作不包括課程學習(如實習)及服務學習(如志工),陸生可擔任與課程學習相關之「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以及從事服務學習,增進社會公益。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8條規定,陸生應於畢業1個月後離境;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及第95條規定,中國大陸人士尚不得來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