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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得否請婚假?

A:依銓敘部96年2月15日部法二字第0962762314號書函說明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次查本部74年8月10日74台華典三字第37680號函釋略以,請假規則第3條有關請假之規定,均以具有請假事實為前提,為便其先行從事與結婚有關配合準備之實際需要,同意就其應給之婚假,由機關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准予在合理期間內提前請假。復查本部95年4月12日部法二字第0952629903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人員婚假應自結婚日之翌日起1個月內請畢。準此,公務人員於大陸地區辦理結婚,得自結婚日之翌日起1個月內核給婚假14日;又其如為配合準備結婚事宜,於結婚前有請假之實際需要者,得由機關長官酌定合理期間准其提前請假。至於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仍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併予敘明。

類別

四、其它