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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村里長赴中國大陸參訪交流可否簽署交流合作備忘錄?

  • 發布日期:108-04-25

答:(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違反該規定者,依同條例第90條之2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村里長係地方選舉之公職人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其赴陸係依一般人民出境查驗程序查驗出境,無須依兩岸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許可赴陸。但要提醒,村里長赴陸交流倘違反上開兩岸條例規定,將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視具體案情進行查處。另內政部108年4月21日於該部臉書網站上宣導提醒村里長注意不能到中國大陸簽署協議,以免違法受罰(詳情請參考內政部說明影片:「村里長們請注意!到中國簽署交流協議,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

法政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