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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7-08-29

95年4月26日陸法字第0950007568號函發布 (歷史條文)

107年8月29日陸法字第1070400506號函修正發布

 

一、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有關補(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經費支用及考核等相關事宜,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計畫申請時間:海基會所送各項計畫案及請撥年度分配預算數額,應於當年度開始前,具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或急迫者,應敘明原因報本會核定。

三、計畫申請文件及經費編列原則:

(一)計畫書格式應包括以下各項(附表一至三):

1、計畫名稱 

2、計畫執行內容 

3、計畫實施期程 

4、經費預算表

5、其他說明附件

(二)計畫得採區分若干子計畫方式提出。

(三)為經費審查需要,海基會相關經費編列標準應於事前函送本會備查。

(四)海基會於當年度編列年度計畫經費時,應檢視前一年度之業務及預算執行狀況,視需要進行整體調整,俾預算資源有效運用。

(五)申請文件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如同ㄧ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時,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則應撤銷該補(捐)助計畫之許可,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計畫審核:

(一)本會對海基會申請補(捐)助案件進行審核,根據審查結果執行補(捐)助事宜。

(二)本會依各處(室)業務分工,分由各業管處(室)收文並依權責審查,收文後應將海基會申請資料逐案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以下簡稱CGSS系統),並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

(三)俟本會各業管處(室)審查完成後,由法政處彙整函復海基會,同時副知各審查處(室)及主計室,以確實掌握各項計畫執行進度。必要時由法政處簽請主任秘書邀集各審查處(室)協調後,再行函復海基會。

(四)對海基會之補(捐)助資訊,各審查處(室)於收受法政處審查核定之函文副本後,應將核准補(捐)助情形逐案登載於CGSS系統。

五、計畫變更:

(一)經本會核定補(捐)助之活動計畫書,非經本會事前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二)原計畫實際執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基會應於事前敘明理由函報本會同意:

1、變更原計畫預算項目、原核定用途內容或原計畫期程。

2、各計畫經費項目流入或流出金額超過其原核定數額百分之二十,且無違反預算科目流用限制。

(三)海基會遇有緊急或突發等情事,未及於事前函報,得經本會同意後於事後5日內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經費撥付:

(一)海基會應依其所送每月預算分配數,按月檢具下列文件請款。但十二月份預算分配數於完成年度核銷結報後,核實撥款:

1、核准文件影本

2、補(捐)助經費之領據

(二)海基會於請撥四、七、十月份分配預算數時,應同時提報截至上季止之各項計畫實際辦理進度、經費收支執行情形、建議事項及預估完成期限等項目(附表四);並就上一季已支用之經常性經費辦理核銷。

(三)年終核銷結算時,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將核銷案函送本會(遇假日順延),完成整體經費結報作業,倘有結餘款或產生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時,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七、經費核銷:

(一)海基會各項計畫補(捐)助款核銷作業,除屬經常性經費應按季辦理外,其餘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手續。應檢具文件如下:

1、實施成效評估報告(附表五)

2、經費收支明細表(附表六)及其附件

3、原計畫書及核准文件影本

(二)如屬情況特殊或急迫無法如期核銷者,應敘明原因報本會核定,以配合辦理政府相關會計程序。

(三)海基會補(捐)助款進行核銷或結報時,由審查處(室)透過CGSS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並由主計室將核銷或結報情形,登載於CGSS系統。

(四)憑證之處理,原則採就地審計方式,由海基會留存原始憑證,並妥善保管以備日後本會或審計部查核作業。

(五)海基會補(捐)助款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海基會留存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對海基會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ㄧ年至五年。

(七)海基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經費核銷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之支出為原則。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本會應予追繳或減列。

(九)本會人員參與計畫,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向海基會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十)計畫執行完畢,經費若有賸餘,應儘速於年度內繳還本會。但遇有特殊情形,得就已發生且於年度內未能償付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於年度結束前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經本會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辦理。

八、計畫執行監督考核及行政監督:

(一)年度終了,本會得由各相關處室代表赴海基會進行前一年度補(捐)助計畫案實地查核,並應作成查核紀錄,由本會於六月底前函送審計部。

(二)海基會應於年度結束後向本會提報總結報告,內容應包含計畫執行績效成果、經費運用情況及建議事項等項目,並對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計畫案進行原因分析及檢討。

(三)為本會辦理預算、決算及各項統計之需,海基會應配合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四)海基會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會應辦理海基會相關行政監督事宜,包括以下事項:

1、海基會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當年度年度(績效)目標,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前一年度效益評估報告。

2、本會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海基會前一年度績效評估作業及行政監督報告,並將行政監督報告依規定函送相關機關。

3、海基會應定期檢討薪資基準之合理性,提董事會報告,並將檢討報告報本會審核後,由本會納入行政監督報告。

4、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對海基會行政監督實地查核。

5、本會應將行政監督實地查核結果上網公開,並納入行政監督報告。

九、採購監督:

(一)海基會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海基會接受本會補(捐)助辦理採購(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其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受本會監督。

(三)海基會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採購案件時,應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前五日通知本會,以利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監督。

(四)第二款之採購案,對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本會為之。海基會遇有依政府採購法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或備查之採購案,應依該法規定逐案或通案函報本會,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提出採最有利標之理由並對該採購之異質性詳加分析。

十、海基會執行計畫時,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相關法令、申請宗旨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等情事,本會得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會得撤銷補(捐)助,請求返還全部或一部分補(捐)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