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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親人來臺探親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3-03-15

答:(一)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中國大陸人民來臺短期探親規定如下:

1.已在臺定居之中國大陸配偶,由原規定中國大陸3親等內血親,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放寬該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亦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如舅媽。

2.在臺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階段之中國大陸配偶,原規定中國大陸父母,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放寬2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亦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如妹妹及妹夫。

(二)中國大陸人民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1.父母及繼父母:1-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2.子女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3.2親等血親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4.3親等血親及其配偶: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6次。

(三)至於相關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宜,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電話:02-23889393;地址:臺北市廣州街15號;網址: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類別

法政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