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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赴大陸新規定的說明

  • 發布日期:98-06-2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5年10月20日

一、公務員赴大陸新措施自95年10月19日開始實施,係尊重立法院的修法結果。

內政部依據兩岸條例第9條修正條文規定的授權,業於95年10月19日訂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並同步修正發布實施「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此項公務員赴大陸的新措施,係基於尊重立法院針對兩岸條例的修法結果,配合自95年10月19日開始實施。

二、此項新措施將深化兩岸的交流,促進兩岸間的良性互動。

依銓敘部截至95年6月的統計資料,全國公務員人數計335,920人(包括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公立學校職員,但不含公立學校教師、軍人) ,而適用本項作業要點規定的公務員,為簡任或相當簡任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的人員,佔各機關(構) 人員的絕大多數。此項新措施,將進一步深化兩岸的交流,增進公務員對大陸的了解,體驗大陸的民情,也可適當宣傳政府政策,並將我們的民主自由經驗傳播大陸,相信這將再一次促進兩岸間的良性互動。

三、公務員逕向服務機關申請,無需再經內政部許可,但應檢附有關文件真實填載申請表。

符合作業要點規定的公務員,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首長向直接上級機關申請,無須再經內政部許可,也無事由的限制,可以申請赴大陸進行探親、探病或探訪親友的社會交流活動,或從事參訪、會議或各種交流性質的專業活動,也可以赴大陸地區旅行遊覽活動。但應將赴大陸從事活動內容真實填載,並檢附旅遊行程表、交流活動計畫或探訪對象相關證明等之有關文件,俾利服務機關(構)審核決定。

四、公務員對大陸資訊了解相對有限,赴大陸應注意維護自身安全;將私人活動單純化,避免行為違反法令,影響政府或國家利益。

大陸資訊向來不透明,且由於人治色彩濃厚,治安日益惡化,各項有關人身安全遭受威脅之事件,日趨頻繁,公務員對大陸資訊的了解相對有限,恐有大陸風險認知不足的問題,赴大陸地區從事各項活動時,均應特別注意自身安全。遇有緊急危難情事,應儘速聯絡服務機關(構)及我方海基會,以為協處。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未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或從事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此均為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尤應遵守避免行為違犯。

公務員依作業要點經核准赴大陸地區,係屬在大陸的私人活動,行為應單純化,對於涉及公務相關活動,無論是否為所屬業務,均禁止為之,避免影響機關業務,甚或衝撃政府或國家利益。

五、修正條文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作業要點,賦予行政機關內部管理的處理機制;機密維護不能只著眼於國家安全機密,公務機密亦不可偏廢。

修正條文雖採取開放措施,免除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經內政部許可的程序,但仍保留行政機關處理機制,賦予內部管理的權責。

在新措施下,兩岸人員的往來交流加深,除國家機密外,公務員所涉一般公務機密或重大安全業務,諸如相關國防、社會、經濟、資訊、疫災等各層面之國家安全問題,實亦不可偏廢,各機關(構)應針對機關的特性,因應開放措施,以維護機關業務的正常安全運作。

六、各機關(構)應作好準備,檢視內部管理作業,並承擔及面對可能衍生風險及問題,務期公務員赴大陸交流平安順利。

各機關(構)業務涉及大陸事務層面者,已成常態性的一環,因此,各機關(構)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事宜,更應統合內部人事、政風及業務單位,俾結合業務層面,發揮機關職掌範圍內大陸事務的處理職能。

因此,各機關受理所屬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的申請,不應單獨責成人事單位審核,應考量機關業務性質或特殊實務需要,建立事前了解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作業規範或補充規定,完善機關內部準備事宜,務期公務員赴大陸,能在有序交流下進行,並都能夠平安順利。

七、許可辦法相應配合修正;同時調整放寬人道的相關措施。

本次「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亦相應配合作修正,下列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仍應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

(一)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者。

(二)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三)經服務機關(構)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或工作之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

(四)經所屬機關(構)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而隨同該進修單位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各項活動者。

除此之外,對於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亦相應放寬調整赴大陸探親之親屬範圍(由三親等調整為四親等),並增訂如確有必要,得申請赴大陸探視臺灣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對於人道需要,作了相應的調整放寬措施。

八、有關機關應加強宣導工作,各機關(構)應作好內部管理作為,務期公務員赴大陸交流有序進行。

內政部發布相關作業要點及許可辦法後,將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務部(政風司)及本會等有關機關,進行各項宣導工作,加強公務員在大陸的自身安全維護意識,增進公務員對大陸風險的認識;同時促請機關建立人員赴大陸的內部處理流程,強化機關處理大陸事務的職能,並建構機關內部完善因應機制與管理配套,讓此項交流的新措施得以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