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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人員之中國大陸遺族得否申領撫卹金等公法給付?

  • 發布日期:105-07-11

答:(一)依兩岸條例第26條之1規定,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在任職(服役)期間死亡,或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中國大陸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經許可親自進入臺灣,以書面向各主管機關申請領受公務人員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以保障中國大陸遺族或法定受益人領受本條所定給付之權益及杜絕冒領情事發生。但是,上開公法給付之請領總額不得逾200萬元,至於如有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或領受之給付金額與來臺旅費顯不相當等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例外准許中國大陸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不必親自進入臺灣,即得領取給付。

(二)上揭規定所稱特殊情事,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1.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來臺,並有中國大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

2.請領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單項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

3.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定之特殊情事。

(三)另,相關申領撫卹金等公法給付之執行細節,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至第39條;至於請領給付之申請書表格及作業規定,則由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及其他主管機關另定之。

類別

法政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