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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副長級(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渠等赴陸應依許可辦法申請。 依銓敘部解釋,「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條規定:「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上開規定,副長級資位對照公務人員職務列等之最高列等係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是以,副長級職務列等跨列簡任十一職等以上,應依許可辦法申請赴陸。
三、作業要點執行疑義會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