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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4-05-12
  1. 辦事機構設立:包括數量、地點、名稱等。
  2. 業務功能與範圍:包括提供經貿、旅遊、文化、教育、社會等各項協助與服務,促進兩岸交流往來與合作,並提供辦理旅行證件、緊急協助、通報與人道探視、文書驗證等功能。
  3. 行為規範:遵守及尊重對方法令、從事雙方議定的業務範圍等。
  4. 保障及便利措施:辦事機構及人員之安全保障、稅賦徵免等。
  5. 其他:協議履行及變更、爭議解決、未盡事宜、簽署生效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