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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提醒國人前往或過境港澳勿攜帶電擊棒等當地政府管制物品

  • 發布日期:107-01-24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06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醒國人,前往港澳應避免攜帶電擊棒等港澳政府列為管制之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若遇急難事件,可向我駐港澳機構求助。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在香港,電擊棒等電槍類裝置、瓦斯噴霧器(含胡椒噴霧唇膏)、伸縮警棍(含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及梳子刀等均被視為具攻擊性武器,凡持有即屬違法行為。持有人雖非隨身攜帶,僅係放置於隨身或託運行李中轉機過境,亦被視為違法行為。在澳門,也有類似法令規定。國人前往港、澳旅遊或過境港、澳,時有因不諳當地法令,誤攜電擊棒等港澳政府列為管制之物品,而遭當地警方檢控之情形。陸委會特別提醒,長假將屆,國人赴港澳時,請多加留意。

陸委會並提醒國人,在香港、澳門倘遭遇急難事件,請撥打我駐港澳機構24小時聯繫電話,陸委會香港事務局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陸委會澳門事務處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

新聞聯絡人:吳佳珍

電話:23975589分機7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