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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調、代理、權理、借調或支援人員之職務列等如何認定? 如簡任第11職等人員降調(或代理)第10職等以下職務;薦任9職等或簡任10職等人員代理(或權理、借調、支援)簡任10至11職等職務。

A:參酌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係以「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等級」,而非「銓審之職等」作為認定標準。因此,降調、代理、權理、借調或支援人員之職務列等認定,應以其現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

1、降調,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指調任較低官等或職等之職務。是以,既擔任較低官職等職務,應即依調低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2、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

1.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2.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3.因案停職或休職。

4.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者。第2點規定略以,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

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1.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得依序由本機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是以,現職人員現所任職務兼辦本職務及代理職務時,應本職務及代理之職務皆未涉及國家機密或職務列等未超過簡任11職等,方得適用作業要點。

3、權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指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故權理人員既擔任較高職等職務,應即依該較高職等之職務列等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4、借調,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2點,指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全部時間至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是以,其至「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為其現所任職務,依該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5、支援,非一般銓敘法規用語,應視實際支援情形,依現所任工作,如為兼辦本職及支援之工作,須本職及支援之職務皆未涉及國家機密或職務列等未超過簡任11職等,方得適用作業要點。如為全部時間至支援機關擔任特定之工作,依支援之職務,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類別

三、作業要點執行疑義會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