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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媒體報導「終止條款 將成中國要脅籌碼」,不明就理,誤導社會大眾視聽

  • 發布日期:99-06-29

新聞稿編號第048號

有關自由時報今(29)日報導「終止條款 將成中國要脅籌碼」,係不明就理,以意識型態錯誤闡釋「終止條款」,並誤導社會大眾視聽,陸委會作以下說明:

一、「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六條第一款為:「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上述條文有關終止的條件,係協商先行,但若協商不成,可於發出終止之日起第180日片面終止,不需對方同意,此與國際上相關協議「終止條款」規定之精神一致。

三、「終止條款」是我方協商團隊參考國內民意,在協商時強力主張納入之條款,以作為雙方經貿最終的安全閥,將此安全閥不當詮釋為「中國要脅籌碼」,係穿鑿附會、憑空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